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與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2民終2250號
判決日期:2020-02-27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9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傳票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公開進行調查、詢問、質證、辯論和調解。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節能泰州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截止被上訴人起訴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能就工程款數額進行最終審定,工程款數額屬于不確定的狀態,且一審法院未能在審理過程中進行查明。一審法院在未能對工程款數額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判決,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予以糾正。2.上訴人已于一審過程中提出該工程質量不合格,不具備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針對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訴,中節能公司辯稱,對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我方均予以認可。
針對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訴,河海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述請求。
中節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參加了2016年8月25日的會議并簽署《會議紀要》,另外該《會議紀要》中多處出現“中節能方面”、“泰州公司”,并據此認定上訴人加入了中節能泰州公司的債務并承擔付款責任,屬于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結合《會議紀要》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目的以及中節能公司的行為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只能得出中節能公司并未加入中節能泰州公司債務的結論。
針對中節能公司的上訴,中節能泰州公司辯稱,對中節能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我方均予以認可。中節能公司只是我們的總公司,并沒有理由加入到債務中的,我們都是獨立的法人。
針對中節能公司的上訴,河海公司辯稱,會議紀要是雙方作出的一致表示,中節能公司是明確愿意承擔付款責任。中節能公司曾向被上訴人發送一份郵件,該郵件并非中節能泰州公司發送給我方的,是中節能公司跟我方確認的審計結果,審計審價是由上級公司即中節能公司確定的,郵件不是中節能泰州公司發的,且審計報告并不是中節能泰州公司跟我方確認的,而是中節能公司跟我方確認的。所以中節能公司在本案所涉的工程項目中參與了審計,參與了中節能泰州公司的審計和核價,這也能證明中節能公司是本案的參與者。
河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節能泰州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幣18454219.46元及利息403609.17元(以18454219.46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算至2018年3月31日),合計18857828.63元;2.中節能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公司承擔。在審理過程中,河海公司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1.中節能泰州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420840元及利息(以842084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中節能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1日,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江蘇揚安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約定:工程名稱為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冷暖熱三聯供系統工程,工程地點為泰州醫藥城教育教學區,工程內容為泰州能源站機電設備安裝及配套管線安裝,工程承包范圍為泰州能源站空調系統機電設備及安裝,水源水取回水管線采購及安裝,空調一次供回水管道采購及安裝,機房通風及防排煙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機房配電(自低壓配電柜至各動力設備)系統采購、安裝,自控系統采購及安裝;開工期限為2010年6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8月1日;合同質量標準為合格;合同價款為28597200.36元,本合同價款為暫定價,工程結算以最終審定價為準;本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專用條款中雙方對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驗收、安全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材料設備供應、工程變更、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索賠和爭議等作出了約定,其中關于安裝費工程款的支付方法約定如下:合同簽訂后一周內支付合同總價30%作為工程設備備料款,每月審定后一周內支付月報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合同總價(跟蹤審計確認價款)的85%,工程審計結束后一周內付至工程審定價的97%,質保金(3%)在質保期滿后一周內支付;并約定本項目審計單位應由發包人指定,承包人應嚴格服從并配合審計工作。
2010年8月10日,江蘇揚安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分包協議》一份,約定:承包原則為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各自法人地位及性質不變,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工程名稱為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項目工程,工程內容為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機房及管道安裝;工程范圍詳見甲方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為包人工、包料;合同工期為嚴格依照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如乙方不能滿足工期要求,則按甲方與業主的合同處罰標準執行;乙方職責包括負責編制作業指導書和施工方案,報甲方審核,負責按施工圖、說明書、設計修改通知單及有關規程、規范、作業指導書組織施工,完成承包范圍內的各項工作,承擔甲方與業主工程合同中所有甲方應承擔的義務等,雙方還對工程質量標準、合同暫定價款、安全、付款方式、甲方職責等作出了約定。
