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與北京臺湖出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6民初18003號
判決日期:2020-03-02
法院: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大出版社”)與被告北京臺湖出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臺湖出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大出版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牟卓倫,被告臺湖出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濤、趙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大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20000元,并以貨款本金12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從2010年以來系長期業務合作單位,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教材和圖書等,2018年期間原告與被告多次對往來貨款賬目進行核對,截至2018年5月22日,原告與被告最后一次對賬確認,被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本金1474264.34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截至2019年7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2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臺湖出版公司辯稱,我方與原告自建立圖書經銷關系以來,一直合作融洽,截至開庭日,我方已經結清了原告的全部書款,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1日,重大出版社(甲方、供應方、出版單位)與臺湖出版公司(乙方、采購方、經銷商)簽訂《出版物供銷合作協議》,雙方約定:第一條,甲、乙雙方建立密切供銷合作關系。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出版物征訂目錄及宣傳資料,使乙方及時掌握甲方出版信息;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乙方銷售信息,使甲方掌握市場信息。甲方應最大限度滿足乙方訂貨要求,乙方要最大限度擴大甲方出版物的銷售。……第七條,乙方向甲方的采購可以非書面、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采購單以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寄達甲方。所有采購單作為本協議附件執行。……第十三條,運輸方式約定為公路運輸或鐵路慢件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如無特殊約定,貨物應發運至以下地址,1.鐵路方式:到貨站北京站、北京西站;收貨人:北京臺湖出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中心。2.公路方式:到貨地址北京市通州區臺湖鎮創業園路北京國際書城;收貨人:北京臺湖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中心。3.乙方如庫房到期、搬遷等原因須變更收貨地址,應在收貨地址變更前60日將新的收貨地址告知甲方,并將加蓋公章的收貨地址變更函送達甲方。甲方應按乙方的要求將貨物送達新的收貨地址,如乙方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4.乙方物流中心聯系電話:8080****,聯系人:曹文。第十六條,如無特殊約定,以下情況視為貨物已交付乙方:1.鐵路方式:貨物運抵指定到貨站并經乙方簽收。2.公路方式:貨物運抵指定到貨站并經乙方簽收。第十七條,甲方保證以發行行業標準對所供出版物進行包裝,保證商品完好無損送達乙方,并對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進行保險(乙方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在采購單中特別注明)。甲方發貨時隨附出版物發貨單(單據樣式嚴格按照CY/T52-2009規定格式),并注明清單包頭,以便乙方清點驗收。…。四、收貨與驗收。第二十條,甲方按照本協議及采購單的約定向乙方發出的貨物,乙方不得無故拒收,但具有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除外,如甲方不按時限約定的品種、數量、折扣、交貨時間發貨等。第二十一條,乙方收貨時應向承運人提交加蓋公章、收貨章的收貨單或在承運人的送貨單上簽名蓋章,履行貨物交接手續。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收貨時根據出版物發貨單、乙方采購單或甲方采購確認函進行驗收。驗貨過程出現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1.收到貨物并初步驗收貨物時,如發現外包裝有破損或污損,乙方應與承運人共同開包檢查、清點,發現貨物確有損毀狀況,在承運人無異議時,乙方在收貨單上注明損毀物名稱、數量,同時通知甲方,并將損毀貨物通過同一承運人退回甲方,退回費用及在途風險由甲方承擔。如乙方與承運人對貨物損毀狀況不能達成一致,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與甲方協商處理辦法。2.收到貨物并初步驗收貨物后的任何時間內,如發現全部貨物與出版物發貨單、乙方采購單或甲方采購確認函不符,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全部退回貨物,退貨費用及在途風險由甲方承擔。3.收到貨物并初步驗收貨物后的任何時間內,如發現部分貨物與出版物發貨單、乙方采購單或甲方采購確認函不符,乙方對正確部分予以收貨并制作收貨單,差錯部分立即通知甲方并退回差錯貨物,退貨費用及在途風險由甲方承擔。五、退貨。第二十三條,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采購的貨物存在印裝等質量問題、貨物侵犯第三人的權利或貨物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乙方有權隨時退貨且退貨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所采購貨物非因甲方原因,也可以隨時要求退貨。如雙方有約定退貨時限的,超過這一時限,甲方可以不接受退貨并有權要求乙方結算。(以下期限部分均為空白)…。第二十四條雙方約定的退貨量(空白)……5.