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雙遼市臥虎鎮協力村村民委員會與雙遼市教育局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382民初2714號
判決日期:2020-03-13
法院: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雙遼市臥虎鎮協力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雙遼市教育局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齊萬玉、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艾曉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林省雙遼市臥虎鎮協力村村民委員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將原東方紅中學校田地判決歸還給協力村四屯。事實與理由:1970年組建東方紅中學時,是民辦學校,協力村政府將四屯的耕地22.56坰,撥給東方紅中學耕種至今。2012年該校被撤并至臥虎中學,2017年我村四屯村民多人依照吉林省文件吉農改辦(2005)16號,向市政府上訪,要求收回東方紅中學校田地耕種權,文件規定:以前民辦中、小學被撤并后校田地,屬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應該歸還村(組)經濟組織。市紀檢委、農資局下文,讓教育局將此校田地歸還與四屯,當時局長高文軍拒不執行,他的“理由”是我們不執行吉農改辦(2005)16號文件,文件失效了。有高文軍局長簽字材料為證。2018年6月4日我到吉林省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提起此事,此辦公室主任下文蓋章說該文件仍然生效,有文件為證。今年春天我找新局長談要地,郭澤輝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決,有法律依據才能給你。
雙遼市教育局辯稱,1.原告訴答辯人返還原物主體不適格。答辯人不是使用土地的主體,本案訴爭的土地權屬是東方紅中學,東方紅中學撤并后權利義務歸臥虎中學,答辯人只是主管行政機關,因此,原告訴答辯人主體不適格;2.原告主張“民辦中小學被撤并后,校田地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歸還村集體經濟組織”,但1997年東方紅中學就取得了爭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這說明爭議地塊的權屬已經不屬于原告,因此,原告訴訟請求不能成立;3.本案爭議地塊屬學校的實踐場所,同時,學校已經取得了爭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侵犯。根據教育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的意見》(教財【2003】6號)等相關的規章、條例及雙遼市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都明確規定,要對校田地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侵犯,因此原告無權要求返還。上述,原告訴答辯人主體不適格;其主張理由不能成立;臥虎中學對爭議地塊具有合法使用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供了吉農改辦(2005)16號文件、雙遼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局的答復意見、雙遼市教育局的情況說明及吉林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出具的有效性說明各一份;被告圍繞辯解理由出示了使用者為東方紅中學的雙集建(1997)字第23041801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并出示了相關部門及政府的一系列意見、條例和文件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雙遼市臥虎鎮協力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曉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梁琳
判決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