岑某、寧夏中寧愉盛燃氣設備有限公司與胡某、馬某1等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寧05民轄終40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岑某、中寧縣愉盛燃氣設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林某、劉某1等15人、原審第三人中寧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人民法院(2019)寧0521民初500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岑某、中寧縣愉盛燃氣設備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中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事實和理由:1.本案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民間資金借款合同》第八條約定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為提交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銀川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本案屬于刑事案件,不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根據《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規定,該案屬于其受案范圍;2.岑某現住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香格里建塘鎮金龍街達拉廊96號,而非中寧縣;3.如本案涉及刑事案件,根據“先刑后民”審判原則,銀川仲裁委應該在受理后,裁定終止,或將本案移送有關司法機關;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雙方并未選擇上述任何一個地方的法院管轄,而是選擇銀川仲裁委員會仲裁,因此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本案屬于銀川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不應由中寧縣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林某、劉某1等15人、原審第三人中寧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雍振海
審判員韓金芳
審判員蔣玉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福勇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