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電明與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宋春媛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民終5305號
判決日期:2019-10-23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鄧電明因與被上訴人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惠公司),原審被告宋春媛、劉桂泉,原審第三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張旭榕、第三人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18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鄧電明、原審被告宋春媛、劉桂泉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浩夫、陳雪芬,被上訴人信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時作堯、陳思楠第三人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碧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鄧電明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事實及理由:《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第四條第1、2、3款約定的股權作價金額均以目標公司盈利為前提,與第四條第4款約定的“期限屆滿即收購”(即目標公司未盈利)的兜底收購情形有本質區別,且第1、2、3款明確記載了股權作價金額,第4款卻不作約定,表明各方對兩種情形下的股權作價金額適用不同標準和計算方式。股權轉讓屬于雙務合同,其在信惠公司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有權拒絕支付股權轉讓款。無論本案債權系基于何種原因產生,均不影響案涉協議符合名為股權投資,實為融資借貸的性質。在信惠公司未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案外人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征詢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徑直認定“無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當發回重審。
信惠公司辯稱,案涉協議并非有名合同,判斷其是否屬于明股實債協議并無意義,雖鄧電明一致強調該協議屬于無效合同,但并未明確舉示該協議究竟違反了哪一條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補充協議》第4款應和第1、2、3款共作一個體系解釋,第1款明確約定160萬元投資額對應的股權作價160萬元,第2款明確約定480萬元投全投資額對應的股價作價480萬元,第3款明確約定960萬元投資額對應的股權作價960萬元,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可以認定,剩余股權應當以相應的投資額作為股權回購款,在此基礎上增加協議約定的溢價款。鄧電明認為本案屬于名為股權實為債權,在此情況下,如果認定相應的法律關系屬于債權,那么就更應以原債權金額1600萬元作為回購款。鄧電明認為信惠公司應當先履行股權過戶手續,但并未舉示相應依據,在此情況下其認為其支付股權回購款的義務與過戶股權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對于優先購買權,宋春媛、劉桂泉代理人已拒絕履行相應的股權回購義務,另一名股東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從未以任何方式向信惠公司表達其欲行使優先購買權,在信惠公司明確鄧電明應當以1600萬元以及100多萬元的股權溢價款回購相應股權的情況下,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該說明中明確對于相應金額有異議,由此可以確認該公司已經放棄了同等條件下的有限購買權。關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在鄧電明申請撤銷協議另案中,并未將《債權轉讓以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列為撤銷的范圍,因此無需以該案的審結作為前提。
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述稱,是否行使對案涉股份的優先購買權系商業問題,需與信惠公司進行談判,不能強行要求該公司按照一審判決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宋春媛、劉桂泉、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張旭榕未作陳述。
信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連帶向信惠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60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以1600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化5%計算至股權轉讓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9日,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甲方)與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合同編號為CQEXG融-3-2015-32的《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約定甲方因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融資授信人民幣4900萬元,特委托乙方為其融資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甲方在融資期限屆滿未能向融資機構清償甲方債務導致乙方代償即為甲方違約,乙方依據與融資機構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或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代為清償后,甲方保證乙方可向其追償的債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1.代償資金,因乙方代為清償,乙方向融資機構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損害賠償金、違約金、融資機構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2.乙方因向甲方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通訊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提存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等);3.資金占用費,以上述1、2項資金金額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計算,自代償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代償資金、乙方因向甲方行使追償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等之日止。
2015年12月9日,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借款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貸款人)簽訂合同號為2210001042015122858的《借款合同(一般機電產品出口賣方信貸)》,約定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不超過4900萬元的出口賣方信貸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貸款項下首次放款日期至最后還款日止,由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22100010420151228588Z01。同日,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保證人)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債權人)簽訂合同號為22100010420151228588Z01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為前述合同號為2210001042015122858的《借款合同(產品出口賣方信貸)》項下債務人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6年11月17日,劉桂泉(甲方)、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丙方)、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丁方)、張旭榕(戊方)、劉桂泉(己方)簽訂《投資框架協議》,載明:鑒于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為1668.8萬美元,目標公司目前處于資不抵債,凈資產極低,但尚有一定的扭虧為盈的運營能力狀況,甲、乙、丙、丁、戊、己各方同意接受以債權轉股權(階段性持股即明股實債)、股權轉讓、代持股、增資擴股等多種方式實現多方共贏的目的,各方或其代表在2016年11月17日在中國廈門市同安地區以會議形式商討,并達成如下協議,以茲遵守。