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7民終1386號
判決日期:2020-02-27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宇公司)因與上訴人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前煉石化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1100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固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興、王承義,被上訴人前煉石化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水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固宇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1100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給付工程價款人民幣747804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上訴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對涉案工程確認的直接費為455595元,判決被上訴人以該數額給付上訴人工程價款,有違公平原則。上訴人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工程發生了直接費,依據它才能計算工程價款,包括間接費、稅金等。上訴人依此編制了《建筑工程結算書》數額為747804元,并按交易習慣向被上訴人送達,被上訴人對該數額并未作否定答復,一審法院應以該數額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給付責任。令人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只保護了直接費,應當發生的間接費分文未保護。二、一審判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欠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將《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中所署的時間認定為工程交付時間,即2017年10月26日。理由是拆除工程6月15日業已停拆,10月26日雙方計算直接費。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2017年10月27日應當作為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
前煉石化建公司辯稱,上訴人固宇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固宇公司的上訴請求。
前煉石化建公司上訴請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簽訂合同,上訴人作為國有單位,給付工程款必需有依據,要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固宇公司辯稱,本案未簽訂書面合同,并不能免除上訴人給付工程款的義務。答辯人與上訴人事實已經形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國有企業不能凌駕民營企業之上。上訴人自工程技術人員、工程項目經理至經理助理共五人簽發的書面文件完全可以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前煉石化建公司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固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工程價款人民幣747804元;二、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給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承包了吉林油田熱電廠脫硫系統拆除工程,因經營活動之需,被告邀請原告參與該工程項目的合作,并將該工程中的1至6號脫硫島拆除工程分包給原告。當時,因工期緊迫而未簽訂合同,于2017年5月2日開工,先期對工程中的4、5、6號脫硫島予以拆除。施工進行到6月15日,建設單位解除了與被告的承包關系,被告同原告的建設工程分包關系亦終止。工程位于松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鑒于拆除工程的特殊性,原、被告現場負責人依據己完工程的形象進度(工程量)編制了《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以下間稱明細表)。之后,原告又依明細表編制了《建筑工程結算書》,工程價款為人民幣747804元。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建設工程結算函》及《建筑工程結算書》,請求結算。被告以“無簽證等結算資料,無法進行結算編制”為由,拒絕結算。2019年1月7日,原告再次致函給被告請求結算,被告仍以前述理由拒不結算。有鑒于此,原告認為,被告拒不結算的理由荒謬,致原告的合法權益不能實現。故此,具狀起訴。
前煉石化建公司辯稱:被告沒與原告簽訂任何合同,不同意給付原告工程款。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固宇公司起訴主張,2017年4月,前煉石化建公司承包了吉林油田熱電廠脫硫系統拆除工程,并邀請固宇公司參與該工程項目的合作,并將工程中的1至6號脫硫島拆除工程分包給固宇公司,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2017年5月2日固宇公司開工,先期對4、5、6號脫硫島予以拆除。施工進行到6月15日,建設單位解除了與前煉石化建公司的承包關系,前煉石化建公司與固宇公司的建設工程分包關系亦終止。固宇公司當庭提供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2份、建設工程結算函、建筑工程結算書、建設工程結算商榷函等證據,證明前煉石化建公司應按固宇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及利息。經質證,前煉石化建公司認為兩張明細表真實性回去核實;結算函和結算書是單方面作出的價格認定,我方不認可;商榷函沒有工程量簽證等結算資料所以無法進行結算。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固宇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確認固宇公司分包了前煉石化建公司承包的吉林油田熱電廠1至6號脫硫島拆除工程,并對其中4、5、6號脫硫島進行了施工拆除。雙方對此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認定。雙方于拆除后形成了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及吉林油田石化建筑有限公司熱電廠脫硫島拆除工程費用明細表,確認直接費用總計為455595元。上表中還記載:“費用以現場實際發生和按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簽字為準;工具材料用量以供應站入庫單為準”。固宇公司先后向前煉石化建公司提交請求結算的書面材料,前煉石化建公司均以無簽證無法結算為由不予結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此應承擔不利后果。據此,前煉石化建公司應履行給付工程款的法定義務,并自起訴日2019年2月20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95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案件受理費11278元,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負擔6879.58元(11278元×61%),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398.42元(11278元×39%)。
經本院審理查明,所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變更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1100號民事判決“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95元,并自2019年2月20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為“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595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始至工程款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56元,前郭煉油廠石化建設公司負擔11278元,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2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牟鳳桐
審判員任鳳麗
審判員劉祥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寧宏權
判決日期
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