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順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明光市農業農村局、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182民初5438號
判決日期:2020-03-13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順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與被告明光市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明光市農業局)、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士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剛,被告明光市農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志軍,被告百士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道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順德公司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明光市農業局給付原告工程款856684.4元及利息,利息以856684.4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百士德公司對上述款項中367341.48元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根據中標通知書于2018年11月19日簽訂施工合同,明光市農業局將其農業面源污染水產類項目(明光街道張灣村標段)工程發包給原告施工,工程造價為1025357.31元。其中張灣圩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工程清單量為7.2米,單價515.35元,合價3710.52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圖紙設計的張灣圩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工程長度為720米。因此百士德公司作為招投標代理機構于2019年1月8日向明光市農業局作出情況說明,說明實際圖紙內容720米,中標價應為371052元,工程價款差額為367341.48元。由監理單位及明光市農業局分別于2019年1月10日和2019年1月13日,在原告2019年1月9日的工作聯系單上簽字蓋章,確認圖紙設計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為720米,由原告繼續進行實際施工。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便于2019年5月27日組織相關部門對涉案工程進行驗收并實際使用至今。2019年6月24日,經過計算,原告施工的工程總價為1471898.79元,而明光市農業局僅支付原告工程款615214.3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56684.4元沒有支付。
綜上所述,明光市農業局拖欠原告工程款未能及時給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百士德公司在計算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工程造價時,誤將工程量720米計價成7.2米,導致工程價款少算367341.48元,存在一定的過錯。為此,特具訴狀,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求。
被告明光市農業局辯稱: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屬實。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1025357.31元不是雙方最終結算價,應以審計價進行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明光市農業局只需付到完成工程量的60%,待工程審計后付至審計價款的80%,在項目驗收合格后付至審計價款100%,且須先行繳納3%作為保證金。明光市農業局現已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的價款,原告訴請主張支付案涉剩余價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被告百士德公司辯稱:百士德公司受原明光市水產局(現為明光市農業局)委托上網招標,確定原告為中標人。自原告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后百士德公司的招標事宜已完成,我公司與原告無契約關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受原明光市水產局(現為明光市農業局)委托,百士德公司將農業面源污染水產類項目明光街道張灣村標段工程掛網招標,原告以1025357.31元中標。2018年11月19日,明光市水產局與原告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載明:工程內容:具體詳見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為固定總價合同,價款1025357.31元。開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日。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范驗收,質量合格。協議書第六條付款方式:1.工程無預付款。工程完工竣工驗收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經審計后付至審計價款的80%,項目驗收合格后付至審計價款的100%(需另行先繳納3%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1年)。2.……。3.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人工、材料、機械費用的市場價格變化,除政策性調整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風險。風險費用的計算,投標人在投標時已考慮不在另行計取。4.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1)經雙方書面認可的設計變更;(2)合同價款調整的計價方法執行合同文本的通用條款。協議書第七條第3項約定: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辦理竣工驗收并按時支付工程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5日開工建設,至2019年5月24日已完成主要施工任務。2019年5月27日,明光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項目管理處組織原告及項目設計單位、項目監理單位、明光市農業局、明光市發改委、明光街道等,對案涉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組同意通過初步驗收。當日,原告將案涉工程交付明光市農業局接收,并予以投入使用。明光市農業局當庭陳述:案涉工程為農業面源污染綜合治理工程五個子項目之一,資金來源為國家財政撥款,全部撥款已到明光市財政。項目驗收是在五個子項目全部完工后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因目前有的子項目工程沒有完工不符合驗收條件,所以導致案涉工程也未能進行項目驗收。按照原來規定最遲應于2020年上半年進行項目驗收,但目前驗收時間不能確定了。明光市農業局陳述應由其就案涉工程的造價委托審計,但未能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的造價審計報告。
另查明,上述工程價款1025357.31元,包含工程量清單上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工程7.2米(單價515.35元)的價款3710.52元。2019年1月8日、9日,經原告與兩被告及監理單位確認,中心生態溝清淤及護砌工程的工程量為720米(單價515.35元),相應的價款為371052元,少算工程價款367341.48元。工程總價款應為1392698.79元。明光市農業局已付工程款615214.39元。原告訴稱工程總價款為1471898.79元,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明光市農業農村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順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4159.8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5月27日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江蘇順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受理費12367元,減半收取6183.5元,由原告江蘇順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83.5元,被告明光市農業農村局負擔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郎守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宋玲玲
判決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