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森與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吉0302民初1029號
判決日期:2020-03-11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黃海森與被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黃海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順意科技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2800元、護理費8407.20元、誤工費2250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132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鑒定費2500元、律師代理費4000元、復印費7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69553.20元);2.判令被告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對以上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從2012年5月開始,被告王昊就雇傭原告黃海森安裝監控設施,工資形式是日工資150元。2018年4月18日被告王昊安排原告給被告雙遼市教育局安裝監控設施,工作地點在雙遼市第一中學,在2018年4月23日安裝新教學樓三樓中段樓梯處監控時,因扶腳手架的兩個人沒有扶好腳手架使黃海森從梯子上摔了下來,造成胸椎3個椎體、腰椎2個椎體壓縮性骨折;整個脊椎7處椎間盤膨出;頭部軟組織損傷;左側中耳乳突及鼓室內少量積液;左額葉軟化灶。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雙遼市中心醫院進行救治,后被送到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進行診治,原告經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黃海森因外傷致五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其損傷的后遺癥為九級傷殘,誤工期為自外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自外傷之日起60日。
順意科技公司辯稱,1.順意科技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2.原告是順意科技公司的臨時雇工,在履行單位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指令,擅自帶領手下員工操作,對其損傷后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其損傷后果應當自行承擔;3.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私自離開治療區域,對其損傷后遺癥應自行承擔;4.因順意科技公司為原告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險,故順意科技公司應當在保險公司賠償后,針對不足部分進行賠償或補償。
王昊辯稱,1.王昊不應當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2.原告系順意科技公司的臨時雇工,其損傷后果與王昊個人無關;3.原告在履行單位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指令,擅自帶領手下員工操作,對其損傷后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其損傷后果應當自行承擔;4.原告在住院治療期間,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其損傷后遺癥應當自行承擔。
雙遼市教育局辯稱,1.雙遼市教育局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正如原告所稱,是王昊雇傭黃海森安裝監控設施,雙遼市教育局與原告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雙遼市教育局沒有雇傭原告,也不是監控設施的發包人,另一被告王昊也不是給雙遼市教育局施工,雙遼市教育局與王昊沒有任何業務往來,雙遼市教育局與原告不相識,原告告錯了主體;2.從原告的訴狀可以看出,其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施工中摔傷,亦與雙遼市教育局沒有關聯,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施工摔傷,就應由雇傭原告的單位或個人和有法律關系的人按照與原告的責任劃分承擔;3.原告受傷原因是案外人所致,本案存在漏列當事人,據了解,原告在施工中,沒有按照施工安全規定施工,是違章作業所致,另在訴狀中,因扶腳手架的兩個人沒有扶好腳手架,使原告從梯子上摔下來造成相應的后果,所謂案外人與雙遼市教育局沒有利益和義務關系,說明本起傷害是案外兩人造成,應將其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可以看出,亦與雙遼市教育局沒有關系;4.有證據證明,施工當天不是施工日,原告私自施工責任自負,2018年4月23日為周一,為保證雙遼市第一中學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規定周一到周五,白天學校上課期間,絕對不允許施工,原告是自己私自施工,發包方沒有在現場,也不是允許的施工,責任只能自負。綜上,本案雙遼市教育局沒有責任,原告告錯了對象,且漏列當事人,是原告違章在沒有經過允許的情況下施工,責任只能自負,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㈠關于原告是否存在過錯方面
1.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王昊2018年4月電話通話詳單,用以證明4月23日當天王昊沒跟黃海森通話過,沒指揮黃海森工作,4月22日晚上王昊明確告訴黃海森4月23日休息。黃海森質證稱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沒有電信公司的公章,證明內容也有異議,不能證明王昊明確告知原告23日不允許施工。王昊質證稱同意順意科技公司的意見,證明通話最簡單就是拿手機看通話記錄。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2.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雙遼市第一中學2019年6月13日出具的《關于“施工時間要求”情況說明》,用以證明2018年4月19日下午施工方負責人王昊到新建教學樓現場勘查,由一中辦公室主任欒宇、電教室主任張嘯天一同陪同,告知教學區劃,明確施工注意事項及施工時間,施工時間為周一到周五放學后,周六周日全天,學生上課期間禁止進入教學區施工,同時證明黃海森違背雇主王昊意見私自帶領員工干活的事實。黃海森質證稱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這份證據沒有證明原告違背雇主意見私自帶領員工干活,反而是因為工期緊任務重,是王昊安排這幾個人在非工作時間施工的,黃海森只是普通的雇員,受王昊指揮,沒有王昊的安排,黃海森是不可能去私自施工,這不符合常理。王昊質證稱同意順意科技公司的意見。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3.黃海森向本院提交第一次、第二次、第五次三個談話錄音和第三次、第四次通話錄音光盤一張,用以證明順意科技公司雇傭原告安裝監控設施六七年的時間,2018年4月18日,順意科技公司法人王昊安排原告給雙遼市教育局安裝監控設施,工作地點在雙遼市第一中學,2018年4月23日,在工作中,由于扶腳手架的兩個人沒有扶好腳手架,致使原告摔傷。順意科技公司對上述錄音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4月23日是學生上課時間,不允許施工,原告是小組長,對腳手架的使用及操作安裝規程是明知的,事故發生時,學生上課鈴聲響了,原告忙中出亂,亂中出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在原告。王昊對上述錄音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4月23日其不在現場,所有一切都是聽原告說的,其主觀認為是兩個扶梯子的人的責任,不是調查之后得出的結論,后期發現原告治療和檢查的與摔傷無關,在跟大夫的對話里能夠體現,所以不再繼續交費。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沒有看法,這事兒雙遼市教育局不知道。