上述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監理單位蘇州景原咨詢設計監理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江蘇漢亞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江蘇揚安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報告》一份,載明“工程名稱: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水蓄冷集中冷熱暖三聯供系統工程,開工日期:2010年6月12日,竣工日期:2010年8月1日,工程量完成情況:已完成泰州能源站空調系統機電設備采購及安裝,水源水取回水管線采購及安裝,空調一次供回水管道采購及安裝,機房通風及排煙系統設備采購及安裝,機房配電(自抵押配電柜至各動力設備)系統采購、安裝,自控系統采購及安裝;竣工單位竣工質量檢查情況:1.本工程施工質量滿足《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等驗收規范及設計圖紙要求;2.各部分分項檢驗批自檢合格,工程資料完整齊全,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及規范的要求;3.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4.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標準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5.觀感質量驗收記錄符合標準、規范及設計要求;驗收結論:經過資料核查和工程實體察看,工程技術資料完整齊全,觀感好,驗收組一致同意驗收通過,工程質量:合格”。上述單位亦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驗收說明》一份,載明“工程名稱: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水蓄冷集中冷熱暖三聯供系統工程,驗收意見:經過資料核查和工程實體察看,工程技術資料完整齊全,觀感好;符合相關的設計及施工規范的要求,滿足相關的使用功能,工程質量:合格”。上述單位均在該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落款處加蓋公章。
2016年8月25日,河海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公司三方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載明會議地點為中節能公司會議室,與會人員為“中節能:馮海晨、趙宇楠、楊寶銳、劉宜峰、張晶;河海公司:楊家華、張利平、黃水娟”,具體內容如下:一、《泰州醫藥城中試區三期廠房空調和蒸汽管網工程總承包合同》下一步工作:1.參會各方同意參考業主委托審計單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工程造價咨詢中心)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結算審計結果(結算審定26385971.79元);其中,除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外,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金額為1400萬元,中節能配合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前,按合計26385971.79元出具完整的結算審計報告;2.三期蒸汽管網、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工程,由于政府取消了蒸汽功能及四級泵房及室內立管,中節能積極配合江蘇河海向政府結算該部分工程款12385971.79元;3.泰州公司被政府方占用的往來款項約340萬元,政府補貼款項約為380萬元,合計約720萬元,由江蘇河海配合中節能向政府回收,最終由中節能方面出具委托收款函和委托支付函,由政府向江蘇河海直接支付相關款項,沖抵中節能方面認可的結算額1400萬元中的應付款,余下部分680萬元,中節能負責協調資金,盡快支付。二、《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冷熱暖三聯供系統工程合同》下一步工作:1.結算在2017年2月28日前,審定并出具審計報告,江蘇河海送審金額為29033379.46元,中節能方面委托初審為19094333.78元,雙方就差異金額繼續對審,結算審定結果在1900-2900萬元之間定審;2.本合同承包人揚安公司的債權由河海公司繼承,江蘇河海在2017年2月底之前向甲方出具“債權轉讓協議書”。三、款項時間節點:上述工程結算余款,中節能方面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至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的100%;會議紀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上述會議紀要落款與會人員簽字處有馮海晨、趙宇楠、劉宜峰的簽名。
2018年2月7日,江蘇揚安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蘇揚安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河海公司(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為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冷熱暖三聯供系統工程項目的承包人,乙方為該工程的分包實際施工人,為確保乙方工程款項順利回收,甲方將中節能泰州公司(原: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債權轉讓給乙方,上述工程合同額為28597200.36元,實際工程結算價以最終結算審定金額為準,扣除中節能泰州公司已經付款的工程款10579160元后剩余合同款項及對應的利息,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中節能泰州公司的上述債權;雙方亦就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協議的解除等作出了約定。截止起訴之日,中節能泰州公司共計向揚安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0579160元。
一審另查明,泰州華創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變更企業名稱為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江蘇河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變更企業名稱為江蘇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協議、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說明、2016年8月25日會議紀要、債權轉讓協議書、公司準許變更登記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等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本案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如下三點:1.河海公司主體資格是否適格;2.中節能泰州公司是否應當向河海公司支付工程款8420840元及相關利息;3.中節能公司是否應當對中節能泰州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逐一論證如下:
