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易琛與楊立新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24633號
判決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易琛與被告楊立君、被告楊秀麗、被告楊立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胡易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鋒、曹娜娜,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胡易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共同向胡易琛支付違約金33萬元。事實和理由:莫某某系楊立君、楊秀麗和楊立新之母。2018年6月2日,胡易琛與莫某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胡易琛購買莫某某所有的北京市朝陽區(qū)高家園三區(qū)1號樓50號房屋(以下稱涉訴房屋),房屋成交總價為330萬元。2018年6月3日,胡易琛與莫某某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莫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前將涉訴房屋內的全部戶口遷出。后胡易琛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莫某某并未在2018年7月31日前將涉訴房屋內全部戶口遷出。2018年12月23日,莫某某死亡,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作為莫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應依法履行合同義務。胡易琛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向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主張違約金,并要求將涉訴房屋內的戶口遷出,但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一直借故推辭,故訴至法院。
楊立君辯稱,不同意胡易琛的全部訴訟請求。2018年7、8月份,楊秀麗通過銀行轉賬將莫某某的售房款給了楊立君110萬元,故該筆款項是莫某某在世時分配給楊立君的,不屬于莫某某的遺產,且楊立君沒有繼承莫某某的遺產,所以不應承擔違約金。
楊秀麗辯稱,不同意胡易琛的全部訴訟請求。莫某某售房時要求的售房款是350萬元,胡易琛父親稱其是農村人,且胡易琛在北京工作急需買房,請求將價格降低一些,莫某某出于可憐胡易琛就將價格降了一些,但沒想到今天胡易琛會起訴到法院。涉訴房屋出售后,莫某某在世時就已經(jīng)將售房款分配給了楊立君、楊秀麗和楊立新,所以售房款不屬于莫某某的遺產。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均沒有繼承莫某某的遺產,所以不應承擔違約金。
楊立新辯稱,不同意胡易琛的全部訴訟請求。關于違約金,2018年9月,楊秀麗將莫某某售房款中的110萬元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楊立新,并告知該筆款項是莫某某的售房款,由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平均分配,故該筆款項是莫某某在世時分配給楊立新的,不屬于莫某某的遺產,且楊立新沒有繼承莫某某的遺產,故不應支付違約金。關于遷戶口事宜,涉訴房屋中原有莫某某、楊某某、楊立新三人的戶口,莫某某出售涉訴房屋時,楊立新不知情,也不知道需要楊立新遷出戶口。合同簽訂后,楊秀麗找到楊立新,楊立新才知道需要遷戶口,但楊立新正在辦理移民手續(xù),戶口等資料已經(jīng)報送到移民局并進行公證,無法撤回。楊立新向胡易琛表示過,等移民手續(xù)審批下來,就可以辦理遷出戶口事宜,但胡易琛不同意。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莫某某和楊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楊立君、楊秀麗和楊立新三個子女。楊某某于2018年4月4日死亡。
2018年6月2日,莫某某向楊秀麗出具委托書,委托楊秀麗代其簽署出售涉訴房屋的合同、履行合同并收取售房定金。
同日,在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稱我愛我家公司)的居間下,胡易琛作為買受方(乙方)與莫某某作為出售方(甲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胡易琛購買涉訴房屋,房屋成交總價為330萬元;甲方應當在涉訴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全部戶口遷出手續(xù),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如期或無法將與該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
2018年6月3日,胡易琛作為買受方與莫某某作為出賣方、我愛我家公司作為見證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莫某某承諾在2018年7月31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完成原有全部戶口遷出手續(xù),若因莫某某自身原因未如期或無法將與該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胡易琛支付房屋總價款10%的違約金,并繼續(xù)履行全部戶口遷出義務。
胡易琛于2018年6月2日向莫某某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于2018年7月6日向莫某某(中信銀行賬戶)支付購房款119萬元,于2018年8月14日向莫某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支付購房款207萬元。此外,莫某某(甲方)、胡易琛(乙方)、我愛我家公司(丙方)、中國光大銀行(丁方)于2018年7月6日簽訂《中國光大銀行房屋交易資金網(wǎng)上托管業(yè)務申請協(xié)議書》,約定甲乙丙方委托丁方對交易資金進行托管,托管資金數(shù)額為2萬元,甲方的托管賬號為×××,乙方的托管賬號為×××,支付條件為:1.辦妥以買方為權利人的不動產權證書;2.物業(yè)結清交驗完成,提供物業(yè)結清清單及提供不動產權證書(10000元);3.提供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戶口解凍通知單(10000元)。同日,胡易琛向莫某某的資金托管賬戶(賬號為×××)支付了20000元,該20000元現(xiàn)仍在托管賬戶內。
2018年7月16日,涉訴房屋轉移登記至胡易琛名下。
2018年12月13日,莫某某死亡。
關于涉訴房屋的售房款,楊立君、楊秀麗和楊立新均表示莫某某于在世時已分配給其三人,就此楊秀麗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轉賬憑證,轉賬憑證顯示:莫某某于2018年8月19日通過中信銀行賬戶向楊立君轉賬1190099元;莫某某分別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向楊秀麗轉賬50萬元、157萬元;楊秀麗于2018年8月30日向楊立新轉賬226萬元;唐聰于2018年11月5日向楊秀麗轉賬116萬元。對于上述轉賬情況楊秀麗表示,楊立新稱其急需用錢,因楊秀麗和楊立新感情很好,故楊秀麗將莫某某轉賬給其的207萬元和自己的19萬元都轉給了楊立新,后楊立新通過其愛人唐聰向楊秀麗轉賬116萬元,相當于楊秀麗共向楊立新支付了莫某某的售房款110萬元。
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均主張莫某某向其三人分配售房款的行為是贈與行為,莫某某未留有遺產,莫某某死亡后只發(fā)放了一筆5000元喪葬費,該款項尚且不夠給莫某某辦理喪事和購買墓地的支出。
關于戶口未遷出給胡易琛造成的損失情況,胡易琛表示房屋內有戶口和沒有戶口的價格會相差10%,故在購房時約定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為購房款的10%,胡易琛購房是為了落戶,購房后想換房,但因莫某某未將房屋內戶口遷出,導致胡易琛不能及時換房,從而向銀行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十萬多元。
經(jīng)釋明,楊立君、楊秀麗、楊立新主張胡易琛要求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本院予以酌減。
庭審中,各方均表示只有楊立新的戶口仍在涉訴房屋內。另查,楊立新于2019年11月12日將戶口從涉訴房屋內遷出
判決結果
一、莫某某在中國光大銀行開立的賬號為×××的資金托管賬戶內的20000元歸原告胡易琛所有;
二、被告楊立君、被告楊秀麗、被告楊立新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繼承莫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共同向原告胡易琛支付違約金20000元;
三、駁回原告胡易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0元,由原告胡易琛負擔5450元(已交納),由被告楊立君、被告楊秀麗、被告楊立新共同負擔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柯巖
審判員張燕鈞
審判員谷培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賀情
判決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