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與九三集團鐵嶺大豆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京0105民初84673號
判決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康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安農業公司)與九三集團鐵嶺大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嶺大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安農業公司訴稱:1.判令鐵嶺大豆公司返還貨款26615800元;2.判令鐵嶺大豆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以266158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6%的標準,從實際付款之日算至實際返還貨款之日)。事實與理由:康安農業公司與鐵嶺大豆公司為長期貿易合作伙伴,雙方訂立《豆油購銷合同》,約定康安農業公司向鐵嶺大豆公司采購特定豆油產品,并定期結算貨款。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間,雙方曾簽訂六份《豆油購銷合同》,約定康安農業公司向鐵嶺大豆公司采購2000噸鴻鶴大豆三級油,2400噸鴻鶴大豆一級油,貨款總金額為26615800元。合同簽訂后,康安農業公司依約支付全部貨款,但鐵嶺大豆公司遲遲交付貨物,經催促,仍未交付并明確表示拒絕交付貨物,鐵嶺大豆公司構成違約。
被告鐵嶺大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移送至遼寧省鐵嶺縣人民法院審理,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為遼寧省鐵嶺市鐵嶺縣。第二,康安農業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逾期交貨”之貨物不是康安農業公司提交的六份《豆油購銷合同》所對應的貨物,訴爭貨物對應的合同應為鐵嶺大豆公司提交的七份《豆油購銷合同》,該七份合同中存在約定管轄,由甲方所在地即鐵嶺大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康安農業公司提交的六份《豆油購銷合同》載明,由供方所在地農墾法院管轄,故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
判決結果
被告九三集團鐵嶺大豆科技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凜
審判員孫國榮
審判員閆偉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然
判決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