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豫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顧學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923民初3349號
判決日期:2020-03-16
法院: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豫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魯公司)與被告東平鑫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公司)、顧學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豫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344478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9日原告與被告鑫瑞公司簽訂了“東平縣舊縣鄉時代新城社區D區五標段2、5、8、12號樓清工大包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因承攬工程共花費款40多萬元,原告都是通過微信及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顧學達,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被告只同意在其公司工程款中給付原告34478元,其他工程款遲遲不給明確答復,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躲避原告,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豫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琰
人民陪審員崔菊
人民陪審員萬忠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郭冰杰
判決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