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陳艷、楊太武等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06執3792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2-26
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陳艷、楊太武、周旭剛、陳先菊、陳麗、周雪峰、常仁國、趙晶、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恒爍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蘇0506民初633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代償款3053754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若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付款義務不能清償的,江蘇恒爍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陳麗、周雪峰、常仁國、趙晶各對不能清償部分的十分之一向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責任;若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付款義務不能清償的,陳艷、楊太武對不能清償部分的十分之一向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周旭剛、陳先菊對不能清償部分的十分之一向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責任,案件受理費、保全申請費、公告費合計36865元,由陳艷、楊太武、周旭剛、陳先菊、陳麗、周雪峰、常仁國、趙晶、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恒爍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因陳艷、楊太武、周旭剛、陳先菊、陳麗、周雪峰、常仁國、趙晶、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恒爍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該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上列義務人支付3090619元及相應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執行標的3090619元及相應利息,執行費3330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2019年8月,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向各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信用懲戒風險提示、傳票、廉政監督卡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義務,但各被執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本院將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措施。
2.2019年8月20日、2020年2月13日,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各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工商等財產情況,本案扣劃被執行人楊太武銀行存款10853元、被執行人周旭明銀行存款31011元(內轉執行費),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本院已凍結,凍結期限為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暫未凍結到足額銀行存款。本案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江蘇立能環保水處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車牌為蘇E×××××汽車一輛、被執行人江蘇恒爍基礎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車牌為蘇E×××××、蘇E×××××汽車兩輛、被執行人陳艷名下車牌為蘇E×××××、蘇E×××××汽車兩輛、被執行人陳麗名下車牌為蘇E×××××、蘇E×××××汽車兩輛,上述車輛均未實際扣押,暫無法處置。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登記信息。
3.2019年8月,本院向蘇州市區各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部查詢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情況,本案審理中查封被執行人周旭剛、陳先菊名下位于蘇州市××區××住宅××室不動產、被××人××、××名下××室不動產。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不動產登記信息。
4.2019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9)蘇0506執3792號之一執行裁定,決定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周旭剛、陳先菊名下位于蘇州市××區××住宅××室不動產、被××人××、××名下××室不動產,并現場張貼裁定。經查,上述不動產均由被執行人居住在內,根據上當前疫情,本院暫緩對上述不動產進行強制清場措施,有待疫情消除后執行。
5.2020年2月18日,本院將執行進程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其表示無其他財產線索提供,未對法院調查的上述情況提出異議。
綜上,本案執行到0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失信決定書、限制高消費令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疫情消除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遞交異議申請書及副本一式十份,向本院申請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陳建軍
審判員王偉
審判員王長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徐春艷
判決日期
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