4.順意科技公司申請證人張緒東、栗峰出庭作證,用以證明黃海森在工作時存在過錯以致摔傷。黃海森質證稱干活期間都是聽王昊的,在現場時聽王昊大舅哥栗鋒的。王昊質證稱其是5月2日才見到張緒東,之前都是通過電話和張緒東聯系,王昊讓張緒東聯系黃海森,聽黃海森的安排干活,栗峰只干了一年,不可能說了算。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沒有異議。
5.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2018年12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黃海森質證稱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合法性有異議,中心醫院保衛處不能代表中心醫院出具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也沒有中心醫院院長簽字,沒有證明效力。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保衛處作為中心醫院的特殊職能部門完全有權利依法對事實的真實性代表醫院向外出示證據,同時吻合2018年12月24日的《證明》和《補充情況說明》。
6.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2018年12月24日出具的《證明》、《補充情況說明》,用以證明監控視頻的來源。黃海森質證稱這兩份證明材料都為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出具,但證明內容與2018年12月5日給人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相互矛盾,可見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開具證明材料時隨意性很大,這兩份證明材料只加蓋了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的公章,不是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的公章,且該證明材料沒有醫院負責人簽字,不合法,另外根據12月24日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的證明,王昊到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保衛處拷取視頻的時間為2018年5月14日,但王昊提交給法庭的視頻生成時間為2018年5月23日,連時間都搞不準,內容不應該被采納,不具有真實性。王昊質證稱其在2018年5月14日申請的拷貝錄像,拷貝過程是個持續的過程,拷貝到黃海森出院為止,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12月5日開具的證明與12月24日開具的證明并不矛盾,其證明內容應以中心醫院保衛處的解釋為準。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7.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監控錄像視頻光盤24張及光盤文字材料16頁、9層東走廊4號機18F58D00_1527059000_1視頻、截圖,用以證明黃海森在治療期間存在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私自離開治療區域行為。黃海森質證稱對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真實性方面,被告提交的監控視頻為復制品,不知從什么地方得來,并且在被告手中存放多月,現原視頻丟失,無法進行核對,對現在的技術而言,找出一段原告上廁所或者其他下地視頻很容易就編輯插入到其它監控視頻中;合法性方面,雖然中心醫院保衛處開具了兩份證明材料,但該兩份證明材料不能證明監控視頻的合法性;經中心醫院保衛處工作人員證實該視頻不是由中心醫院提供,9層東走廊4號機視頻錄像中的人是黃海森,但該錄像是否經過編輯無法確認。王昊質證稱同意順意科技公司的意見。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8.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吉釋然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黃海森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次損傷在損傷后遺癥中的參與度為全部作用(責任);2.黃海森本次損傷住院治療期間的用藥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黃海森質證稱該鑒定意見程序合法,鑒定意見第一項說黃海森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次損傷在損傷后遺癥中的參與度為全部作用,那么從另一方面講,被告所說的原告上廁所的行為對損傷后遺癥的參與度為0;不同意申請重新鑒定,鑒定原告本次損傷治療期間用藥具有合理性、必要性,這是被告申請的鑒定內容。順意科技公司、王昊質證稱該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沒有按照申請人、委托人的鑒定請求去鑒定,依法不應采信,要求重新鑒定。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沒有意見。
證據1僅能證明通話時間,不能證明通話內容。證據1、2并不能證明黃海森違反王昊指令私自施工,且黃海森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施工過程中,學校并沒有工作人員出來制止,與情況說明不符,故本院對證據1、2不予采信。
證據3,本院對于錄音中提到且當事人無爭議的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雇傭黃海森安裝監控設施六七年,2018年4月23日黃海森在雙遼市第一中學工作時從腳手架上摔倒致傷,現場還有兩個扶腳手架的人的事實予以確認,對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錄音中王昊認為是兩個扶腳手架的人的責任的推測性內容,不予采信。
證據4,證人張緒東、栗峰系順意科技公司雇員,栗峰與王昊又系姻親關系,二位證人都與本案當事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故本院對于兩位證人敘述一致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張緒東、栗峰、黃海森受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雇傭,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施工,黃海森在腳手架上接線時摔倒致傷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兩位證人證言中黃海森具有過錯的內容,因無其他證據相作證,本院不予采信。
