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民終21133號
判決日期:2020-02-28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監理成都公司)、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娟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監理成都公司、監理公司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監理成都公司、監理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1)監理成都公司與劉娟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雖未續簽勞動合同,雙方仍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監理成都公司不應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日為2017年6月30日,如劉娟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其權利,應在一年內提出,劉娟于2019年1月23日提出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3)監理成都公司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監理公司不應對監理成都公司的債務不足清償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劉娟辯稱,一審法院支持的二倍工資期間在合法范圍內,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監理成都公司、監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監理成都公司不支付劉娟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0566.6元;2.判令監理公司對監理成都公司上述債務不足清償部分不承擔清償責任;3.訴訟費由劉娟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0年8月18日,劉娟入職監理成都公司擔任經營副總,每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崗位津貼3500元,交通及通訊補貼1000元,月薪為6500元,每月10號為發薪日,工作地點為成都。
雙方于2010年10月20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0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20日。2016年7月1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雙方再未續簽勞動合同。
劉娟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載明:2018年1月工資6447.12元,2018年2月工資14945.88元,2018年3月工資12167.43元,2018年4月工資6466.52元,2018年5月工資8197.52元,2018年6月工資7010.73元。
2018年11月13日,監理成都公司下發了《關于成都分公司經營情況整改的通知》顯示:“因成都分公司近幾年受大環境影響,經濟不景氣,經營狀況不佳,連續虧損,導致近期員工工資無法正常發放。經總公司研究,作出以下決定:1.分公司進行承包責任制。如有能力,有責任的承包者,自愿承包的,經總公司考察通過,可以進行承包(成都分公司內部職工優先),工作正常進行。2.如無人承包的情況下,分公司暫停經營業務。為了保障分公司員工的工資,總公司給予另行安排工作崗位。3.分公司員工如有不愿意接受總公司安排的,同意自由選擇辭職與調離。離職與要調離的員工,在離職、調離前必須做好相關的交接工作,交接手續不完善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后果自負。成都分公司自2018年11月13日起不再承接任何業務,作好相關善后收尾工作,不拖欠員工工資,對于順利做好移交手續的離職或接受調離的員工,保證其工資發放至2018年11月16日。”
2018年11月16日,劉娟接到監理成都公司總經理趙勇當面通知要求將工作移交給趙勇,并于當日向趙勇進行了工作交接。
2018年11月19日,劉娟向監理成都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主要載明,因公司拖欠其工資,強制其移交工作,不為其提供勞動條件,劉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監理成都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立即足額支付其工資和經濟補償。監理成都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收到該通知。劉娟與監理成都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2019年1月23日,劉娟向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監理成都公司、監理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99275元。2019年5月5日,該委作出成青勞人仲委裁字(2019)第0017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監理成都公司于裁決書下達生效后十日內向劉娟支付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0566.6元;二、監理公司對監理成都公司上述債務不足清償部分承擔清償責任。監理成都公司、監理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遂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勞動合同書、勞動仲裁受理通知書、仲裁裁決書、銀行交易明細、關于成都分公司經營狀況整改的通知、工作移交清單、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快遞單、快遞查詢記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劉娟從2010年8月18日起入職監理成都公司,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關于雙倍工資。劉娟2010年8月18日入職后,雙方分別于2010年10月20日、2016年7月1日先后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雙方再未續訂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勞動合同,監理成都公司應當支付劉娟從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足部分。監理成都公司主張劉娟的仲裁請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但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已將超過時效的部分扣除,裁決支持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并無不當。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金而非勞動者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其計算基數應當為扣除加班費、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依據工資構成等,劉娟每月底薪為6500元。監理成都公司應支付劉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不足部分40793.1元(6500元/月÷21.75天/月×6天+6500元/月×6月)。
關于責任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監理成都公司作為監理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后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故對監理公司主張監理成都公司有能力且愿意獨立承擔對劉娟的用工責任,由監理成都公司對劉娟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監理公司應當支付劉娟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監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劉娟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0793.1元;二、駁回監理公司、監理成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監理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采信的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和采信證據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童慶勇
審判員馮燕
審判員謝劍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張霞
判決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