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宇博與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喜來登呼和浩特酒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02民初4401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第宇博訴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喜來登呼和浩特酒店(以下簡稱喜來登酒店)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第宇博,被告喜來登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榮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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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第宇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次受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114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酒店工作,2017年7月5日13時許,原告在呼市新城區迎賓北路喜來登酒店廚房內干活時被菜墩砸傷,當即右手食指、中指疼痛、活動受限。出事后,原告被送往內蒙古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治,經診斷,原告為右手食、中指近節指節骨折,建議原告住院治療,原告住院12天治療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委托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做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三期鑒定;201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呼一醫司法鑒定所【2017】臨鑒字第14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受傷手指構成十級傷殘,誤工30-90日、護理20-30日、營養20-30日,二次手術費約2萬元;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住院進行二次手術。住院治療17天,出院后原告一直找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都協商未果,原告認為原告受雇于被告,雙方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又是在從事雇傭工作中受的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喜來登酒店辯稱,原告從2017年7月6日第一次手術到離職期間的工資費用等被告全部支付,其他索賠金額沒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第宇博是被告酒店的實習生,2017年7月5日,原告在被告酒店廚房工作時被菜墩砸傷。
被告喜來登酒店出具《證明》,寫明:茲有第宇博(身份證號碼:×××)為我酒店實習生,實習期為:2017年2月16日-2017年7月31日,在實習期間于2017年7月5日在工作時間內受傷。
201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呼一醫司法鑒定所【2017】臨鑒字第144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第宇博右手示中指近節粉碎性骨折,右手示中指指掌關節活動受限,右手功能喪失評20分,為十級傷殘;2、誤工30-90日、護理20-30日、營養20-30日;3、二次手術費用約2萬元。原告花費鑒定費人民幣2750元。
另查明,庭審中,原被告認可原告兩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由被告支付,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離職,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至原告離職
判決結果
一、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喜來登呼和浩特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第宇博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80840元;
二、駁回原告第宇博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914元,由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托克托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喜來登呼和浩特酒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婷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