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乾龍水上運動發展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9305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103282號關于第29219065號“冰上龍舟”商標(簡稱訴爭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7月26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8月13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是原告獨創的臆造詞匯,是想象力和創新力的結合,具有顯著性和可識別性,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二、冰上龍舟是由原告獨創研發的新興運動項目,訴爭商標經過原告的大力宣傳使用,已經獲得了一定市場知名度與原告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系。三、案外存在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應當予以核準注冊。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29219065。
3.申請日期:2018年2月8日。
4.標志:
5.指定使用服務(第41類,類似群4101;4102;4104;4105):安排和組織專家討論會;教育考核;組織體育比賽;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文本除外);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攝影報道;體育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提供體育設施。
二、其他事實
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訴爭商標簡介、冰上龍舟賽事資料及媒體報道、國際冰上龍舟聯合會授權書及委任證書、銷售及相關服務合同、作品登記證書、商標注冊證、中國國家頂級域名證書、國際頂級域名證書、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國際冰上龍舟聯合會出具的證明、商標注冊信息、證人證言等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被訴決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訴爭商標檔案、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書、原告提交的證據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大連乾龍水上運動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大連乾龍水上運動發展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建宏
人民陪審員侯雪利
人民陪審員李曉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婧
書記員趙夢杰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