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無錫嘉煌置業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實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02民初223號
判決日期:2020-03-02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江蘇南通三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無錫嘉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煌公司)、俊安(天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安公司)、江蘇恒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元公司)、江陰市金鳳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鳳凰公司)、江蘇新揚子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揚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8年3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璀、張文鈞,嘉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紹坤、馮劍,俊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紹坤,恒元公司、金鳳凰公司、新揚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與嘉煌公司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2、判令嘉煌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4302448元,并支付以該款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8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欠款利息;3、判令其對涉案工程的拍賣或折抵價款優先受償;4、判令嘉煌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986400.49元;5、判令嘉煌公司賠償其2015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停窩工損失15136125元,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每日14387元的標準支付損失;6、判令恒元公司對訴訟請求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7、判令俊安公司、金鳳凰公司、新揚子公司對訴訟請求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8、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其與嘉煌公司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由其承接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施工中因嘉煌公司的原因導致停工、窩工,造成其巨大損失。已完工程造價為164230179元,扣除已付款89927731元,嘉煌公司還欠74302448元。2013年12月16日,恒元公司向其出具擔保承諾書,自愿為嘉煌公司的工程款等義務向其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此外,俊安公司系一人公司嘉煌公司的獨資股東,金鳳凰公司、新揚子公司系一人公司恒元公司的獨資股東,俊安公司、金鳳凰公司、新揚子公司作為一人公司的獨資股東,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股東的財產,故應對嘉煌公司、恒元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嘉煌公司辯稱:1、對訴訟請求1、2、3、4、5、8項不予認可,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其已經冒付365043.4元,且三建公司未經其同意單方停工,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2、根據合同約定,工程款的確定是甲、乙及第三方共同認定的情況下才支付,其付款明細全部經過和三建公司協商后才確定,因此要求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于法無據,且違背雙方的協商。請求駁回三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俊安公司辯稱:俊安公司是嘉煌公司的股東,雙方財務、業務分離清晰,并沒有混同,三建公司是在濫用法人獨立人格這一規定。請求法院駁回三建公司的起訴。
恒元公司辯稱:1、關于解除合同,同意嘉煌公司的答辯意見。2、三建公司未按約定的索賠程序向嘉煌公司提出索賠,所主張的欠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及停工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三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嘉煌公司可能存在欠款及逾期付款的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故應免除欠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付款義務。3、關于停工損失,自2015年3月6日就已發生停工,三建公司應于2015年4月3日前發出索賠通知,但至2015年5月25日才向嘉煌公司發出索賠通知,已超過28天的期限,根據合同約定嘉煌公司免除停工損失的責任。4、三建公司對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僅限于工作人員的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欠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停工損失等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優先權范圍。