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桂晶與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吉0302民初1949號
判決日期:2020-03-11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姜桂晶與被告吉林省嘉源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桂晶、被告嘉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姜桂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與原告確認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參加工作(1986年8月)至1996年的社會保險費用;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姜桂晶1986年8月參加工作,一直在四平市建筑設計院從事描曬圖工作。1995年生完小孩后停薪留職,工作十年。今年去繳納社保需單位檔案,到原單位領取被告知丟失,經過近半個月查找無果。
嘉源公司辯稱,1.原告不是嘉源公司職工,對其提起告訴屬訴訟主體錯誤,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訴稱“1986年8月參加工作,一直在四平市建筑設計院從事描曬圖工作,1995年生完小孩后停薪留職”,與事實不符。首先,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是事業單位,經查該單位無原告此人;其次,事業單位是經市編辦核準的,不可能因生孩子辦停薪留職;再次,2004年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改企轉制變更為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2007年變更為吉林省榮悅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當年又變更為現在股份制的嘉源公司至今。原告對被告提起告訴于法無據,應當依法駁回。2.原告與嘉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存在個人檔案在嘉源公司丟失,也不存在嘉源公司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經查,三十多年前,工商登記注冊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解決其就業,企業類型為集體,性質為獨立法人單位,自主承攬經營描曬圖、打字及復印服務等業務,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因該單位經營不善而停業,于2007年被市工商局吊銷。社會保險費由職工個人繳納。當時的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為事業單位,隸屬于市住建局。故不存在由當時的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為其建立個人檔案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問題。
姜桂晶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
1.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用以證明2018年11月16日姜桂晶申請仲裁,仲裁不予受理。
2.《吉林省一九八九年各類成人中等學校統一招生錄取新生登記表》、《學生學籍簿》、《四平市城鄉建設中等中專學校畢業生登記表》、《學生學籍成績記載表》、《1994年各類成人高等學校??疲ǖ诙I)中專免試生登記表》,用以證明姜桂晶之前在建筑設計院上班,是建筑設計院同意姜桂晶上的學,姜桂晶是在職上學。
3.企業信息、企業變更情況,用以證明被告單位以前叫建筑設計院,現在名稱變更了。
4.證人劉麗清的證言為:劉麗清原為嘉源公司監理,現已退休,與姜桂晶原來是同事。劉麗清1984年在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上班,姜桂晶應該是1986年上的班,1988年劉麗清去念書,1991年回來在樓上生產科內勤干了兩年,1994年又回到描曬圖社上班。劉麗清說不準姜桂晶1986年之后是否一直在描曬圖社上班,也說不準1988年、1994年姜桂晶是否在描曬圖社上班。
被告提交了下列證據:
1.常用電話號碼表,用以證明姜桂晶不是嘉源公司的在冊職工。
2.職工社保繳費統計表,用以證明嘉源公司為所屬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同時證明姜桂晶不是嘉源公司在冊職工。
3.企業變更情況,用以證明嘉源公司工商登記變更情況,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是事業單位,隸屬建設局,改制后變為今天的嘉源公司。
4.1995年度四平市建筑設計院《城鎮企業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情況登記表》,用以證明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為所屬職工繳社保費用的工資核定,同時也證明姜桂晶不是四平市建筑設計院在冊職工。
5.吉林省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專用票據,用以證明2002年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職工王顯江、劉麗清、朱麗新個人補繳社保費用,同時證明知青描曬圖社和四平市設計院是兩個獨立法人單位。
6.中國建設銀行社會保險費繳費憑證,用以證明2018年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職工張紅、劉興麗、楊涌個人補繳社保費用。
7.營業單位吊銷情況,用以證明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因停業被吊銷。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四平市建筑設計院原為事業單位,后進行了企業改制。2004年12月9日更名為四平市建筑設計院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4月11日更名為吉林省容悅建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2007年4月16日更名為嘉源公司。
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于1984年7月3日成立,企業類型為集體分支機構(非法人),負責人為王玉芝,隸屬于四平市建筑設計院。2007年12月18日因未年檢被吊銷。吊銷后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職工張紅、劉興麗、楊涌、劉麗清、朱麗新、王顯江的檔案交由嘉源公司保管,嘉源公司沒有姜桂晶的檔案。
2018年11月19日,姜桂晶向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1.判令被告與原告存在用工事實;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參加工作(1986年8月)至1996年的社會保險費用。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日以仲裁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作出四勞人仲(2018)752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姜桂晶不服決定,提起訴訟。
姜桂晶提交的《四平市城鄉建設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成績記載表》顯示:“姜桂靖學歷:1982年至1985年聯化中學,1985至1988年四平一中”。姜桂晶提交的《1994年各類成人高等學校??疲ǖ诙I)中專免試生登記表》顯示:“姜桂靖簡歷:1982年7月至1985年7月聯中,1985年7月至1988年7月四平一中,1988年至1994年市建筑設計院。免試生參加工作時間1988年?!泵庠嚿鷨挝惶幖由w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公章,落款日期一九九四年,未填寫具體日期,無經辦人簽名。
庭審中,姜桂晶稱姜桂靖為其曾用名,其從1986年8月至1995年11月27日一直在四平市建筑設計院知青描曬圖社上班,其履歷上1985年到1988年7月在一中(高中)上學是書寫錯誤,就其履歷上中學階段,姜桂晶先稱初中在五中上的,沒在聯中上過學,后稱聯中和五中合并了,后又稱先在聯中上過幾天學,之后轉到五中了。姜桂晶認為證人是最重要的證據,紙面證據不重要。
庭審中,嘉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經當庭與法定代表人王玉芝核實,王玉芝稱單位從1993年到1997年沒有營業,其不認識姜桂晶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姜桂晶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姜桂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英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田鶴
判決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