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軸(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沈陽寶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2民初7471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杰軸(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軸公司)、CnC/R+DMachineryGmbH(以下簡稱CnC公司)與被告沈陽寶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隆公司)、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杰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ETLEFGOERGENS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雍春暉、原告Cn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ETLEFGOERGENS、原告杰軸公司和CnC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艷、被告精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優達到庭參加訴。被告寶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杰軸公司、CnC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寶隆公司、精工公司向杰軸公司、CnC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460000元;2.寶隆公司、精工公司向杰軸公司、CnC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46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3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寶隆公司生產線成套設備中零件GMN主軸(型號:HCS275g-8000/45HSK-A100,序列號:394034,以下簡稱舊主軸)損壞,委托杰軸公司進行維修。為不影響生產,寶隆公司、精工公司要求杰軸公司提供新的同型號主軸進行安裝使用。杰軸公司在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于2016年12月30日以快遞方式將1根GMN主軸(型號:HCS275g-8000/45HSK-A100,序列號:395364,以下簡稱新主軸)送至寶隆公司、精工公司指定地點,并由寶隆公司簽收確認。之后,杰軸公司多次要求寶隆公司、精工公司支付新主軸貨款,但寶隆公司、精工公司都拒絕支付。杰軸公司曾于2018年6月提起訴訟,要求寶隆公司、精工公司支付貨款,但因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且精工公司主張其是向CnC公司購買新主軸,杰軸公司無奈撤訴。杰軸公司、CnC公司認為,杰軸公司是CnC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負責CnC公司產品在中國的銷售和售后服務工作,新主軸是杰軸公司向CnC公司采購辦理進口手續,并按約定交付給寶隆公司實際使用,寶隆公司、精工公司應支付貨款。故杰軸公司、CnC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訴訟中,杰軸公司、CnC公司表示,因精工公司表示就涉案主軸發生法律關系的相對人為CnC公司,杰軸公司、CnC公司認可以CnC公司為主體主張本案權利。
寶隆公司辯稱,寶隆公司與杰軸公司、CnC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寶隆公司系從精工公司處購買了包括舊主軸在內的整體設備。因該設備在質保期內舊主軸出現故障,寶隆公司依據與精工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要求精工公司承擔質保責任,故而進行了舊主軸維修和新主軸替換。寶隆公司與杰軸公司、CnC公司之間無業務往來,也未就購買新主軸與原告進行過任何溝通,故杰軸公司、CnC公司對寶隆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精工公司辯稱,精工公司與杰軸公司之間并無新主軸買賣合同關系,精工公司并無向杰軸公司購買新主軸的意思表示。精工公司與CnC公司之間也不存在新主軸的買賣合同關系。舊主軸系精工公司向CnC公司購買后安裝在精工公司出售給寶隆公司的整體設備中。因舊主軸于2016年11月出現故障,寶隆公司向精工公司報修,精工公司遂向CnC公司報修。因故障發生在質保期內,CnC公司負有維修義務,所以CnC公司免費為精工公司更換了新主軸。故涉案精工公司與CnC公司之間就新主軸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而系精工公司履行質保義務。訴訟中,精工公司表示,無論就新主軸發生的法律關系被認定為買賣關系還是質保關系,精工公司都認為該法律關系相對人為CnC公司。
杰軸公司、CnC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短信2份;2.文成武名片1份;3.發貨單1份;4.通話錄音1份、王煥衛名片1份;5.精工公司企業公示信息1份;6.電子郵件、增值稅發票、記賬憑證、銀行付款憑證1組;7.買賣合同、發票、記賬憑證、進賬單1組;8.貨物簽收單1份;9.電子郵件1組;10.會議紀要1份;11.工礦產品購銷合同1份;12.報價單1份;13.主軸檢查單1份;14.發票、付款憑證、稅單1組;15.授權證書1份;16.養老保險清單1份;17.杰軸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1份;18.庭審筆錄1份;19.購銷合同1份;20.照片1組;21.電子郵件1組;22.吉拇恩機械主軸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拇恩公司)出具的調試啟動主軸說明、吉拇恩公司營業執照、主軸檢查單1組;23.照片1組;24.住宿費發票1份。
寶隆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合同1份;2.機床驗收合格證明書1份、會議紀要1份;3.民事判決書2份。
精工公司提交購銷合同1份作為證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證據10、18和寶隆公司證據1、證據2中的會議紀要和證據3,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2、3,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新主軸已于2017年1月3日由寶隆公司簽收的事實。精工公司雖不認可證據真實性,但因各方在庭審中均陳述該主軸已于2017年1月3日交付給寶隆公司,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2.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4、5,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杰軸公司工作人員雍春暉向精工公司總經理王煥衛主張新主軸貨款時王煥衛認可應予付款的事實。因精工公司對通話人為王煥衛不予認可,且該通話并未反應出王煥衛認可主軸貨款應由精工公司支付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3.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6、7、8、9,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雍春暉代表杰軸公司曾與精工公司多次進行交易,故雙方未就新主軸簽訂書面合同是合理的。因該組證據與新主軸交易無關,本院不予采納;
