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秀煥、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民申4597號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蔡秀煥因與被申請人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以下簡稱上山根村合作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終30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蔡秀煥申請再審稱:一、一審第一次開庭,上山根村合作社拒不到庭,進行了缺席審理。二、缺席審理之后,上山根村合作社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偽證,涉及2017年7月12日領(lǐng)款表格與代收建房款單,蔡秀煥申請依法處理。三、一審?fù)忎浵窨梢宰C明,彭永松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偽證,但一、二審法院均未作出任何處理。四、在舉證期限內(nèi),蔡秀煥兩次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調(diào)查取證申請書,但均未處理。五、一審法院故意將案件事實黑白顛倒,對偽證予以采信。六、一審法院故意以偽證作為判決依據(jù),認定事實錯誤。七、二審法院不負責任,不查事實真相,故意支持一審判決。八、上山根村沒有村民自治章程,所形成的村民代表決議違法。九、建房戶代表的產(chǎn)生是違法的,沒有推選的辦法。上山根村合作社操縱違法違規(guī)建房戶代表推選,故意不按規(guī)則通知蔡秀煥。上山根村合作社故意不制定推選辦法,用土法產(chǎn)生建房戶代表,所產(chǎn)生的代表不受法律保護。上山根村合作社故意違反《農(nóng)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中國共產(chǎn)黨農(nóng)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十、村民代表會議和建房戶代表會議混在一起表決,缺乏合法的理由及規(guī)定,二審判決于法無據(jù)。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jié)果
駁回蔡秀煥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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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張玉環(huán)
審判員盧世昌
審判員田建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文麗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