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平進與鹽城大豐自來水有限公司、鹽城眾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82民初3470號
判決日期:2020-02-26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殷平進與被告鹽城大豐自來水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自來水公司)、鹽城眾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殷平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久榮,被告自來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曉莉,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殷平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兩被告共同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0200元。事實和理由:2006年2月,原告進入被告自來水公司工作,工種是送水工。當時收的水款全部上繳自來水公司,再由自來水公司結算原告的工資。2012年5月,被告自來水公司改變用工方式,改由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原告到被告自來水公司工作,工種仍是送水工。2018年4月20日,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多次向被告自來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春平主張補償金事宜均未果。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自來水公司辯稱,1.原告和我公司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原告系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到我公司送水工崗位,其勞動合同由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社會保險由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繳納,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不存在勞動合同解除時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公司不負給付原告補償金的法律義務;2.原告要求給付2006年至2012年期間的經濟補償金無事實依據且已經過了仲裁及訴訟時效。我國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原告認為其2006年至2012年期間與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又與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則原告應在2012年后一年內主張相關權利,否則超過時效。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辯稱,1.原告殷平進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我國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原告與我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告如認為應獲得經濟補償金,應在2019年4月20日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才申請,已超過一年的時效,故應以超過時效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原、被告雙方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從自來水公司拿水送給用戶,中間差價原告個人獲取,該送水的行為實際上是勞務承攬,我公司只是幫原告代辦保險。原告將工資和應當繳納的保險交給自來水公司的會計,自來水公司的會計交給我公司,我公司把工資發放給原告,保險費交給保險機構,從2017年年底到2018年初,原告提出由單位幫忙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高,要求自己繳納,遂提出解除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我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根據原告的申請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同時,原告本人到勞動局辦理了下崗手續,因此雙方是根據原告的申請辦理的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形。3.原告訴稱的工資標準無事實依據。我公司與原告之間的書面勞務派遣合同約定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1日,原告與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勞動合同履行地為自來水公司…(原告)從事送水工工作…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月10日為發薪日…每月工資為930元…”2013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2017年9月1日,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分別與原告殷平進續簽上述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履行地分別為自來水公司、大豐城區、大豐城區,每月工資分別為1280元、1720元、未約定工資,其余內容基本同2012年5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為原告殷平進辦理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原告殷平進工作至2018年4月。2018年6月22日,原告殷平進辦理退工手續,填寫退工人員登記表,該表載明退工時間為2018年4月20日,退工原因為解除合同,工作簡歷為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在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工作。2019年5月31日,原告殷平進提起仲裁申請,2019年6月13日,因鹽城市大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已超過5日,征詢原告是否同意繼續由該委審理,原告表示不同意,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原告殷平進向本院提交其于2019年1月30日、3月2日向陳總139××××2206發送短信的截圖打印件,證明其曾向被告自來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春平主張過補償金,以證明其主張未超過仲裁時效。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被告自來水公司不予認可,認為原告與自來水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主張對象錯誤,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陳總不是眾鑫人力資源公司的人,原告未向其公司主張權利,該短信不能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斷。
另查,2012年5月1日,被告眾鑫人力資源公司(乙方、勞務派遣機構)與被告自來水公司(甲方、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一份,內容為:“…乙方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壹拾貳名,使用期限為壹年,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乙方負責與勞務人員簽到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申報、檔案管理等工作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應按勞務人員需求計劃的約定,合理安排乙方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崗位。協議期間,甲方如需對勞務人員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應征得勞務人員同意,并及時將崗位調整情況書面告知乙方。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勞務人員,乙方勞務人員應嚴格遵守甲方安排的工作時間…為使乙方勞務人員勝任甲方的崗位要求,甲方應對其進行適當的崗位培訓和教育。勞務人員實行動態考核、末位淘汰制…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乙方委托甲方實施,甲方有權對乙方勞務人員進行考核、獎勵、處罰和辭退。考核獎懲情況由甲方向乙方反饋。乙方勞務人員因違法違規需要處理時,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參與,乙方接到通知應當及時參與…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勞動紀律、員工手則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計時工資,具體標準由甲方參照同崗位、同工種人員計時標準,與乙方勞務人員協商確定…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有關規定為勞務人員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執行…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人員管理費,標準為:伍拾元/月·人…”,該協議所附勞務派遣人員花名冊包括原告殷平進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殷平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殷平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副本7份,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萍
人民陪審員張琴
人民陪審員王翠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宋晶晶
書記員陳燕
判決日期
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