5、因恒元公司的擔保已過保證期間,恒元公司不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恒元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了擔保承諾書,各方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擔保承諾出具之日至三建公司2016年8月11日起訴之日,早已超過保證期間,且在該期間內從未向恒元公司主張過保證責任。6、從承諾書內容看,三建公司因銀行的債權而放棄優先受償權,恒元公司因三建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而承諾擔保,都是有前提條件的。現銀行的債權已經實現,三建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已不受限制,則恒元公司也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新揚子公司、金鳳凰公司共同辯稱:雖然其是恒元公司的股東,但其與恒元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恒元公司能夠提供相應的財務報告,反映恒元公司有獨立完整的財務制度,相應的財務報告也符合會計準則,且未見其與恒元公司的財產混同的跡象,故其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一、三建公司賠償因無故停工給其造成的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的損失共計3115.74萬元(具體包括:1、公司借款,以18704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0%計算的損失為2338萬元;2、銀行貸款的利息及罰息600萬元;3、售樓處租金按每月7.1萬元計算共計108萬元;4、員工工資及其他費用共計69.74萬元。);二、三建公司撤銷訴訟并立即復工。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雙方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施工中其按照合同約定向三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9927731元。2015年6月底,三建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停工,至今未復工,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三建公司辯稱:1、對嘉煌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認可,其已經充分履行了施工合同義務,工程的停工完全是由于嘉煌公司的原因導致,應當由嘉煌公司承擔相應的損失。2、嘉煌公司目前存在大量的訴訟和外來債務,且被列為了被執行人,故其不同意復工,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
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一、關于合同簽訂情況
2013年7月26日,嘉煌公司作為雇主、三建公司作為承包商簽訂了一份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由三建公司承接嘉煌公司的無錫嘉匯環球中心施工總承包工程,約定工程總價為214656095元,總工期為1019天。關于合同價格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為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為基礎的固定總價包干,不得以任何方法調整或變更。本合同為總價包干合同(暫定上海城鄉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提供的2013年1月18日版招標圖為基礎進行包干),待雇主提供完整齊全已審核通過的施工圖紙后,承包商于一個月內提交完整工程量清單報價,雇主于一個月內審核完畢后,雙方再另行簽訂總價包干補充協議。關于工程款支付約定,工程竣工并經工地監理及雇主驗收合格后累計支付至合同總價(暫定金額調整后)70%,工程竣工并經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取得政府部門頒發竣工合格證書后三個月內,承包商提交完整竣工結算資料,雇主自收到承包商完整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120天內按竣工圖審核完成后,累計支付至結算金額95%,結算金額的5%作為保留金。自雇主發出本工程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計滿一年,雇主將于28天內支付保留金的一半(即結算金額的2.5%,無息),自雇主發出本工程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計滿兩年且承包商已修復所有缺陷并經雇主驗收合格后28天內,支付保留金部分款項(即結算金額的2.0%,無息),自雇主發出本工程驗收合格證書之日起計滿五年且承包商已修復所有缺陷并經雇主驗收合格后28天內且承包商已修復所有缺陷并經雇主驗收合格后28天內,支付剩余保留金部分款項(即結算金額的0.5%,無息)。
該合同簽訂前,因急于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確定總包單位,嘉煌公司委托設計院出具了一份不完善的圖紙用于招標,三建公司據此報了暫定的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和簽訂合同。2013年8月1日,涉案工程正式開工。2013年8月26日,嘉煌公司將新版圖紙發給三建公司,后又更改了結構設計并委托設計院重新調整了圖紙,于2013年11月27日將最終的圖紙發送給三建公司。三建公司根據該圖紙于2013年12月15日向嘉煌公司報送了工程量清單,嘉煌公司收到后并未提出異議,雙方也未另行簽訂合同。
二、關于擔保承諾情況
2013年12月26日,上海嘉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煊公司)、恒元公司、袁永勇作為保證人出具一份擔保承諾書,載明:因嘉煌公司在向中行無錫開發區支行(以下簡稱中行)提款時,中行需要三建公司提供《建筑承包商承諾書》,主要內容為中行在無錫嘉匯環球中心施工總承包工程項下的主債權由無錫嘉匯環球中心項目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擔保,在中行的主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承包商自愿放棄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的對上述未付款項的優先受償權。嘉煌公司與三建公司簽訂了無錫嘉匯環球中心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保證人就上述事項對嘉煌公司應向三建公司履行的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如嘉煌公司未按合同向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則由保證人向三建公司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義務。審理中,三建公司確認曾向中行出具過《建筑承包商承諾書》,并撤回對嘉煊公司及袁永勇的起訴。
