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1民終26151號
判決日期:2020-01-16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68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公告費、保全費等其他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欠款數額與事實不符。涉案征詢函系應被上訴人要求審計用的,不作為實際對賬。一審有5張單子共519198.16元,上訴人不知情,亦未收到過這些書,應系劉漢卿訂的。且劉漢卿并非上訴人員工。若被上訴人堅持519198.16元應由上訴人承擔,其應提供相應訂貨和收貨單。
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54342.13元,并支付違約金暫計130000元(違約金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2.本案的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保全保險費、公告費等)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月5日,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銷售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雙方對訂貨、發貨、收貨及退貨的銷售圖書程序進行了約定。結算賬期:教材新建客戶關系的以現款結算;長期合作關系的3個月后乙方向甲方結書款,發貨時間以甲方發貨清單為準。結算折扣:大中專教材結賬折扣68%。結算程序:1、對賬:由甲方向乙方或傳真對賬單,乙方收到通知后3日內須回復甲方。2、匯款方式:乙方將書款匯入甲方指定賬戶,或將現金(支票)交甲方財務部,甲方賬戶如有變化應及時通知書面通知乙方。3、退貨沖抵:當期退書實洋只能沖減當期應收賬款。甲方每2個月向乙方書面通知乙方賬款情況,乙方收到通知書后應認真核對,收到對賬通知書后15天內,乙方負責人須簽字蓋章確認,并將原件掛號寄回甲方,無書面異議的視為認可甲方所通知的賬款,乙方不得拒付。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條款,則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乙方不按時付款,則應按每延遲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原被告雙方分別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
2015年1月4日,原被告雙方再次簽訂《銷售合同書》,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其他約定事項同上述合同。
原告提供的《應收賬款征詢函》顯示,截止2017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1174342.13元。被告在信息證明無誤處加蓋公司印章。
2018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貨款20000元。
庭審中,被告認可《應收賬款征詢函》上其公司印章的真實性,但稱當時是為了配合原告上市公司審計查賬,按照原告要求對未經核實的詢證函加蓋了章,且原告明確表示不作為對賬用,該證據不能證明實際欠款金額。被告認可尚欠原告635143.97元未付,認為另外519198.16元為劉漢卿購貨款項,不應由其承擔。
另,經原被告雙方共同確認爭議的519198.16元已由萬方科技學院支付給被告。原告稱劉漢卿為被告公司業務人員,被告稱劉漢卿是其合作伙伴,只提成,不發工資,與被告實際是合作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兩份《銷售合同書》及《應收賬款征詢函》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貨物,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相應款項,已經構成違約,雙方對賬后,被告僅償還20000元貨款,尚余1154342.13元未支付,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1154342.13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從2017年9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其支付違約金,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告預期利益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酌定違約金為130000元,該數額足以彌補原告損失,也體現了對被告違約行為的適當懲罰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金額中有519198.16元不是被告公司的欠款,是劉漢卿向原告要的書,原告按劉漢卿的要求直接發到萬方科技學院,公司對此并不知情,該筆款項不應由被告承擔。本院認為,雙方已對欠付款項進行對賬,被告已對欠付款項進行確認,劉漢卿為被告公司員工,且該筆款項已由萬方科技學院支付給被告,被告應對該筆款項承擔付款責任。故對于被告的該項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54342.13元、違約金130000元;二、駁回原告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180元,由被告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92元,由上訴人河南豫科教育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文琳
審判員高鐳
審判員石衛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祿亞楠
判決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