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蔡灘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民初1518號
判決日期:2020-03-04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被告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天龍星公司)、蔡灘水、王瑞治、大璉(廈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璉投資公司)、福建省天連化纖織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連化纖織造公司)、陳劍聞、吳玲玲、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州置業公司)、華星榮(廈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榮貿易公司)、劉錦川、陳啊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濤、彭凱德,被告福建天龍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懷瑾,被告陳劍聞,被告華星榮貿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清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灘水、王瑞治、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吳玲玲、撫州置業公司、劉錦川、陳啊香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福建天龍星公司立即向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幣種下同)1450萬元、借款利息412265.21元,并支付罰息、復利[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19年10月30日為466739.03元(詳細計算方式見下表),之后的罰息以借款本金1450萬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95%)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之后的復利以借款利息為基數,按照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判決蔡灘水、王瑞治、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對福建天龍星公司的上述債務(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中,蔡灘水、王瑞治的保證擔保責任金額以3億元為限,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的保證擔保責任金額以2.4億元為限);3.判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陳劍聞、吳玲玲、撫州置業公司、華星榮貿易公司、劉錦川、陳啊香提供的抵押物(詳見附件)享有抵押權,有權就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享有的上述債權(第一項訴請,其中:陳劍聞、吳玲玲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2244.52萬元為限,撫州置業公司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5936萬元為限,華星榮貿易公司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10254萬元為限,劉錦川、陳啊香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128.34萬元為限);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一、利息計算表
借款本金(元)
年利率
起算時間
截止時間
天數(天)
利息(元)
14500000
5.66%
2018/12/21
2019/3/20
90
204993.75
14500000
5.66%
2019/3/21
2019/6/20
91
207271.46
借款利息合計:412265.21元
二、罰息計算表
逾期本金(元)
年利率
起算時間
暫計時間
天數(天)
罰息(元)
14500000
8.48%
2019/6/21
2019/10/30
132
450986.25
暫計至2019年10月30日的罰息:450986.25元
三、復利計算表
期間
利息金額(元)
年利率
起算時間
截止時間
天數(天)
復利(元)
借款期限內
204993.75
5.66%
2019/3/21
2019/6/20
91
2930.3
借款期限屆滿后
412265.21
8.48%
2019/6/21
2018/10/30
132
12822.48
暫計至2019年10月30日的復利合計:15752.78元
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二至被告十一陸續與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簽署了相應最高額保證及抵押合同。具體情況如下:一、保證類擔保:1.2017年2月16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蔡灘水、王瑞治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兩被告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提供最高不超過3億元的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2.2018年4月11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分別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兩被告分別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各提供最高不超過2.4億元的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8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二、抵押類擔保:1.2017年2月16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陳劍聞、吳玲玲簽訂一份《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兩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天恒國際公館的11處房產,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提供最高不超過22445200元的抵押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2.2017年4月12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撫州置業公司簽訂一份《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撫州置業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撫州市的38處房產,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提供最高不超過59360000元的抵押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3.2017年9月21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華星榮貿易公司簽訂一份《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華星榮貿易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西側“祥和工貿”大廈的房產,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提供最高不超過102540000元的抵押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7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4.2018年6月20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劉錦川、陳啊香簽訂一份《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兩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天恒國際公館的1處房產,為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的所有具體業務合同(含本外幣貸款)提供最高不超過1283400元的抵押擔保,債權確定期間為2018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復利、罰息及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為實現貸款債權所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經福建天龍星公司申請,2018年6月20日(上述最高額保證合同及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內),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與福建天龍星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出口賣方信貸)》(下稱《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向福建天龍星公司提供貸款1450萬元,專項用于出口勞動密集型產品的資金需要。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確定,按季結息。福建天龍星公司應于2019年6月20日償還本金1450萬元。福建天龍星公司逾期還款的,從逾期之日起在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貸款利率計收復利;對貸款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等。上述《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依約向福建天龍星公司提供了貸款1450萬元。然而,福建天龍星公司并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僅支付至2018年12月20日。為此,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曾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或承擔擔保責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嚴重損害了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的合法權益。
福建天龍星公司、陳劍聞、華星榮貿易公司承認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導致違約,愿意配合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盡量減小損失。
蔡灘水、王瑞治、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吳玲玲、撫州置業公司、劉錦川、陳啊香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福建天龍星公司、陳劍聞、華星榮貿易公司承認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蔡灘水、王瑞治、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吳玲玲、撫州置業公司、劉錦川、陳啊香未提出異議,且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向法庭舉證《最高額保證合同》《股東(大會)決議》《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申請書》《關于同意發放出口賣方信貸的通知》《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提款申請書》《電匯憑證》《入賬通知書》證據原件供法庭核對,故對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起訴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檔次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每滿一季度確定一次,利率浮動日從貸款發放日起計算,罰息利率隨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如遇貸款利率調整,分段計算罰息。2018年7月6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已根據福建天龍星公司的申請將貸款金額1450萬元支付至其指定的交易對手福建三達節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賬戶。
附件所列抵押物清單均已在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撫州置業公司、華星榮貿易公司所提供的擔保,均已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因本案申請保全支付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借款本金1450萬元、利息412265.21元,以及逾期罰息和復利(逾期罰息以本金1450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8.4825%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95%確定,以7月6日為對日按季度調整;復利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為2930.3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利息412265.21為基數,利率與同時段逾期利率相同);
二、被告蔡灘水、王瑞治、大璉(廈門)投資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連化纖織造有限公司對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中,蔡灘水、王瑞治的保證擔保責任金額以3億元為限,大璉投資公司、天連化纖織造公司的保證擔保責任金額以2.4億元為限,以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在同一《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就其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保證責任金額應扣除已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
三、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對陳劍聞、吳玲玲、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華星榮(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劉錦川、陳啊香提供的抵押物(詳見附件)享有抵押權,有權就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第一項債權(其中:陳劍聞、吳玲玲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2244.52萬元為限,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5936萬元為限,華星榮貿易公司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10254萬元為限,劉錦川、陳啊香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以128.34萬元為限,以上擔保物如已用于清償同一《房地產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其他債務的,抵押擔保責任金額相應扣減);
四、被告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蔡灘水、王瑞治、大璉(廈門)投資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連化纖織造有限公司、陳劍聞、吳玲玲、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華星榮(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劉錦川、陳啊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支付保全費5000元;
五、駁回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14074元,由被告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蔡灘水、王瑞治、大璉(廈門)投資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連化纖織造有限公司、陳劍聞、吳玲玲、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華星榮(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劉錦川、陳啊香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福建天龍星集團有限公司、蔡灘水、大璉(廈門)投資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連化纖織造有限公司、陳劍聞、吳玲玲、撫州明恒置業有限公司、華星榮(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劉錦川、陳啊香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王瑞治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林
審判員洪培花
審判員陳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清姬
書記員林劍濤
判決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