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買賣合同糾紛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2執2261號
判決日期:2020-03-1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8)粵0112民初2355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84639元和滯納金(以1084639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7年11月30日開始計至債務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在1000萬元的范圍內對被告佛山市順德區漢馬粘膠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廣州市天平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工商、銀行、車輛、互聯網銀行、證券等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向江西省贛州市武寧縣不動產登記局進行查詢。根據該局提供的不動產權檔案查詢證明書,被執行人贛州林嶸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武寧羅洞林場名下登記有贛潯武林證字2009-XXX至XXX的林權。本院已于2019年8月21日查封了前述林權。
為處置前述林權,本院搖珠選定江西華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前述林權進行評估。該公司來函稱,開展評估工作需預收評估費用。本院征詢了申請執行人預先墊付評估費用的意見,申請執行人答復稱無法墊付評估費用。鑒于前述林權估價工作無法進行,本院暫無法處置前述林權。
因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020年2月19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及本案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表示無其他財產線索可提供
判決結果
本院(2019)粵0112執2261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啟聰
審判員李升山
審判員杜俊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莫碧君
判決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