該協議第1.2條載明:公司現有投資者為:宏利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335萬美元,占80%,其中貨幣1335萬美元;唯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63.8萬美元,占3.8%,其中貨幣63.8萬美元;FAMESTARCORP出資135萬美元,占8.1%,其中貨幣135萬美元;POWERTREASUREINC.出資135萬美元,占8.1%,其中貨幣135萬美元。第2.1條載明:將瑪司特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由目前的1668.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15104675.19元)增加至1.6億元人民幣。第2.2條載明:本次投資前,在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保持1668.8萬美元不變的情況下,甲方同意對目標公司投資4500萬元,并出資回購目標公司原股東(唯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AMESTARCORP、POWERTREASUREINC.)持有的在目標公司全部股權,同時,目標公司的原股東乙方同意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即相應的權利、義務無償轉移給甲方、戊方、己方三方。股權變更增資后,甲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59.5%的股權、乙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11%的股權,戊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5%的股權,己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2%的股權。第2.4條載明:丁方與目標公司債權總額為4800萬元,其中3200萬元掛賬,另1600萬元,丁方以對目標公司債權轉股權并階段性持股(即明股實債),丁方階段性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一,股權變更后,丁方階段性持股比例為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的10%。第三條股權變更后股權結構為:劉桂泉(代)股權比例59.5%、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11%、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比例12.5%、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股權比例10%、張旭榕股權比例5%、劉桂泉股權比例2%。
2016年11月2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通知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代償2210001042015122858的《借款合同(一般機電產品出口賣方信貸)》項下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1月30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49149363.76元。
2016年11月30日,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代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償還47987924.72元。
2016年12月1日,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承擔擔保責任確認函》,確認收到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代償本金47987924.72元。
2017年4月18日,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甲方、轉讓方)與信惠公司(乙方、受讓方)簽訂編號為CQEXG轉201701號的《債權轉讓合同》,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編號為CQEXG融-3-2015-032的《融資擔保委托合同》項下債權本金金額為1600萬元的追償債權即行轉讓給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鄧電明(甲方)、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丙方)、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丁方)、宋春媛(戊方)、劉桂泉(庚方)、張旭榕(辛方)簽訂《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載明:1.鑒于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為1668.8萬美元,目標公司目前處于資不抵債,凈資產極低,但尚有一定的扭虧為盈的運營能力狀況,甲(原為劉桂泉代持)、乙、丙、丁、戊、己、辛各方同意接受以債權轉股權(階段性持股)、股權轉讓、代持股、增資擴股等多種方式實現多方共贏的目的,各方或其代表在2016年11月17日在中國廈門市同安地區以會議形式達成了《投資框架協議》;2.甲方原委托己方代持股,現經甲、己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代持關系,由甲方直接持股;3.丁方已將其對目標公司4800萬元債權本金中的1600萬元轉讓給庚方,庚方擬以其對目標公司1600萬元債權轉股權并階段性持股。該協議第二條第1款載明:將瑪司特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由目前的1668.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15104675.19元)增加至1.6億元人民幣。第2款載明:本次投資前,在目標公司的注冊資本保持1668.8萬美元不變的情況下,甲方同意對目標公司投資4500萬元,并出資回購目標公司原股東(唯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AMESTARCORP、POWERTREASUREINC.)持有的在目標公司全部股權,同時,目標公司的原股東乙方同意將其持有的部分股權即相應的權利、義務無償轉移給甲方、戊方、己方三方。股權變更增資后,甲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中的71.7%,戊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中的5%,己方占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中的2%。第4款載明:丁方與目標公司債權本金總金額原為4800萬,丁方將其中1600萬元轉讓給庚方。庚方以其對目標公司的1600萬元債權轉股權并階段性持股,庚方階段性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一,股權變更后,庚方階段性持股比例為目標公司注冊資本1.6億元的10%。該協議第三條記載股權變更后股權結構為:鄧電明、金額11473萬元、股權比例71.7%;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額1807萬元、股權比例11.3%;重慶信惠投資有限公司、金額1600萬元、股權比例10%;宋春媛、金額800萬元、股權比例5%;劉桂泉、金額320萬元、股權比例2%。
信惠公司(甲方)、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乙方)、鄧電明(丙方)、宋春媛(丁方)、劉桂泉(戊方)簽訂《債權轉股權投資協議》,載明:五方確認,截至2017年4月20日,甲方對乙方的待轉股權總額為1600萬元;債轉股完成后,乙方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為:鄧電明、金額11473萬元、股權比例71.7%;廈門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金額1807萬元、股權比例11.3%;信惠公司、金額1600萬元、股權比例10%;宋春媛、金額800萬元、股權比例5%;劉桂泉、金額320萬元、股權比例2%。
