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與青島維普健康產業管理有限公司嶗山門診部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05民初3927號
判決日期:2017-11-07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維普健康產業管理有限公司嶗山門診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婭楠、桂靜,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檢測費308949.35元;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469.2元,(以308949.35元為基數,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計算為33984.4元,原告僅主張其中的4469.2元),以上合計313418.55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了雙方的合作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檢測費。2017年5月22日,被告確認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欠原告308949.35元。經催要被告未清償。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證據1,合作協議書一份。證據2,對賬單一份。證據3,發票1宗。
被告沒有答辯,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供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了雙方的合作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檢測費。雙方合作期間為兩年,2017年5月22日,被告確認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欠原告308949.35元的檢測費。并在應收賬款對賬單上蓋章確認。合作協議書第七條第三款約定,未及時支付檢測費,應當支付違約金,每天為逾期費用的千分之五。合作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日期為開具發票之日60日內。原告為被告開具發票均在2017年5月底之前。原告主張其中的4469.2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協議書及對賬單在案為據
判決結果
被告青島維普健康產業管理有限公司嶗山門診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濟南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貨款308949.35元、利息4469.2元,共計313418.5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0元,減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志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閆澤華
判決日期
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