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85執2689號
判決日期:2020-01-17
法院: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與蘇州金輝化纖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蘇0585民初3159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調解書:雙方確認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結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利息、罰息、復利814239.78元(暫計算至2019年3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至本息還清之日止)。上述款項由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前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前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律師費50000元。如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條款履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有權就劉穎、談輝名下位于太倉市房屋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9266元,減半收取9633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4633元,由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負擔。該款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于2019年6月23日前直接支付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如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未按上述條款履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有權就上述款項全部未付部分申請執行。因蘇州金輝纖維新材料有限公司、劉穎、香塘集團有限公司、談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1947450.7元。
本案在執行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談輝、劉穎名下位于太倉市房地產,當事人對上述查封房產進行了議價,議價市值(含固定裝修)為10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談輝、劉穎名下位于太倉市房地產,以清償債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澄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憶琳
判決日期
202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