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甲方)、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乙方)、劉桂泉(丙方)、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丁方)、張旭榕(戊方)、劉桂泉(己方)簽訂《債權轉股權的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其中第四條約定股權回購:甲方1600萬元債轉股(明股實債)部分回購方式為:1.待乙方月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后,在核賬確認之日起15日內,乙方其余股東無條件收購或乙方回購甲方持有乙方股權中的10%(即16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即160萬元*5%*甲方實際持股天數/360天);2.待乙方月度營業收入連續5個月累計達到9000萬元后,在核賬確認之日起15日內,乙方其余股東無條件收購或乙方回購甲方持有乙方股權中的30%(即48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即480萬元*5%*甲方實際持股天數/360天);3.履行完本條第2款后一年,乙方其余股東無條件收購或乙方回購甲方持有乙方剩余所有權股份(即96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即960萬元*5%*甲方實際持股天數/360天);4.自甲方代償之日(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代償確認文件為準)起屆滿兩年前的五個工作日,乙方其余股東無條件收購完或乙方回購完甲方持有的乙方剩余股權及支付資金占用費(即甲方持有乙方剩余股權對應額*5%*甲方實際持股天數/360天)。本款不以本條第1、2、3款收購事宜履行為前提;5.由甲方擔保的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4800萬元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及罰息等(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代償確認文件為準),乙方應當在甲方代償日前付清;6.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甲方將股權轉讓給乙方股東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依乙方公司章程約定實施;7.當無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由丙方收購甲方股權,當有一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由主張的股東收購甲方股權,當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8.在達到收購條件的情況下,甲方有繼續持股的權利,如甲方選擇繼續持股,放棄回售權利后,乙方將不再支付甲方相對應的5%/年資金占用費。
后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甲方)、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乙方)、鄧電明(丙方)、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丁方)、宋春媛(戊方)、劉桂泉(己方)、信惠公司(庚方)、張旭榕(辛方)簽訂《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其中第四條約定股權回購:庚方所持有的1600萬元股權退出方式為:1.待乙方月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后,在核賬確認之日起15日內,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無條件收購庚方持有乙方股權中的10%(作價16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即160萬元*5%*甲方代償之日起至庚方該部分股權退出之日止的天數/360天);2.待乙方月度營業收入連續5個月累計達到9000萬元后,在核賬確認之日起15日內,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無條件收購庚方持有乙方股權中的30%(作價48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即480萬元*5%*甲方代償之日起至庚方該部分股權退出之日止的天數/360天);3.履行完本條第2款后一年,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無條件收購庚方持有乙方剩余所有股份(作價96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即960萬元*5%*甲方代償之日起至庚方該部分股權退出之日止的天數/360天);4.自甲方代償之日(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代償確認文件為準)起屆滿兩年前的五個工作日,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無條件收購完庚方持有的乙方剩余股權及支付股權溢價款(即甲方持有乙方剩余股權對應金額*5%*甲方代償之日起至庚方該部分股權退出之日止的天數/360天),本款不以本條第1、2、3款收購事宜履行為前提;5.由甲方擔保的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4800萬元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及罰息等(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代償確認文件為準),乙方應當在甲方代償日前付清;6.在同等條件下,庚方股份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有優先購買權,庚方將股權轉讓給上述股東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依乙方公司章程約定實施;7.當無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由鄧電明收購甲方股權,當有一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由主張的股東收購甲方股權,當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8.在達到收購條件的情況下,庚方有繼續持股的權利,如庚方選擇繼續持股,放棄回售權利后,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將不再支付甲方相對應的5%/年資金占用費。
后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形成新的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為16000萬元,股東鄧電明認繳出資額11473萬元、出資比例71.7%、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期限記載已繳足,股東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1807萬元、出資比例11.3%、出資方式為以債權轉股權出資、出資期限記載已繳足,股東信惠公司認繳出資額1600萬元、出資比例10%、出資方式為以已債權轉股權出資、出資期限記載已繳足,股東宋春媛認繳出資額800萬元、出資比例5%、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期限記載已繳足,股東劉桂泉認繳出資額320萬元、出資比例2%、出資方式為以貨幣出資、出資期限記載已繳足。
2018年9月6日,信惠公司向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作出《關于貴方對我司提出的關于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召開的股東會臨時議案提案回函的回函》,要求三方履行第一期回購義務,支付股權收購價款。劉桂泉于2018年9月11日簽收該函,并代鄧電明簽收。宋春媛于2018年9月12日簽收該函。
2019年4月24日,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向一審法院申請中止本案訴訟,其理由為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16年、2017年簽訂的《投資框架協議》、《投資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及三份《廈門瑪司特電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本案須以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上述案件尚未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信惠公司與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以及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廈門宏達運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張旭榕以及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本案債權系基于保證人重慶進出口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向中國進出口銀行所負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而產生,后經協商將債權轉化為持有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股權,并不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預先約定了股權回購價款及固定標準溢價款,但該條款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對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稱涉案協議無效的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第四條第4款約定“自甲方代償之日(以進出口銀行廈門分行出具代償確認文件為準)起屆滿兩年前的五個工作日,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無條件收購完庚方持有的乙方剩余股權及支付股權溢價款(即甲方持有乙方剩余股權對應金額*5%*甲方代償之日起至庚方該部分股權退出之日止的天數/360天),本款不以本條第1、2、3款收購事宜履行為前提”,中國進出口銀行廈門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承擔擔保責任確認函》,故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應予2018年11月30日前五個工作日回購信惠公司所持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全部股權。