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楊景超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106民初11816號
判決日期:2020-02-1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盛公司)訴被告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仕桓公司)、楊景超(YANG,CHIN-CHAO)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子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仕桓公司、楊景超(YANG,CHIN-CHAO)經本院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仕桓公司向原告吉盛公司償還貨款1995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95080元為基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收,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計至被告仕桓公司實際償還之日止);2.判決楊景超對本案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事實與理由:2013年,被告仕桓公司向原告吉盛公司購買化工專用材料等,原告吉盛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10月22日依約向被告仕桓公司發貨。2014年5月26日,經原、被告確認,被告仕桓公司的應付貨款合計為1995080元。2014年11月6日,原告吉盛公司向被告仕桓公司發出催款函,后被告仕桓公司向原告吉盛公司出具還款計劃,承諾自2014年11月17日起,每周三還款30萬元,直至貨款全部償還為止。2015年1月30日,被告楊景超作為被告仕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其本人及仕桓公司尚欠原告貨款合計3295149.8元?,F因兩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為維護吉盛公司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仕桓公司、楊景超均未答辯,均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吉盛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1.發貨單一組,顯示2013年1月29日、2013年10月22日,吉盛公司向仕桓公司發貨化工專用材料共5類,貨款金額合計為2125080元,客戶聯系人均為楊先生;2.對賬單一份,顯示截至2014年5月26日,吉盛公司與仕桓公司之間在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0月22日期間交貨5批次,應收金額合計1995080元。該對賬單上另注明“另欠吉盛分公司貨款18400,于5/30前支付”。仕桓公司在該對賬單上加蓋印章,楊景超簽字確認;3.催款函一份,顯示2014年11月6日,吉盛公司向仕桓公司發函稱“經我公司財務核對,截止2014年10月31日貴公司尚欠我公司應收賬款1995080元……請盡快將所欠款項付至我司賬戶?!钡葍热?。該函件結尾“數據無誤”字樣欄加蓋仕桓公司印章及楊景超簽字確認;4.還款計劃一份,上載明“自2014、11、17這周起,每周三還款30萬直至貨款全部償還為止”字樣,該計劃加蓋仕桓公司印章,并由楊景超簽字確認;5.欠條一份,上載明“本人楊景超(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積欠廣州吉盛公司人民幣3295149.8元?!痹撉窏l由楊景超簽字捺印確認。
上述事實,有吉盛公司提供的發貨單、對賬單、催款函、還款計劃、欠條等證據以及吉盛公司的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償還貨款1995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95080元為基礎,從2018年5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楊景超(YANG,CHIN-CHAO)對被告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60元,由被告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楊景超(YANG,CHIN-CHAO)共同負擔(兩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該費用);公告費1900元,由被告楊景超(YANG,CHIN-CHAO)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至有關單位,由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徑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廣州仕桓貿易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楊景超(YANG,CHIN-CHAO)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萬方
人民陪審員鄒允洪
人民陪審員王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方舟
書記員李月蕓
判決日期
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