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中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5214號
判決日期:2020-03-19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臨沂中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浙江城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一審被告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宸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1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興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中興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1.案涉工程審計總額為79155628元,但因華宸公司沒有全部完成工程量,總工程價款應扣減華宸公司未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原審庭審時中興公司提交了山東同泰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結算審核報告,該報告中的“工程造價審核定案表”中明確寫明送審數79155628元;審定數56704129.48元,即華宸公司實際施工的工程價格;核減數22451498.52元,即華宸公司沒有完成的工程量的價格。該定案表中有中興公司及華宸公司加蓋的印章,證明雙方對此價格予以認可,所以二審判決沒有扣減華宸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全部工程的總價格計算中興公司與華宸公司之間的欠款是錯誤的,并且差距是二千多萬元。該結算審核報告原審庭審時中興公司已經提交,二審判決認為中興公司沒有提交證據是錯誤的。2.因華宸公司的原因,至今未與中興公司進行結算,致使無法確定欠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根據中興公司付款的數額及其他法院的扣劃計算,該工程現僅欠華宸公司工程款354827.51元,且該欠款已經因華宸公司與其他人的欠款糾紛而被其他多個法院查封,所以現中興公司已經不欠華宸公司任何款項,這一事實在原審庭審時中興公司也進行了陳述,二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核實是錯誤的。(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1.勞務公司一審時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公司只是提供勞務,不是就工程進行施工,所以本案案由應為勞務糾紛,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鑒于勞務公司與華宸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應以華宸公司為本案唯一當事人,將中興公司列為本案的當事人于法無據。3.中興公司與勞務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并不是合同相對人,中興公司沒有向勞務公司付款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4.二審判決中興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是錯誤的。本案是因華宸公司欠付勞務公司勞務費引起的糾紛,并非中興公司欠勞務公司款項導致,所以無論中興公司是否應該承擔付款責任,都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原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錯誤。(三)原判決超出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勞務公司訴求是中興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中興公司承擔的付款責任遠遠超出了其欠付華宸公司工程款的數額,超出了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綜上,中興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臨沂中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銀春
審判員汪治平
審判員謝愛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櫸
書記員李雪薇
判決日期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