證據5、6沒有該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簽字,加蓋的印章也并非該單位公章,且制作上述證明材料的吳建平出庭作證時,其證言所述與上述證明材料內容并不相符,故本院對證據5、6不予采信。
證據7系復制品,無法與原始視頻資料核對,無法確定真實性,且順意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視頻資料來源合法,本院對證據7不予采信。
證據8系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做出的,經順意科技公司申請,鑒定人高英華出庭作證,就鑒定事項變更做出說明,并出示了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黃海森簽字確認的《司法鑒定委托書》,鑒定人亦對鑒定結論第一項予以明確:“沒有其他事實對損傷后遺癥產生影響,”順意科技公司、王昊并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該鑒定意見書的證明力,本院對證據8予以確認。
㈡關于賠償適用標準方面
9.黃海森向本院提交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原告九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原告單方委托程序違法,檢材病歷才20頁不完整。
10.黃海森向本院提交暫住證復印件、四平市鐵西區仁興街道辦事處紅宇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原告在四平市鐵西區仁興街居住多年,在城市務工,原告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了,現在是租房居住,原告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應當按照城市標準計算。順意科技公司質證稱暫住證需要原件,暫住證日期2012年8月10日,最長有效期是三年,該證應于2015年8月9日失效,不能證明原告在仁興街經常居住的事實;關于紅嘴社區證明,證明地點是3號樓471號,與其當庭陳述的居住地址不一致,該社區證明不真實,依據民訴法解釋115條,單位證明應當由制作人或經辦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而且必要時制作人或者經辦人應出庭接受質詢,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依照法律規定,證明經常居住的事實,應當由公安機關予以證明,在審判實踐中,一般以暫住證為準。王昊、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沒有意見。
11.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黃海森《公民戶籍信息證明》、《暫住人口詳細信息》,用以證明黃海森戶口是農村戶口,家庭住址是吉林省梨樹縣劉家館子鎮東5家村3組,黃海森于2018年11月14日因投靠親友到四平市鐵西區宏宇社區富豪小區暫住,擬暫住時間為一年以上,但不予辦理暫住證,即其摔傷時并未在宏宇社區富豪小區暫住。黃海森質證稱公民戶籍信息合法性無異議,真實性有異議,登記信息不準確,家庭住址是黃海森早前登記的,后來黃海森到四平居住后沒有進行變更;暫住人口詳細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寫的是來本地時間2018年11月14日,登記錯誤,與黃海森提交的暫住證不相符,與法院調取的黃海森情況說明也不相符,《暫住人口詳細信息》沒有公章,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王昊質證稱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證明問題無異議。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沒意見。
12.杜晶詢問筆錄。黃海森質證稱該筆錄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能夠證明黃海森多年來一直在市區居住。順意科技公司認為該詢問筆錄不真實,依照租房協議上顯示地址是人民市場委1號樓3層1單元306室,這個位置不是四中附近,另杜晶沒有拿出產權證原件進行核實,且缺乏各種繳費收據,更缺少住房鄰居的證言,第二年沒簽視為第二年沒租,黃海森女兒是2017年在四中考大學,他兒子好像2015年入伍,這里面所說的情況不屬實,租房協議黃海森已經在之前舉證過,杜晶沒有出庭作證,事后不能排除原告將質證情況告知杜晶構成串供嫌疑,且與紅宇社區黃海森情況說明沖突,不應作為黃海森經常居住的證據采信。王昊質證稱同意順意科技公司的意見。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13.順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2018)吉0322民初3931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原告及其父母于1998年共同分得承包土地0.824公頃,且與村委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其主要收入來源應以該土地收益為準。黃海森質證稱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不能證明黃海森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土地收益,本案的主要訴訟內容就是原告與順意科技公司因工作發生損傷的賠償糾紛,原告在順意科技公司工作將近7年時間,在城鎮居住十多年,說明原告的主要收入為兩部分:一部分城市打工收入,一部分為土地出租收入,其中城市打工收入為主要來源。王昊質證稱同意順意科技公司的意見。雙遼市教育局質證稱無意見。
證據9系黃海森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順意科技公司雖然申請了重新鑒定,但因順意科技公司未能按期繳納鑒定費,致鑒定被退回,應視為順意科技公司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且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院對證據9予以確認。
證據10中的《證明》沒有該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簽字,本院向該單位調查核實該《證明》時,該單位就其了解的情況向本院出具《黃海森情況說明》,因《黃海森情況說明》與之前所出具的《證明》內容不相符,本院對證據10中的《證明》不予采信。
證據11中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沒有加蓋制作單位公章,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證據11中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不予采信。
證據11中的黃海森《公民戶籍信息證明》系梨樹縣公安局劉家館派出所出具,形式和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其上記載黃海森住所地為吉林省梨樹縣劉家館鎮東五家村三組,但證明不了該住址即為黃海森的經常居住地;證據10中的暫住證系復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12,證人杜晶與黃海森、王鳳麗系房主與租戶的關系,與黃海森有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綜合暫住證、王鳳麗房產證、結婚證、《個人租房協議書》、證人杜晶證言、《黃海森情況說明》進行審查判斷,可以印證黃海森多年來在四平市鐵西區居住的事實。
