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民與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082民初5728號
判決日期:2020-02-11
法院: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朝民訴被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朝民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魯軍、被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朝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房屋損失1萬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系榮成市東上雅郡小區252號603室住戶。自2018年8月以來,被告在清華園工地多次近距離爆破作業,施工噪音猛烈,爆破力度強烈,樓體整體震動劇烈。造成原告樓房墻體、窗臺多處裂縫,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小區居民多次向府新社區居委會、榮成民心網等部門投訴,被告作為工程承包方對原告的房屋損壞問題均不予理睬。原告認為,被告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給原告的樓房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辯稱,我方在爆破施工時對爆破震感的測試數據都控制在國家標準范圍內,不可能對符合質量要求的民用建筑造成損傷,另外,我公司的爆破地點位于榮成市東上雅郡小區與清華園小區之間,清華園小區距離爆破點近,反而沒有樓房受損的情況,并且東上雅郡小區離爆破點近的樓房出現問題少,甚至沒有問題,足以佐證原告樓房受損與被告方爆破作業無關,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系山東省公安廳于2016年8月5日批準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2018年1月至9月間,被告在取得榮成市公安局的批準后在原告居住的榮成市東上雅郡小區西側的清華園工地進行爆破作業,后原告以其房屋由于被告爆破致房屋受損為由向被告索要賠償未果,遂成訴。
訴訟中,經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共同到原告房屋內勘驗:原告房屋內部分窗及墻壁等有開裂;對開裂原因被告否認是其爆破作業導致并拒絕申請鑒定,原告申請對開裂原因及損失情況進行鑒定后,卻拒絕交納鑒定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盛衛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瀟文
判決日期
20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