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琴與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481民初8654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建琴與被告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盛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建琴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盛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在被告單位上班并簽訂了用工合同。2019年7月被被告終止了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共計在該公司上班二年五個月,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項金費共計34198元。為了權利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支付原告經濟賠償23835元、就業費4767元、失業金5600元,合計34198元。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職工,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2月7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自2017年2月7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再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原告從事操作工工作。2019年6月28日,離開被告處,并于2019年7月初向溧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事宜。后經該勞動監察大隊于2019年9月4日開出社會保險補交聯系函,被告依法為原告補繳了2017年7月—2019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2019年9月20日,被告通過EMS向原告送達了《通知函》,通知原告“你自2019年6月28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但是我公司并未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現公司限你于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內到公司報到,繼續工作,超過該期限一日,算曠工一日。若你連續曠工達5日,則會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原告收到該《通知函》未予理睬。
同時查明,被告當月分兩筆發放上上個月的工資。原告按銀行流水實發工資的標準主張其月平均工資。原告2018年5月—2019年4月期間銀行打卡的實發工資分別為720元、4238元、4055元、900元、4188元、540元、4209元、180元、4836元、540元、720元、4440元、4433元、540元、4485元、900元、3435元、540元、360元、2021元、1200元、900元、4286元、3822元、720元,合計57208元,即原告的月平均工資應為4767.33元。
另查明,被告部門負責人于培波在《員工辭退、勸退報告書》上填寫了“因員工陳建琴…因其體力各方面都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做辭退處理”,并在車間/部門意見欄簽了名。
2019年9月4日,原告向溧陽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被告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要求:1、支付原告代通知金5000元;2、支付原告賠償金25000元;3、支付原告失業補償金5600元。2019年11月1日,溧陽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溧勞人仲案字〔2019〕第522號仲裁裁決書,駁回了原告陳建琴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形成本訴。庭審中原告陳建琴除在溧勞人仲案字〔2019〕第522號一案中提供的證據外未能再提供其他證據。
上述事實有雙方提供的書證及雙方在仲裁中的庭審陳述及原告在本案的庭審陳述附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建琴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已減半收取,免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憑判決書可到江蘇省常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也可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韋建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芮彬玲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