證據13載明黃海森為農業戶口,黃海森轉包其承包的耕地年收入4000元至5000元,而黃海森在城市務工日工資150元,故本院認為黃海森主要收入來源應為城市務工所得。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從2012年開始,黃海森受雇于順意科技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監控設施安裝工作,日工資150元。2012年8月10日,黃海森辦理暫住證,登記的居住地址為仁興街富豪小區3號樓一單元108號,居住理由為務工。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黃海森與妻子王鳳麗在鐵西區仁興街人民市場委1號樓3層1單元306室租房居住,王鳳麗名下位于鐵西區仁興街一委富豪小區3號樓層1-2商網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2018年4月19日,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安排雇員黃海森、栗峰、張緒東去雙遼市第一中學安裝監控設施。同年4月23日上午,黃海森、栗峰、張緒東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教學樓施工時,黃海森從腳手架上摔倒致傷。后黃海森被送往雙遼市中心醫院就診,行影像學檢查后診斷為“腰部挫傷”,未住院,順意科技公司為黃海森墊付醫療費901元。黃海森于當日16時36分到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就診,門診以“腰部挫傷”收入院,入院初步診斷:“腰部挫傷、頭部外傷、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黃海森實際住院37天,住院期間總費用12539.46元。出院主診斷:“腰椎骨折L1”,出院次診斷:“頭皮挫傷、神經損傷”。期間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為黃海森墊付醫療費10000元,并給付黃海森營養費1000元。
2018年5月29日,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委托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對黃海森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于同年6月12日出具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黃海森因外傷致五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其損傷的后遺癥為九級傷殘;評定其誤工期為自外傷之日起150日;護理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黃海森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順意科技公司申請,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抽簽,抽取鑒定機構為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首選)、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備選),并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海森“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及黃海森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定。2019年2月25日,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說明》,載明經閱送檢材料,超出該中心鑒定能力,不予受理。2019年3月4日,順意科技公司申請對黃海森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必要性的司法鑒定,啟用備選鑒定機構。2019年3月6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海森“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及黃海森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定。經請示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辦公室,2019年3月14日,本院向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對鑒定事項做以下說明,對黃海森“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予以鑒定,并不意味著本院認可黃海森存在“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的行為,你中心應根據事實情況對申請鑒定事項予以鑒定。2019年5月16日,黃海森、順意科技公司、王昊在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就鑒定事項變更達成一致意見:“1.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2.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司法鑒定委托書》上簽字確認。2019年5月22日,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吉釋然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黃海森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次損傷在損傷后遺癥中的參與度為全部作用(責任);2.黃海森本次損傷住院治療期間的用藥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黃海森為此次鑒定支付交通費74元。
另查明,黃海森因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復印費7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黃海森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復印費、交通費合計160866.66元;
二、被告王昊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確定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黃海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8元,由黃海森負擔49元,由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王昊負擔89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月光
審判員張英男
審判員劉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楊雪
判決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