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永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0604執40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2-24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員會(2017)淮仲字第361號仲裁裁決書,在執行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永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6月20日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股票等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是輪候查封,并存在抵押權,且申請執行人未申請對該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拍賣,本院未對該財產進行處置。本院窮盡執行措施,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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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仲偉
審判員徐中明
審判員邵吉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孫慧
判決日期
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