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宋振幫、宋鐵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381民初1877號
判決日期:2020-02-28
法院: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博房地產)訴被告宋振幫、宋鐵友房屋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地博房地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殿舉、孫立、被告宋振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鐵友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地博房地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宋振幫、宋鐵友返還房屋拆遷款313216.29元,其他費用6964元+2572元=9536元,合計322752.29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宋振幫、宋鐵友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24日地博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征占了宋振幫、宋鐵友的房屋兩處,一處建筑面積78.81㎡,一處建筑面積189㎡,地博房地產委托公司副總經理劉殿舉與宋振幫、宋鐵友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地博房地產)為乙方(宋振幫、宋鐵友)采取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即(1)主房78.81㎡按1:1.5;(2)主房189㎡按1:1,經過測算補給宋振幫、宋鐵友住宅樓3套,面積為230㎡,余欠77㎡以2800元/㎡現金補償。《協議書》第五條“如發生產權糾紛,乙方自行處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六條第(三)項“因產權糾紛造成甲方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包賠二倍的補償給甲方(地博房地產)。”合同簽訂后,地博房地產如約履行補償的給付和調換房屋的義務,但宋振幫、宋鐵友因家庭成員分配補償金產生糾紛事宜,產生訴訟,均牽連地博房地產并給地博房地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22752.29元。故訴至法院。
宋振幫辯稱,知道這個事,但我現在沒有償還能力,我就有個房子住,其他我還有一個地房,可以用這個地房抵債。現在我的生活來源都是撿廢品。回遷補償款我領取后都給我老兒子宋鐵友了,他現在失蹤了。地博房地產不應該起訴我,應該起訴宋鐵友,宋鐵友帶著錢失蹤了,我都應該起訴他。
宋鐵友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地博房地產委托公司副總經理劉殿舉與宋振幫、宋鐵友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一份,合同約定地博房地產經過測算補給宋振幫、宋鐵友住宅樓3套,面積為230㎡,余欠77㎡以2800元/㎡現金補償。宋振幫已認可其與宋鐵友收到了補償款129萬元和兩套回遷房屋。(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地博房地產應給付宋文奎房屋補償款172040.4元,雖然地博房地產已將此款給付宋振幫、宋鐵友,但在履行后可另行主張權利,案件受理費6092元由地博房地產負擔。(2018)吉0381民初8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地博房地產應給付宋文奎繼承其父宋鐵民房屋補償款86020.2元,地博房地產可在履行后另行主張權利,案件受理費935元由地博房地產負擔。地博房地產已經將兩個案件判決書的執行費2572元交付完畢。(2019)吉0381民初1583號民事調解書約定地博房地產分別給付宋鐵貴、宋玫瑰、宋文奎應繼承的張桂巖遺產18385.23元,此案已執行完畢。宋文奎收到了兩筆執行款,分別為178132元、86955元
判決結果
一、宋振幫、宋鐵友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吉林省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320242.69元;
二、駁回吉林省地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34元、保全費3125元、公告費675元由宋振幫、宋鐵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顧璟玥
人民陪審員王桂鳳
人民陪審員惠玉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楊嵋
判決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