對此,本院向中行調查核實,中行表示當時其與嘉煌公司關于貸款糾紛在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各有一個案件,都以調解結案,現該兩個調解書中確定的債權都已經實現了。
三、關于停窩工函件情況
2015年5月16日,三建公司向嘉煌公司發出一份《關于迅速明確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及停窩工損失補償的函》,載明:2015年3月6日,我司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全體施工人員按2014年年底施工計劃安排進場準備復工,由于貴司在復工報告上遲遲不蓋章,直至2015年4月3日才辦理完該項目的復工手續,拿到由無錫新區建筑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發布的該項目“2015年春節后復工暨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單”,以至我司停工一個月,造成施工人員、機械、周轉材料等發生一個月的停工損失。我司剛準備全面復工,貴司又于2015年4月7日下達“關于因優化設計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暫緩施工有關事項”工程聯系單,現由貴司發包直接納入我司總承包管理的幕墻、消防、機電等分包工程項目均已停止施工,造成我司大部分施工無法展開,并進一步造成我司施工人員、機械、周轉材料等繼續發生停窩工損失。另我司于2014年年底上報的“第10期”形象進度工程款審報單到目前為止貴司尚未審核和審批,且目前辦公樓主體結構已封頂又到貴司工程款支付節點,由于貴司內部人員的變更,形象進度工程款因貴司的審核審批不及時,造成了形象進度工程款支付的遲延,不但增加了我司的資金費用,同時工程施工進度得不到保證。鑒于目前該項目因貴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局部停工及我司持續發生停窩工損失的現狀,請貴司明確“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工程款時間及貴司對我司停窩工損失的補償,希望貴司在一周內予以答復。該函上加蓋了監理單位印章,監理人員簽署“情況屬實”,嘉煌公司的馮劍于2015年5月25日簽收。
2015年6月7日,三建公司向嘉煌公司發出一份工作聯系單,載明:由我公司承建的無錫嘉匯環球中心項目,主體結構已全部封頂,1#、2#住宅樓全部、酒店公寓全部及辦公樓6-20層二次結構全部施工完成。因貴司原因(詳見2015年5月16日我司發給貴司的《關于迅速明確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及停窩工損失補償的函》)該項目自2015年3月6日起至今一直處于持續停窩工狀態,且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工程款撥付時間貴司至今未能給予答復。為減少停工造成的人工費損失,我公司將于2015年6月20日對現場一線土建施工人員(173人)、管理人員(10人)予以退場,何時進場等待貴司通知,現場留守15名管理人員,消防保衛、機械操作及后勤人員16人,機械及周轉材料仍留在現場。以上人員退場情況向貴司匯報,希望貴司一周內給予指示回復,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貴司認可。該聯系單由監理單位蓋章和監理人員簽收,嘉煌公司的馮劍于2015年6月9日簽收。
2015年6月17日,嘉煌公司向三建公司回函稱:貴司2015年6月7日的工作聯系單已收悉,無錫嘉匯環球中心項目我司一直與天津一家上市公司進行洽談,目前洽談已進入實質性的階段、前景良好,該項目的重大事項談判將會在2015年8月底完成。貴司提出的人員退場事宜,請貴司慎重考慮,秉著雙方合作一直愉快的情況,我司將盡快完成該項目的后續事項,給貴司一個較為明確的答復。
2015年6月23日,三建公司向嘉煌公司發出一份《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停工報告》,載明:我公司承接的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主體一次結構按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期節點已全部封頂,1#、2#住宅樓和酒店公寓樓全部及辦公樓6至22層二次結構施工完成……自2015年3月6日我公司進場復工以來一直處于停窩工狀態,貴司于2015年4月7日下達的“關于因優化設計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暫緩施工有關事項的工作聯系單”中的施工內容至今未明確,由我司總承包管理的幕墻、消防、機電等貴司直接發包的分包項目均處于停工狀態,2014年年底我司上報的“第10期”形象進度工程款及今年復工以來完成的形象進度工程款貴司至今未支付,基于以上原因造成我公司無法再進行后續的施工,我公司項目部自即日起對在建工程全面停工。停工前,我公司對已完工程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對各種建筑材料、周轉材料碼放整齊、安放穩固,對臨邊、洞口進行了防護加固,對不適用的配電柜、電源線路拉閘斷電并上鎖,對外墻腳手架進行檢查和加固,對塔吊、施工電梯等機械進行全面的檢查和保養,對易燃易爆材料進入庫房保管并設置專人負責,各項安全工作已全面落實,停工期間,現場留守15名管理人員和消防、機械維護及后勤人員16人。希望貴司切實履行合同,重視雙方的合作,在雙方共贏的前提下促使本項目正常運轉。該報告由監理單位蓋章和監理人員簽收,嘉煌公司的馮劍于2015年6月24日簽收。
四、關于司法鑒定的情況
三建公司申請對已完工程的造價及停窩工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蘇方正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已完工程造價為164230179元;停窩工損失為14371265元,分為四個階段:一為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4月6日,此階段按停工計算為805610元(每日損失25987元);二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6月24日,此階段按窩工計算為1663166元(每日損失21053元);三為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31日,此階段按停工計算為3430055元(每日損失15521元),管理人員尚未全部撤場;四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此階段按停工計算為8472434元(每日損失14387元),管理人員較少。后根據三建公司補充提供的“無錫市新吳區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告知表”,反映現場有一臺塔吊實際使用停工時間為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10日,鑒定機構出具補充意見,認為停窩工損失中需增加租賃費用76800元(800元/天*96天)。三建公司為上述兩項鑒定共預交了156.5萬元鑒定費。
