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五妹與韋國玉、朱楊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5民初5032號
判決日期:2020-03-03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馬五妹與被告韋國玉、朱楊生、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五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燕,被告韋國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楊生、大地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馬五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4979.8元,由被告韋國玉、朱楊生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大地財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7日17時44分許,被告韋國玉駕駛滬A×××××小型轎車在太倉市字形路口,向東右轉彎過程中,車輛右前部與沿太平北路由南向北行駛通過該路口的原告駕駛的太倉信息牌059072號電動自行車(車上乘員:方毅)左側發生相撞,造成原告與方毅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經太倉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韋國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與方毅不負該事故責任。經查,滬A×××××小型轎車的車主為被告朱楊生,商業險投保在被告大地財保公司。
被告韋國玉辯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朱楊生共計向原告墊付了25307元,在第一次起訴的案件中沒有處理,應在本案中處理。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中的精神撫慰金及護理費費用過高,交通費1000元不認可,其他的沒異議。
被告朱楊生未作答辯。
被告大地財保公司書面辯稱:1、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確實在我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已經經過訴訟,案號為(2019)蘇0585民初50號。2、因本次訴訟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除醫療費外均在交強險限額內,本次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我公司無異議。此外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鑒定報告系單方自行委托,并非受理法院委托,我司不認可其鑒定結論并不應承擔鑒定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7日,被告韋國玉駕駛滬A×××××小型轎車在太倉市弇山路“十”形交叉路口往東右轉彎過程中,車輛右前部與沿太平北路由南向北行駛通過該路口的原告馬五妹駕駛的太倉信息牌059072號電動自行車(車上乘員:方毅)左側發生相撞,造成原告與方毅均連車帶人倒地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韋國玉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馬五妹、方毅不負本起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太倉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T11壓縮性骨折、左肘部挫傷,于12月13日行T11壓縮性骨折椎體成形術,并于12月17日出院。
后經鑒定,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蘇同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2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如下:1、馬五妹因車禍致T11壓縮性骨折行成形術構成十級殘疾;2、馬五妹誤工期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3060元。
原告自2018年12月7日至12月17日住院期間產生的住院醫療費36086.3元在(2019)蘇0585民初50號案件中已處理,由被告朱楊生、韋國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連帶賠償原告10000元,大地財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原告26086.3元。另外,在(2019)蘇0585民初50號案件中,方毅的法定代理人方衛豐出具了一份說明,載明方毅僅受輕微傷無需在交強險內預留份額。
被告朱楊生為肇事車輛滬A×××××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該車在被告大地財保公司投保有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該車事發時未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朱楊生共計向原告墊付了25307元,包括23000元醫療費、500元生活費、300元護工費、1141元急診費、366元醫護用品費。其中1141元急診費和366元醫護用品費不包含在原告的訴請中。另,被告韋國玉稱其事發時屬于職務行為,但是未提供職務行為的證據材料。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認定書、門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商業險保單、民事判決書,被告韋國玉提供的收據、暫支單、醫療費票據、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朱楊生、韋國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馬五妹連帶賠償78673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馬五妹賠償10006.8元。
原告馬五妹確認如下銀行賬戶為上述款項的接收賬戶,戶名馬五妹,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王莊支行,賬號62×××7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元,減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負擔123元,由被告朱楊生、韋國玉負擔367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47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原告同意應由三被告負擔的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給原告,本院不再退還,由三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杜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吳守花
書記員徐瑜潔
判決日期
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