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勞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遼1303執810號
判決日期:2020-03-10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遼1303民初40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100000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規定計算給付利息,給付律師費10000元及訴訟費1251元。
申請執行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朝陽市重型機械制造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進行查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產、銀行賬戶及執行回款,因房產為輪候查封且有抵押,銀行賬戶為輪候查封,首封銀行賬戶金額小,暫無執行回款。除上述財產外未查詢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電話詢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經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所查封的財產無法通過本次執行程序執行,本次執行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需要等待繼續執行的條件成就后再重新啟動,且經本院電話詢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表明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19)遼1303執810號執行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李晨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王占東
判決日期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