五、關于已付工程款情況
雙方確認已付工程款總額為89927731元。
六、關于股權變更的情況
2015年7月23日,恒元公司的股東由新揚子公司變更為金鳳凰公司;2015年10月19日,嘉煌公司的股東由嘉煊公司、恒元公司變更為俊安公司。
七、關于反訴損失的情況
嘉煌公司為證明其反訴的3115.74萬元損失,提供了如下證據:1、嘉煌公司與上海中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嘉煌公司的原股東)、嘉煊公司、恒元公司的借款協議若干份,證明借款中有18704萬元未能按期歸還的利息損失為2338萬元;2、嘉煌公司與中行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證明銀行貸款的利息(罰息)損失600萬元;3、嘉煌公司與唐詩蓓、湯惠亮的房屋租賃合同各兩份,證明租賃場所用作售樓、辦公的租金108萬元;4、工資發放清單及勞動仲裁裁決書、民事調解書,證明支付員工工資及其他費用共計69.74萬元。三建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單報價、公證書、擔保承諾書、調查筆錄、鑒定報告及補充意見、《關于迅速明確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及停窩工損失補償的函》、《無錫嘉匯環球中心工程項目停工報告》、工作聯系單、工商變更登記情況、借款協議、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勞動仲裁裁決書、民事調解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是否應予解除;二、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計算;三、優先受償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停窩工損失如何確定;五、恒元公司是否需承擔擔保責任;六、新揚子公司、金鳳凰公司、俊安公司是否需承擔股東的連帶責任;七、嘉煌公司主張的逾期完工損失應否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從三建公司與嘉煌公司的往來函件中可以反映,因嘉煌公司復工手續辦理遲延、直接分包工程停工、優化設計變更、公司管理人員更換、進度款支付遲延等原因,涉案項目在嘉煌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下發“關于因優化設計變更部分工作內容暫緩施工有關事項”的工程聯系單后即一直處于停工狀態,且在三建公司多次要求下,嘉煌公司都未能對項目后續施工進度、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時間等事項給予答復和作出安排。相反,嘉煌公司在2015年6月17日的回函中稱,正就涉案項目與天津的上市公司洽談接盤,可見當時嘉煌公司已經缺乏繼續開發建設的能力。因此,三建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通知全面停工,并無不妥。而事實上,嘉煌公司的股東確實在2015年10月19日變更為了俊安公司,而在變更股東后仍未能促成項目恢復建設。
綜上,涉案工程系嘉煌公司的原因致使停工近三年,造成三建公司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現三建公司主張解除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嘉煌公司要求三建公司撤銷訴訟并立即復工的反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因雙方的施工合同已予解除,故三建公司可就已完工程價款與嘉煌公司進行結算。經司法鑒定,涉案已完工程造價為164230179元,本院予以確認。合同約定結算金額的5%作為質保金(8211508.95元),分別在驗收合格后一年、兩年、五年后的28天內支付2.5%、2.0%、0.5%,且無息。因嘉煌公司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已近三年,現也無法明確項目后續如何完成建設,因此工程何時竣工驗收無法預估。而且該工程實際于2013年8月1日開工,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工期1019天計算應于2016年5月15日竣工,現距該約定的竣工之日也已過兩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紤]到嘉煌公司已經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三建公司現就質保金一并予以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確認已付工程款為89927731元,則嘉煌公司還應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74302448元。
對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約定質保金不計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計算基數應扣除質保金,為66090939.05元(74302448-8211508.95)。對于利息計算時間點,在工程未交付、訴前未結算的情況下,依法應從本案起訴之日即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于三建公司主張的其他進度款利息,因無法明確當時節點的已完工程量,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嘉煌公司應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74302448元,并承擔以66090939.05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關于爭議焦點三,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嘉煌公司的原因致使涉案工程停工至今,三建公司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并同時主張工程款及優先受償權,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予以支持,但優先受償的范圍依法僅限于工程款,而不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違約損失等。
