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輝與北京龍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15民初14245號
判決日期:2020-02-10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焦輝與被告李軍、被告蔡紹蘭、被告龍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湖物業公司)、被告北京今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朝裝飾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輝、被告李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艷麗、被告龍湖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陽、被告蔡紹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碩成、被告今朝裝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焦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李軍承擔因其房屋漏水給焦輝造成的裝修損失15086元;2.請求法院判令李軍承擔因房屋漏水導致焦輝不能入住產生的租房費用45000元;3.請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和評估費由4名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焦輝購買的坐落于北京市大興區永興路七號院龍湖時代天街西區8號樓4單元301室的房屋(以下簡稱:301室),于2017年3月份裝修完畢,2018年1月份,焦輝一家6口正式入住。2018年4月15日早7時50分左右,該房屋主臥室房頂突然滲水,接著嚴重起來,就像下雨。焦輝發現此情形后,立即向樓上即大興區永興路七號院龍湖時代天街西區8號樓4單元401室(以下簡稱:401室)反映,同時通知龍湖物業公司前來處理,但那時樓上并無人在家。龍湖物業公司找來了鑰匙,打開401室房門,發現401室內主臥衛生間管道冒水,整個地板都被水浸泡,水深達8厘米。龍湖物業公司通過用吸水泵、關閥門等處理方式才暫時止住衛生間管道返水問題。2018年4月17日早5時20分,焦輝又聽見主臥衛生間吊頂有滴水聲,就又立即通知物業,雙方一并去找401室,發現其主臥衛生間又開始冒水。龍湖物業公司經查找原因發現401室的主下水管道嚴重堵塞,造成其主管道冒水。后經龍湖物業公司重新更換主下水道,才最終疏通。此時焦輝房屋主臥、走廊、客廳的房頂全被浸泡,已無法繼續居住。焦輝只能借住在親戚家(后期修復房屋時,焦輝仍需要舉家搬離)。龍湖物業公司因對房屋缺乏有效、必要的管理,也是造成此次漏水事件的發生原因之一,亦應對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維護焦輝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焦輝的訴訟請求。
李軍辯稱:不同意焦輝的訴訟請求,李軍系401室業主,焦輝的損失是由北京市大興區大興區永興路七號院龍湖時代天街西區8號樓4單元樓房外的共有公共管道堵塞導致,焦輝應向導致管道堵塞的責任人或管理人主張權利,李軍不應當承擔責任,且該公共管道漏水也導致李軍受到了損失,焦輝主張李軍賠償沒有依據。
龍湖物業公司辯稱,不同意焦輝的訴訟請求,本案系侵權糾紛,龍湖物業公司并非侵權人,本案是系因大興區永興路七號院龍湖時代天街西區8號樓4單元1601室(以下簡稱:1601室)業主向管道內傾倒建筑垃圾導致管道堵塞才發生的事故,龍湖物業公司判斷的依據是當時僅有1601室在進行裝修,所以傾倒建筑垃圾具有高度蓋然性。2018年4月15日第一次漏水的時候龍湖物業公司就已經對堵塞部分的主管道進行了更換,第一次更換管道,管道中是泥狀的建筑垃圾,2018年4月17日第二次更換管道,管道里是塊狀的水泥。在第一次漏水時龍湖物業公司就向1601室進行了警示,1601室業主也同意向業主進行賠償。在事故發生后,龍湖物業公司及時采取了停水、更換管道等措施,履行了相關的義務防止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龍湖物業公司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管道進行了清掏疏通,履行了管理義務,所以不應由龍湖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蔡紹蘭辯稱,蔡紹蘭系1601室業主,蔡紹蘭在購買房屋后找裝修公司進行了裝修,裝修時也向龍湖物業公司進行了申報,把裝修公司的情況都報給了龍湖物業公司,在裝修時龍湖物業公司都會去監督。2018年4月16日,龍湖物業公司給蔡紹蘭打電話,說3樓漏水,蔡紹蘭表示3樓漏水與自己沒有關系,龍湖物業公司說可能是蔡紹蘭裝修漏了渣土到管道。知道漏水后,裝修公司今朝裝飾公司的工長說出于善意同意給3樓刷墻,但焦輝不同意,說要起訴龍湖物業公司。蔡紹蘭不認可是其導致的301室被水泡,應當是開發商的管道沒有建造好,龍湖物業公司的清除工作不到位才導致的管道堵塞,事故與蔡紹蘭沒有關系,不同意賠償。
今朝裝飾公司辯稱,今朝裝飾公司是給1601室進行過裝修,裝修期間是2018年3月到5月。今朝裝飾公司認為本案與其沒有關系,今朝裝飾公司在16樓進行裝修,在這個期間管道出現了堵塞,有理由懷疑整棟樓都有責任。龍湖物業公司懷疑可能是今朝裝飾公司傾倒建筑垃圾導致的,其應當提交證據。發生事故時今朝裝飾公司的工長在現場,出于善意同意幫焦輝維修,但是不能因為今朝裝飾公司的善意就說是今朝裝飾公司的責任。在事故發生后,同樓層也有堵漏的情況出現,所以可能是建筑管道設計有問題,與今朝裝飾公司沒有關系,今朝裝飾公司不同意賠償。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301室登記在焦輝名下,建筑面積135.63平方米,龍湖物業公司系301室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2018年4月15日至4月17日期間,401室兩次漏水導致301室主臥、過道、客廳、衛生間屋頂被泡。事故發生后,焦輝通知了龍湖物業公司,經檢查,漏水原因系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水從401室廁所涌出,龍湖物業公司分別于2018年4月15日和2018年4月17日對下水管道進行了清掏,第一次清掏時管道內可見黑色液體,龍湖物業公司稱系水泥狀的建筑材料,第二次清掏時清理出若干水泥塊。庭審中,龍湖物業公司稱漏水事故發生時整棟樓只有1601室在裝修,堵塞應當系1601室向下水道傾倒建筑垃圾導致,并提交了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的清掏疏通記錄表證明其已履行了維護保養義務。蔡紹蘭、今朝裝飾公司認可當時1601室在裝修,但不認可堵塞物系1601室傾倒建筑垃圾形成,并且清掏疏通記錄表系龍湖物業公司個人編寫的內部資料,不認可其證明目的。經詢問,李軍稱其系401室業主,事故發生時該房屋系出租給中介公司使用;蔡紹蘭稱其系1601室業主,事故發生期間,其委托今朝裝飾公司對1601室進行裝修,裝修時,蔡紹蘭向龍湖物業公司進行了報備,龍湖物業公司為其發放了裝修許可證,該證有效期為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
案件審理過程中,焦輝申請對301室主臥、衛生間、客廳、過道的屋頂修復損失,以及客廳的壁紙損失進行評估,經本院委托,北京京港柏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認定因房屋漏水導致的財產及裝修損失為15086元,其中房頂恢復工序費用為9623.5元、電視背景墻及臥室壁紙費用為5465.3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今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輝因漏水產生的裝修損失15086元、租房費用5000元,以上共計20086元;
二、駁回原告焦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原告焦輝負擔10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今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3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劉瑤
人民陪審員梁躍海
人民陪審員豐永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張思竹
判決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