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福與王俊波、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202民初3753號
判決日期:2020-02-10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文福與被告王俊波、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才公司)、石嘴山市星亞西北石油加油站(以下簡稱星亞加油站)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文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鐸、姚學瑾,被告王俊波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郎奠軍,被告育才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平,被告星亞加油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文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1648280.7元(醫療費26889.1元、誤工費586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200元、營養費137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4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510323.2元、后期護理費95230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4651.1元,鑒定費2407.5元、復印費232.5元、殘疾人器具輔助費2573.3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上午,李文福在育才公司、王俊波承包的大武口區西環路延煉油氣鉛洗車房干活時從腳手架上摔下致傷,后被緊急送至寧夏第五人民醫院救治,因傷情嚴重轉院至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急救。前后共住院274天,因此產生巨額醫療費,期間由王俊波、育才公司、星亞加油站支付435000余元醫療費。經鑒定,原告所受傷情被評定為三級傷殘,評定損傷后誤工期293日、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50日,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綜上,育才公司、王俊波承包星亞加油站的建筑安裝工程后,雇傭李文福為其從事勞務工作期間,李文福因勞務活動致自身受到傷害,王俊波、育才公司、星亞加油站應對李文福因勞務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支持李文福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王俊波辯稱,王俊波與星亞加油站并沒有承包合同關系,王俊波也沒有雇傭李文福為其從事勞務工作,李文福針對王俊波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育才公司答辯稱,李文福不是為我公司提供勞務,我公司承建的星亞加油站項目是2016年6月15日開工,2016年8月底全部完工,該工程于2018年4月15日完成的竣工備案。因此,李文福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事故不是在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發生的,與我公司無關。
被告星亞加油站答辯稱,我加油站與李文福不存在勞務關系,其受傷也與我加油站無關。李文福要求我方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李文福對星亞加油站的訴訟請求。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星亞加油站因站內建設的洗車房需要布線安燈,于是雇傭王俊波實施此項工程。因人手緊王俊波又叫來李文福干活。2018年11月30日早上李文福在干活過程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來受傷。李文福受傷后,先后在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住院治療12次,共計273天,住院病案長期醫囑單均注明一級護理,陪床一人,先后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461889.1元,其中李文福花費醫療費26889.1元,其余435000元由王俊波墊付300000元,星亞加油站墊付135000元。此外,出院后李文福購買殘疾輔助器具及護理用品支付2573.24元。2019年9月19日,經石嘴山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文福之損傷評定為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損傷后誤工期為293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期為150日。李文福為此支付鑒定費2407.5元,復印費232.5元。
同時查明,2016年6月12日王俊波掛靠育才公司與星亞加油站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育才公司承建星亞加油站396.8㎡土建工程,合同總價60萬元,2016年6月15日開工,2016年8月5日竣工。合同簽訂后,王俊波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2018年4月15日該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2018年4月23日進行了竣工驗收備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俊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文福各項損失1029257.54元;
二、被告石嘴山市星亞西北石油加油站對原告李文福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李文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634元,減半收取計9817元,由原告李文福負擔3687元,被告王俊波負擔61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鑫
判決日期
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