雖然三建公司曾向中行出具《建筑承包商承諾書》,承諾在中行的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自愿放棄依法對涉案工程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但目前中行的債權已經得以清償,三建公司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已不存在,優先受償權的放棄承諾已對三建公司喪失約束力,故不影響三建公司獲得涉案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關于爭議焦點四,本院認為:因嘉煌公司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給三建公司造成了停窩工損失。三建公司在停工后多次向嘉煌公司發送停工報告、停窩工損失補償函等,嘉煌公司應當予以賠償。關于損失賠償的金額,經司法鑒定為14448065元(14371265+76800),該鑒定意見按照四個階段區分計算至2017年9月30日,已經考慮到了現場人員、機械設備逐漸減少的情況,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定。
關于后續的損失,因嘉煌公司遲遲未能與三建公司洽談撤場或復工事宜,導致目前三建公司仍有部分人員、設施在現場維護,故三建公司主張按照司法鑒定確定的最近損失標準每日14387元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五,本院認為:根據2013年12月26日的擔保承諾書,嘉煌公司以涉案在建工程抵押擔保向中行貸款,由三建公司向中行出具《建筑承包商承諾書》,承諾在中行的主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三建公司自愿放棄依法對涉案工程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恒元公司等保證人就嘉煌公司應向三建公司履行的支付工程款義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梢?,恒元公司所作的保證承諾是基于三建公司因中行的債權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一種替代性權利保障,該承諾系以三建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因放棄而無法享有為前提條件。目前因中行的債權已經實現,三建公司就涉案工程價款主張了優先受償權并已被法院確認,則恒元公司所作連帶保證承諾的前提條件亦不存在,故無需對嘉煌公司向三建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義務承擔保證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六,本院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补鞠导位凸镜奈ㄒ还蓶|,且俊安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嘉煌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故應對嘉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恒元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責任,故三建公司以上述規定主張恒元公司的前后股東新揚子公司、金鳳凰公司承擔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七,本院認為:嘉煌公司主張三建公司存在逾期完工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包括向關聯企業及銀行的借款利息、辦公場所的租金以及工人工資等共計3115.74萬元。如前所述,由于嘉煌公司的原因導致涉案工程從2015年6月23日起全面停工,而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計算應于2016年5月15日竣工,在停工時無法判斷三建公司必然逾期完工,故本案無法認定三建公司工期違約。此外,嘉煌公司主張的相關損失亦與工程是否逾期無直接的關聯。因此,對于嘉煌公司主張的逾期完工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解除嘉煌公司與三建公司就涉案工程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合同;
二、嘉煌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74302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090939.05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三建公司在74302448元工程款范圍內就涉案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嘉煌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三建公司停窩工損失(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為14448065元,此后應按每日14387元的標準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五、俊安公司就本判決第二、四項確定的嘉煌公司的義務向三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六、駁回三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駁回嘉煌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65708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565000元,合計2135708元(三建公司預交),由三建公司負擔135708元、嘉煌公司負擔2000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98794元(嘉煌公司預交),由嘉煌公司負擔。上述費用由當事人自行交接,本院不再退還,嘉煌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應承擔的2000000元直接給付三建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同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呂杰明
審判員王靜靜
審判員景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陸焱琳
判決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