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與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2民終1587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佳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滬律所”)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0民初165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王佳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王佳與金滬律所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8年1月18日解除,又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金滬律所存在單方解除行為,顯然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勞動爭議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金滬律所始終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協議解除了勞動關系,故應當直接推定為金滬律所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而王佳于2019年5月出具的《聲明》系基于金滬律所脅迫所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
金滬律所未作答辯。
王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金滬律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18日工資2363.64元;2.金滬律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4000元。
鑒于案件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雙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認為”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王佳要求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月18日工資2363.64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王佳要求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4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王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法官助理黃達
審判員易蘇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黃達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