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白建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云0402執2154號
判決日期:2020-02-28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云南玉清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白建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云0402民初1656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確認:由白健康自愿于2019年7月31日前,繳納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4023元,如到期未繳納,從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應繳納費用的千分之三計收滯納金;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白建康在支付上述費用時一并支付。
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由被執行人白建康繳納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物業服務費4023元,及從2016年10月1日起每天按應繳納費用的四分之三計收滯納金;負擔案件受理費25元,應交執行費50元(申請執行人未預交),以上合計4098元及滯納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白建康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查封其名下車牌云F×××××起亞牌小型汽車一輛,未實際扣押;經查,其在相關金融機構無可供執行的存款,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無房屋及土地登記信息,且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白建康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詢問申請執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19)云0402執2154號執行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請求本院繼續執行的,可書面申請本院繼續執行,申請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調查核實后,確實具備執行條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繼續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仇國貴審判員曹華
審判員楊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執行員周興華
書記員方云龍
判決日期
202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