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樂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海峽大通商務有限公司、成都蜀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115民初1257號
判決日期:2020-03-06
法院: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樂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禾公司)與被告成都海峽大通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通公司)、第三人成都蜀嬌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樂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小明、何毅、被告大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敏、謝炯鋮、第三人蜀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明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樂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還中間兩間房間的六面保溫板;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無法使用該設備的損失暫計2600元(按每日100元計算,暫計至2018年3月13日);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因被告提供倉促服務的廠房無法滿足原告的經營需求,因此原、被告簽訂了《倉儲服務終止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該協議解除了原被告于2016年簽訂的《倉儲服務協議2016》。同時協議第4條約定了:“原告可自行拆除并搬遷凍庫專用設備機組及全部辦公設備家具,其他線路燈具及不可移動附屬物隨裝修拆除而定。”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義務,但就在原告拆除凍庫保溫板(凍庫專用設備的一部分)時,被告強行阻止原告,并明確告知原告不允許拆除該設備。后原告多次要求拆除設備,但被告一直不允許。并將廠房租賃給第三人蜀嬌公司,現該設備由第三人蜀嬌公司使用。
被告大通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的關系不是保管合同關系,而是租賃合同關系。2、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廠房租賃終止合同,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已經結束,雙方在2018年2月12日的時候就已履行完畢。3、即使庫房正如原告所述,原告已經收到了結清款項,雙方已經終止了合同,物品的所有權歸被告所有。
第三人蜀嬌公司述稱,本案與我方沒有任何關系。我方與原告方從事相同行業,可能因為撤除設備需要請人,花費費用,原告就想要出租方撤除。原告在起訴之前也和我通過話,讓我支付2-3萬元,我拒絕了。我公司在租到廠房之后要求原告方搬離設備,但原告方一直不同意,反而讓我公司支付金錢。因為原告方沒有達到目的,所以才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7日,甲方大通公司與乙方樂禾公司簽訂《倉儲服務協議2016》,約定:乙方將位于四川省雙流區的“唐人神大通廠房”,包括2號門全部帶一處2層辦公室及3號門后半部,計費面積總計為1490平方米。“唐人神大通廠房”的所有權人為成都唐人神湘大駱駝飼料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成都唐人神湘大駱駝飼料有限公司授權大通公司(代表人:謝炯鋮)辦理廠房招租、物業管理服務及租金收取等相關事宜,授權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倉儲服務協議2016》還約定:乙方將倉儲廠房用于農副產品的儲存、配送、供應鏈管理及日常辦公等;服務期限為2年,從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服務期滿,乙方可自動續期三年。第八條2.本協議終止或服務期限屆滿的,乙方應在10天內搬離倉儲廠房并取回乙方所有的設備和物資、可移動或可拆除的附屬設施,但不得損毀房屋或影響房屋的后續正常使用功能。3.本協議終止或服務期限屆滿的10天后,如倉儲廠房內仍留有乙方所有的設備或物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甲方可自行處理且相關處理費用成本由乙方承擔,收益歸甲方。協議簽訂后,原告樂和公司投資建成凍庫,并投入使用。
2018年1月15日,甲方大通公司與乙方樂禾公司簽訂《倉儲服務終止協議》,約定:因倉儲廠房無法申請經營資質,乙方于2018年1月11日發函商請甲方同意提前解除雙方于2016年7月7日簽署的《倉儲服務協議2016》。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倉儲服務終止協議:1、雙方于2016年7月7日簽訂的《倉儲服務協議2016》自本協議簽約生效且乙方全部離場后自動終止執行;2、本協議簽約生效且乙方全部離場后,甲方需要退還乙方倉儲服務保證金合計為45000元,乙方同時退回該保證金收據;3、為盡量減少雙方經濟損失,乙方需在2018年2月10日前拆除庫房內的乙方廣告張貼且需要在2018年2月15日前拆除除吊頂外的裝修并恢復廠房原狀,或作價13000元由甲方負責安排拆除和恢復;4、乙方可自行拆除并搬遷凍庫專用設備機組及全部辦公設備家具,其他線路燈具及不可移動附屬物隨裝修拆除而定。如有新增拆除損壞需另行作價賠償;5、乙方需向甲方繳付截止到結算日當天的水電費(暫定至2018年02月10日,實際按乙方恢復廠房并離場當日核算);6、基于本協議第3條的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項下的結算結果為:甲方退還乙方費用合計為32000元。各項費用需在本協議簽約生效且乙方全部離場后當日內辦理結清;7、鑒于當前狀況系非甲乙雙方主觀原因而導致的雙方提前終止倉儲服務協議,因此雙方均互不違約,互不賠償,各自損失各自承擔;8、雙方簽約后,乙方未能及時于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本協議第4項的拆除搬遷義務且完成全部乙方物資物品的離場的,甲方有權不予退還任何保證金費用并有權要求乙方繼續按雙方于2016年7月7月簽訂的《倉儲服務協議2016》履行倉儲服務付費義務,同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2018年1月31日,謝炯成通過微信告知原告方,新入駐的租戶要在節前裝修。2月7日,謝炯鋮告知原告方新租戶開始做地坪漆施工,并要求原告一天內搬空,同時雙方就搬遷凍庫產生分歧。2018年2月10日,原告將冷凍機組搬離。后騰節支付原告31675元。第三人蜀嬌公司為案涉廠房新的承租人,訴爭冷凍庫兩間房屋的保溫板現由第三人蜀嬌公司使用。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被告提交的經本院審查具有證明力并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原、被告身份信息、《倉儲服務協議2016》、授權管理委托書、《倉儲服務終止協議》、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收條等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成都海峽大通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廣東樂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兩間房屋內的保溫板;
二、駁回原告廣東樂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成都海峽大通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梁姣
判決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