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真與安徽開源匯通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2民初7791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田玉真與被告安徽開源匯通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匯通園林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玉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冠軍、被告開源匯通園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鵬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田玉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人身損害的相關損失86948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25日上午8點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公司拿到工具去干活的途中被絆倒坐地上,原地休息數分鐘后,因腰部疼痛、不能活動,被工友送回原告家中。因腰部疼痛、難以忍受,被女兒立即送到太和縣人民醫院救治。被診斷為:第一腰椎體新鮮壓縮性骨折,入院太和縣人民醫院手術后,住院治療5天,因無錢治療自愿出院,回家就醫。期間,被告開源匯通園林公司無人問津。經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原告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并行手術治療,評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經原告子女多次與被告聯系,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迫于無奈訴至法院。
開源匯通園林公司辯稱:原告摔倒是在2019年5月25日早上5:40左右,并未到上班時間,我公司是早上6點干活,原告陳述在干活期間摔倒與事實不符,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我公司領班已經將原告辭退工作數日,原告述無錢治療與事實不符,在其住院五天左右,醫院已經下達通知叫回家休養。至于90天休養護理時間,原告多次在家中騎電動三輪車帶著老伴出去上街。根據醫院骨科診斷證明原告是老年中重度骨質疏松,對十級傷殘鑒定與事實不符,提出異議。原告在公司將近4個月實際干活只有30個工作日,經常不去。田玉真的傷情是原有的陳舊傷,并且不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其損害后果與公司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開源匯通園林公司租用太和縣城關鎮潁南村民委員會的土地用于林木或花卉的種植及經營,田玉真不定期給開源匯通園林公司做樹根堆土圈工作,工作期間每天工資為60元,屬于臨時用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5月25日早上6時左右,田玉真在別的工人拿鐵锨其往后退時坐在地上,致其腰部受傷。后送往太和縣人民醫院救治,診斷為腰1椎體新鮮壓縮性骨折、骨質疏松癥、退行性脊柱后凸畸形。田玉真住院5天,花費醫療費22385.2元。2019年8月5日,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出具皖泰和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402號關于田玉真傷殘及三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田玉真不慎摔倒致L1椎體壓縮性骨折并行手術治療,評為十級傷殘。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田玉真為此支付鑒定費1500元。
另查明,田玉真,女,漢族,1951年5月1日生,受傷時68周歲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開源匯通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田玉真損失25687.76元。
二、駁回原告田玉真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74元,由原告田玉真負擔1332元,被告安徽開源匯通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洪永久
人民陪審員彭紹山
人民陪審員朱曉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陽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