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可退貨物總碼量不得超過采購采購貨物總碼量的15%,本協議約定的貨物總量均以貨物的總碼量為標準計算。6.任何情形下,甲方的主發品種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7.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退貨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第二十五條,對于乙方按本協議約定提出的退貨要求,甲方不得拒絕。…。第二十六條乙方退貨時,按批次提供退貨清單(按CY/T53-2009規定格式),甲方在收到退貨的____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驗收無誤。第二十七條,乙方不得將因自己存儲、報關或陳列不當等原因而受到污損、殘損的商鋪退回甲方。對于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退貨,甲方有權拒收,且乙方不能在結算時核減該筆退貨。…。六、結算。第二十九條,雙方同意,采用按賬期及銷售額方式結算。1.結算賬期為三個月。即乙方收到甲方所發貨物且做賬三個月,甲方可向乙方要求結算。2.雙方約定依乙方結算時甲方在乙方的沖抵退貨后的賬期內的銷售額進行結算。第三十條,如無特殊約定,合作期內雙方一般圖書按定價的62折扣結算(其余空白)…第三十六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按本協議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除應賠償守約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因追究違約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支出的調查取證費用、差旅費用、律師費用等合理支出。…。九、協議生效及終止。第三十九條,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第四十條,雙方在合同期滿后,如對本合同無異議,則本合同按年自然順延,如有異議,則雙方重新簽訂新合同或簽訂補充合同。第四十一條,雙方可對本協議內容的部分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四十四條,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落款處甲方有毛家瑛簽名及原告印章,乙方有李鵬簽名及被告印章。
2018年1月2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往來賬核對確認函”,載明:為確保雙方的往來賬款數據清晰準確,特與貴公司核對雙方往來款事項。下列數據出自本公司(重大出版社)相關記錄【截止到2018年1月2日】,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確認無誤”處簽章;如有不符,請填列核實金額(簽章)并列示不符合單據。截止時間2018年1月2日貴單位欠款金額1569599.51元。經辦人趙立民。
2018年1月11日,被告在該確認函下方簽署:以上欠款數據有差異,已經核實的欠款實洋為1378113.17元。經辦人孫紅艷。
2018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往來賬核對確認函”,載明:為確保雙方的往來賬款數據清晰準確,特與貴公司核對雙方往來款事項。下列數據出自本公司相關記錄(截止2018年4月30日),如與貴公司記錄相符,請在本函“確認無誤”處簽章;如有不符,請填列核實金額(簽章)并列示不符合單據。截止時間:2018年4月30日貴單位欠款金額(實洋1692081.87元),經辦人趙立民。
2018年5月22日,被告在該確認函下方簽署:以上欠款數據有差異,已經核實的欠款實洋為1474164.34元。經辦人孫紅艷。
2018年7月3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貨款29989.82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29989.82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12月24日,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貨款999325.64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999325.6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上述兩筆付款共計1029315.46元。
201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見函五日內將拖欠的全部貨款支付給原告。
2018年12月14日,原告通過《應付情況報表按供應商按單據(配送中心)》確認,被告退貨金額為398815.04元。
被告另持有一份“北京鵬翔運輸托運單”載明:2018年11月19日,發貨人周曉明向重大出版社發送貨物(書),107件,重量1900千克。收貨人處有2018年12月1日重大出版社收貨章簽章。被告欲以此證明另有退貨價值116806.49元,原告不予認可。
被告的員工李鵬與原告員工趙立民通過QQ多次就退貨及賬目問題進行溝通,未果,遂產生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原告舉示的對賬確認函、銀行憑證、增值稅發票、律師函、QQ聊天截圖,被告舉示的北京銀行電子回單、托運單、應付情況報表按供商按單據(配送中心)等證據為憑,經當事人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做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北京臺湖出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重慶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貨款46133.84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46133.8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9年7月19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原告重慶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北京臺湖出版物會展貿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振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福林
書記員楚龍靜
判決日期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