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魯平與長春國電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民申1051號
判決日期:2020-03-04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史魯平與被申請人長春國電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電監理公司)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終3879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史魯平申請再審稱,1.有新證據可證明史魯平主張成立。史魯平提交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發電分公司管理文件《現場服務人員工效工資管理辦法(暫行)》(東電設發電[2016]第01號)1份,對本案爭議可參照適用。2.一審判決認定史魯平的工效工資標準為5.5個工日/天(合計110元/天)缺乏證據支持。3.(1)一審法院對史魯平提交的證據未進行質證,違反法定程序。(2)一審判決關于史魯平訴訟請求的評判中,評判1與評判8自相矛盾。(3)一、二審判決關于史魯平主張的3天國慶節假期工效工資與2016年春節7天假期工效工資的認定錯誤。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史魯平的主張。3.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由國電監理公司負擔。
國電監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但認為二審判決正確。1.工資標準系雙方協商一致,且史魯平在實際履行期間未提出異議,故合法有效。2.史魯平在2016年春節未提供勞務,故不存在支付工資的問題。3.本案法律關系是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不適用勞動關系中帶薪年休假的相關規定,史魯平主張200%工資無合同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史魯平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希洋
審判員李麗
審判員任淑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金專
書記員田茗博
判決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