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wèi)市眾和順擔保有限公司與王某1、吳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5民終44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衛(wèi)市眾和順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和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原審被告寧夏國艷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艷公司),原審第三人中寧縣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寧縣人民法院(2019)寧0521民初4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眾和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由眾和順公司在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收取的5萬元保證金不足清償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國艷公司及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遺漏重要事實。眾和順公司在一審中提交證據(jù)證明國艷公司曾于2018年3月20日向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支付保證金5萬元,用于國艷公司借款本息的擔保,但一審未認定該5萬元,對這一重要事實遺漏導致判決錯誤;2.一審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jié)果錯誤。上述5萬元保證金的實質(zhì)是預先承擔保證責任。對該5萬元的預支付,無論是眾和順公司、國艷公司還是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均知道這一事實的發(fā)生,也明顯知道這5萬元保證金的性質(zhì),但一審判決忽視此事實,直接判決眾和順公司對全部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加重了眾和順公司的責任,判決結(jié)果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適當,程序合法,判決正確,請求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國艷公司的陳述意見與眾和順公司一致。
原審第三人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以同意一審判決為由進行答辯陳述。
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國艷公司及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共同償還王某1借款本金5萬元、吳某借款本金17萬元、馬某借款本金10萬元、黃某2借款本金5萬元、張某1借款本金30萬元、田某借款本金6萬元、楊某借款本金10萬元、焦某借款本金6萬元、黃某3借款本金5萬元、劉某2借款本金6萬元,利息均已清償至2019年8月15日,之后利息隨本金付清為止;2.眾和順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國艷公司、眾和順公司及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國艷公司因資金周轉(zhuǎn)向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借款,并與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分別簽訂了《民間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國艷公司向王某1借款5萬元、吳某借款17萬元、馬某借款10萬元、黃某2借款5萬元、張某1借款30萬元、田某借款6萬元、楊某借款10萬元、焦某借款6萬元、黃某3借款5萬元、劉某2借款6萬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借款月利率為8‰;眾和順公司為上述借款均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在居間人處予以簽章。借款后,國艷公司將利息均清償至2019年8月15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還,眾和順公司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等人與國艷公司簽訂的《民間資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國艷公司未按約定返還借款本息,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要求國艷公司返還王某1借款本金5萬元、吳某借款本金17萬元、馬某借款本金10萬元、黃某2借款本金5萬元、張某1借款本金30萬元、田某借款本金6萬元、楊某借款本金10萬元、焦某借款本金6萬元、黃某3借款本金5萬元、劉某2借款本金6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要求利隨本清的訴訟請求,國艷公司應按照月利率8‰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還清為止的利息。眾和順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眾和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對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要求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一審判決:1.國艷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王某1借款本金5萬元、吳某借款本金17萬元、馬某借款本金10萬元、黃某2借款本金5萬元、張某1借款本金30萬元、田某借款本金6萬元、楊某借款本金10萬元、焦某借款本金6萬元、黃某3借款本金5萬元、劉某2借款本金6萬元;國艷公司按月利率8‰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2.眾和順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駁回王某1、吳某、馬某、黃某2、張某1、田某、楊某、焦某、黃某3、劉某2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952元,減半收取計7476元(緩繳),由國艷公司、眾和順公司連帶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中寧縣民間借貸中心于2018年3月20日收取國艷公司5萬元保證金,并向國艷公司出具收款收據(jù)一份。2018年3月22日,國艷公司與吳某、馬某、張某1簽訂《民間資金借款合同》,2018年3月23日,國艷公司與王某1、黃某2、田某、楊某、焦某、劉某2、黃某3簽訂《民間資金借款合同》,以上雙方簽訂的《民間資金借款合同》均約定自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中衛(wèi)市眾和順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娟
審判員郭群杰
審判員孫萬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旭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