4.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1、12,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其主張的新主軸價格460000元合理的事實。因證據11所涉主軸與新主軸型號不同,證據12的報價時間與新主軸交易時間相差較大,均不足以作為認定新主軸價值的依據,故本院不予采納;
5.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3、20、22、23、24,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舊主軸已于2015年9月上機運行,質保期于2016年9月到期,原告不可能在質保期滿后還為精工公司提供免費更換新軸的質保服務的事實。本院查看保存在杰軸公司電腦中的照片及拍攝日期,真實性可以認定。其它證據與照片、寶隆公司、精工公司制作的機床驗收合格證明書(寶隆公司證據2)中記載的安裝調試時間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杰軸公司、CnC公司所稱舊主軸于2015年9月上機運行的事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6.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4,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CnC公司向吉拇恩公司采購新主軸的價格。因該事實不影響本案審理,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7.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5、16、17,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杰軸公司有權銷售CnC公司的產品、雍春暉系杰軸公司的員工等事實,因該些事實不影響本案審理,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納;
8.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19,杰軸公司、CnC公司系用于證明CnC公司與精工公司就舊主軸簽訂的買賣合同關于安裝及質保的約定。雖然精工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因精工公司表示雙方簽訂的所有主軸買賣合同關于質保的約定均相同,而該證據與精工公司提供的主軸買賣合同關于質保的約定相同,故本院對雙方關于主軸質保約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9.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21,本院核實電子郵件原件,真實性可以認定,本院予以采納;
10.精工公司證據,精工公司系用于證明CnC公司與精工公司就舊主軸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實。因杰軸公司、CnC公司證據21證明精工公司已取消該合同,本院對精工公司主張的事實不予采納。
經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認證并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月21日,寶隆公司與精工公司簽訂《合同》1份,約定由精工公司向寶隆公司提供龍門式五軸加工中心GFU28X40的數控機床1臺。
因制造上述龍門式五軸加工中心GFU28X40的數控機床所需,精工公司通過雍春暉向CnC公司采購TRAMEC五軸聯動銑頭AC8-M150(含GMNHCS275-8000/45HSK-A100高頻電機主軸)1臺。雙方因此簽訂《購銷合同》1份,并約定貨物質保期為“在海天上機運行后的12個月”。該合同簽訂后,CnC公司向精工公司交付了約定的五軸頭及主軸(即舊主軸),并于2015年9月進行了調試啟動。
之后,精工公司將裝有舊主軸的龍門式五軸加工中心GFU28X40數控機床交付給寶隆公司,并于2016年5月14日經寶隆公司驗收合格。
2016年11月,因舊主軸在寶隆公司使用數控機床中發生故障。精工公司遂與雍春暉聯系,請雍春暉提供相同型號的主軸供寶隆公司使用。
2017年1月初,CnC公司根據精工公司的指示,將新主軸寄往寶隆公司處,寶隆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簽收并于2017年1月5日安裝使用。
2017年4月6日,寶隆公司、精工公司、吉拇恩公司、雍春暉就精工公司為寶隆公司制造的龍門式五軸加工中心GFU28X40的數控機床主軸損壞召開分析會。雍春暉在會議中提出:“1.舊主軸維修費用為98000元(含稅);2.新主軸460000元(含稅、含運費)。”精工公司表示:“1.舊主軸維修費98000元,寶隆公司如需要這根主軸需承擔此費用,舊主軸歸寶隆公司(保半年);2.新主軸460000元,費用能否幾方共同承擔。”寶隆公司表示:“1.舊主軸如果寶隆公司需要可以付費,作為備件,需和老板匯報再定;2.新主軸費用不應由寶隆公司承擔,因為該設備在質保期內,且造成損壞的原因不在寶隆公司……”
2017年5月6日,杰軸公司與寶隆公司簽訂《主軸維修協議》1份,約定寶隆公司委托原告維修舊主軸,維修費為98000元。之后,寶隆公司向杰軸公司支付了維修費98000元。后因杰軸公司拒絕向寶隆公司交付修理完畢的主軸,寶隆公司將杰軸公司訴至本院。本院審理后判令杰軸公司向寶隆公司交付該主軸。杰軸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因杰軸公司、CnC公司要求寶隆公司、精工公司支付新主軸貨款未果,故涉訴。
訴訟中,精工公司表示,無論就新主軸發生的法律關系被認定為買賣關系還是質保關系,精工公司都認為法律關系的相對人為CnC公司。杰軸公司、CnC公司則表示,因精工公司表示就新主軸發生法律關系的相對人為CnC公司,杰軸公司、CnC公司認可以CnC公司為主體主張權利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CnC/R+DMachineryGmbH支付貨款460000元;
二、被告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CnC/R+DMachineryGmbH賠償以46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三、駁回原告杰軸(上海)貿易有限公司、CnC/R+DMachineryGmbH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被告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CnC/R+DMachineryGmbH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原告杰軸(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沈陽寶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寧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嘯
審判員蘇琳琳
人民陪審員黃麗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施佳艷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