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峰、謝美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6民初7088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與被告王峰、謝美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歡、刁海峻,被告謝美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王峰簽訂的《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合同編號:gdXXXXX48);2.判令被告謝美華與王峰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余額743036.571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9日的逾期利息3261.92元,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產生的利息、罰息;3.判令原告對被告王峰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產變賣、拍賣、折價所得價款在76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告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與被告王峰簽訂《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編號gdXXXXX48),約定:借款金額為760000,用途為購買位于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產,期限三十年,合同期限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47年11月13日,利率為浮動利率,在國家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1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還款日為21日。合同還約定:借款逾期的,原告有權對逾期的借款本息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原告為保障自身利益墊付的費用,有權向借款人追索。同日,雙方簽訂《二手房按揭抵押合同》一份,由借款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產在760000元內提供抵押擔保。2019年10月27日,借款人母親謝美華向原告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自愿與王峰共同承擔償還義務,負責按時共同償還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為止,故謝美華為該筆借款共同還款人,需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在合同期限內,依約向王峰發(fā)放貸款760000元,期限為2017年11月21日至2047年11月13日,利率為4.6959%。王峰自2019年8月21日開始逾期至9月19日,借款本金余額743036.57元,逾期本金890.61元,逾期利息3261.92元。原告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王峰未作答辯。
被告謝美華辯稱:借款屬實,王峰自2019年7月份離開家已三個月未還款,7月份貸款還是其拿錢還的,自8月起未再還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4日,原告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貸款人)與被告王峰(借款人)簽訂《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王峰向原告借款760000元,用于購買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屋,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47年11月13日止(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利率采用浮動利率,按年調整,一年一定,月利率為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15%,按月計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借款人應按月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日結清其余利息;還款方法為等額本息法,首次扣款日為2017年12月21日,借款人保證以后每月30日前賬戶內保持不少于當月歸還借款本息的存款余額;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費用以借款人所購房產進行抵押(抵押合同另行簽訂);借款逾期的,貸款人有權對逾期的借款本息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期內,借款人連續(xù)三個付款期或在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同日,雙方還簽訂一份《二手房按揭抵押合同》,約定:王峰以其購買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屋為上述貸款760000元提供連帶責任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抵押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47年11月13日止。
2017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辦理了抵押權登記,《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抵押權人系原告,被擔保的主債權數(shù)額為76萬元。2017年11月21日,原告依約向王峰發(fā)放貸款760000元,《支付借款憑證》載明:借款金額7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47年11月13日,借款利率4.6959%。自2019年8月起,王峰未再按約還本付息。截至2019年9月19日,未還借款本金余額743036.57元,拖欠利息3233.84元、罰息28.08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27日,被告謝美華為王峰申請涉案貸款簽署《共同還款承諾書》,向原告承諾自愿與王峰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共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結清時止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南京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峰于2017年11月14日簽訂的《二手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峰、謝美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南京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036.57元,支付截至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及罰息計3261.92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繼續(xù)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
三、如被告王峰、謝美華未按期履行前項給付義務,原告南京六合九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王峰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區(qū)某街道X小區(qū)X幢三單元X室房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760000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63元,減半收取計5631.50元,保全費4235元,合計9866.50元,由被告王峰、謝美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張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邵蕊晨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