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豐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樊東興,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紅新城市商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502民初6364號
判決日期:2020-03-11
法院: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豐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陽公司)與被告渭南市鑫瑞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公司)、被告陜西紅新城市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新公司)、被告樊東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豐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啟炎、被告紅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航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豐陽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輝、被告鑫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新紅、被告紅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均、被告樊東興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豐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4335元;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14972.5元(以314335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為準從2018年8月1日暫計算至2019年10月9日);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12日與渭南市鑫瑞公司代表樊東興簽訂《渭南市關中大紅市場北大門門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單價87萬元,變更及增量部分超出合同預算鋁扣板為308178元,簽證為14248元。合同付款節點為主體完工三天內支付總工程款的50%,三個月內付完全部工程款。2018年7月底,原告已按照雙方約定完成合同內87萬元全部工程施工,合同外完成工程32.2426萬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終結算總價為119.2426萬元。鑫瑞公司代表樊東興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遲延付款,2019年12月錢支付10萬元,元月份經過鑫瑞公司、紅新公司以及施工單位協調給解決了46萬元農民工工資外,至今仍未兌付我公司剩余工程款,經多次協商、催款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鑫瑞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被告紅新公司辯稱,原告公司與紅新公司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紅新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我方不清楚,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與被告紅新公司無關,訴訟費不應承擔。
被告樊東興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2日,發包方樊東興與承包方劉輝簽訂《鋼結構承包合同書》一份,約定:建筑面積、工程造價、建設工期等。2018年7月13日,原告豐陽公司史某某就陜西農貿市場北大門主體及裝修工程與甲方現場負責人達成工程竣工驗收,落款甲方負責人欄簽字人:鄭少峰,7月16日;乙方:豐陽建筑史某某。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14日、2018年6月20日,原告豐陽公司負責人史某某就陜西農貿市場北大門工程合同之外工程施工內容達成協議,落款甲方簽字人:茍紅波或鄭少峰,乙方簽字人:史某某。
同時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鑫瑞公司與被告紅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價款等內容。
上述事實,有《鋼結構承包合同書》、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報告書、工程簽證單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陜西豐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40元,減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陜西豐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瑞利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師睿
判決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