雖然該條并未明確約定“甲方持有乙方剩余股權對應金額”,但從本協議第四條第1、2、3款的約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對信惠公司所持有的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作價金額為1600萬元。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辯稱,協議各方并未明確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購信惠公司所持股權的作價金額,信惠公司主張的股權作價款缺乏依據,且協議業已闡明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嚴重資不抵債,信惠公司要求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以購入價收購股權,有失公允,該院不予采納。
《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第6款約定“在同等條件下,庚方股份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有優先購買權,庚方將股權轉讓給上述股東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依乙方公司章程約定實施”,第7款約定“當無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由鄧電明收購甲方股權,當有一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由主張的股東收購甲方股權,當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現無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根據《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第四條第7款的約定,應由鄧電明收購信惠公司所持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全部股權。現約定回購期限業已屆滿,信惠公司起訴要求鄧電明支付股權轉讓款(即回購款)160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以160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化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惠公司起訴要求宋春媛、劉桂泉承擔支付股權轉讓款及股權溢價款的義務,與《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第四條第7款的約定不符,該院不予支持。
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辯稱,因股權變更登記與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沒有先后順序,應當同時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在信惠公司履行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有權拒絕支付股權轉讓款和溢價款,但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義務依法應由廈門瑪司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承擔,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以此作為拒絕履行支付股權轉讓款義務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對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的此項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鄧電明、宋春媛、劉桂泉提出本案應中止審理,但其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提起的訴訟并未要求撤銷《債權轉股權回購及債務清償協議補充協議》,該院不予準許。
綜上,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鄧電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信惠公司股權轉讓款1600萬元及股權溢價款(以1600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化5%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信惠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7427元,減半收取,計63713.5元,由鄧電明負擔。
二審中,鄧電明以新證據為由向本院舉示了《說明》一份,擬證明信惠公司起訴時沒有通知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庭審辯論后才追補通知并自行設置3天的投遞期限,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也未考慮該事實,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信惠公司質證認為,鄧電明的兩位代理人并非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無權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參加訴訟的請求,因此該公司沒有申請參加本次訴訟的意思表示;該說明第3條明確載明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同等條件下的股權購買價格存在異議,因此可以判斷該公司已經放棄了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信惠公司發送函件載明的日此并未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應屬有效;該《說明》不具有證據屬性,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將其提交給法庭的意思表示。
信惠公司以新證據為由向本院舉示《關于請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函》及其EMS郵寄憑證、網絡查詢回單,擬證明信惠公司要求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廈門市意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未回復的行為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鄧電明質證認為,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證據無論從程序上還是時間上均不能作為一審判決是都正確的前提,信惠公司與鄧電稱并未就股權轉讓形成合意。
對于以上證據材料,本院認為,二審中已依法追加廈門市意股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由其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發表了意見,不再需要該兩份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故均不采納作為二審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427元,由上訴人鄧電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毅
審判員張薇
審判員余彥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劉玲玲
書記員冉攀峰
判決日期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