1.關于河海公司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揚安公司與中節能泰州公司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揚安公司與河海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予以保護,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根據該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揚安公司將其所承包的案涉工程合同額為28597200.36元(實際工程結算價以最終結算審定金額為準)在扣除中節能泰州公司已經支付的10579160元后剩余的工程款及對應利息一并轉讓給河海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辯稱,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河海公司,河海公司與揚安公司存在違法轉包行為,其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掩蓋工程轉包違法行為的事實,違反了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因此該債權轉讓協議無效。雖然揚安公司將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分包給河海公司進行施工涉嫌違法分包因此可能會導致分包協議無效,但是即使分包協議無效,案涉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揚安公司有權要求中節能泰州公司按約支付工程價款,上述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屬于合法債權,依法可以轉讓,故案涉債權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并且在中節能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河海公司三方共同進行的關于案涉工程工程款結算的相關討論會議中,中節能泰州公司對于承包人揚安公司將案涉工程款的債權轉讓給河海公司已予以認可,故河海公司有權依據債權轉讓協議要求中節能泰州公司承擔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責任,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關于中節能泰州公司是否應當向河海公司支付工程款8420840元及相關利息的責任。揚安公司已經按約完成案涉泰州醫藥城水源熱泵冷暖熱三聯供系統工程的建設與施工,并經揚安公司、中節能泰州公司及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報告及竣工驗收說明,中節能泰州公司應按約支付工程款。中節能泰州公司辯稱,出具竣工報告時河海公司系中節能泰州公司實際控制人,案涉工程是關聯交易,出具的竣工報告有失公允性,且尚有未完成工程部分,施工質量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河海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但中節能公司未能就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以及河海公司在作為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控股股東時所存在的關聯交易以致案涉工程的竣工驗收有失公允進行舉證,故一審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因三方在會議紀要中對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部分作出約定“結算在2017年2月28日前,審定并出具審計報告,江蘇河海送審金額為29033379.46元,中節能方面委托初審為19094333.78元,雙方就差異金額繼續對審,結算審定結果在1900-2900萬元之間定審”,但是直至起訴之日未能形成最終結算審定結果,河海公司主張以雙方約定的審定結果范圍中的最低標準19000000元作為最終認定的工程款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而會議紀要中關于款項時間節點部分約定“上述工程結算余款,中節能方面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至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的100%”,中節能泰州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截止起訴之日僅支付10579160元,系屬違約,因此河海公司有權要求中節能泰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20840元(19000000-10579160)及以842084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關于中節能公司是否應當對中節能泰州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2016年8月25日的《會議紀要》系雙方對案涉工程審計及結算等所達成的合意,代表河海公司參與會議的人員雖未在會議紀要上簽名,但河海公司當庭予以認可,并將其作為己方證據提交,該《會議紀要》應視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會議紀要》與會人員中馮海晨系中節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宇楠系中節能泰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會議地點在中節能公司會議室,會議內容中多處出現“中節能方面”、“泰州公司”,可見中節能方面不僅包括了中節能泰州公司,還包括中節能公司,而關于款項支付時間節點,單獨列明一項“上述工程結算余款,中節能方面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至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的100%”,應當認定中節能公司有加入中節能泰州公司所負案涉工程款債務的意思表示。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因此河海公司要求中節能公司對中節能泰州公司所負的上述工程款及相關利息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十七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中節能泰州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海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8420840元并賠償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以8420840元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中節能公司對判決所確定的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3494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9947元,由中節能泰州公司、中節能公司共同負擔75746元(此款河海公司已預交139947元,由法院依法將預收的訴訟費139947元退還河海公司,再由一審法院直接向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收取75746元)。
二審中,中節能公司提交一份加蓋有“中節能(貴州)建筑能源有限公司”印章的《說明》一份及相關附件,擬證明中節能公司在與河海公司其他項目合作中,亦存在將下屬公司和中節能公司統稱為中節能方面,這種表述不能直接推定為中節能方面加入特定債務。針對該份證據,中節能泰州公司對中節能公司該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可;河海公司質證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亦不構成商業交易慣例;該份證據屬于證人證言,證人亦未到庭;所附附件均為復印件,如要提交,應在一審中提交,現已過舉證期限。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相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947元,由中節能新能源泰州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各負擔6747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旭
審判員繆翠玲
審判員顧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靜怡
判決日期
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