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峰電瓷制造有限公司與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楊明華、劉獨春、江西宏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贛0323民初120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16
法院: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請人江西利峰電瓷制造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宏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楊明華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贛0323民初1200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宏力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楊明華的銀行存款共計390萬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請人共計價值390萬元的其他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凍結了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設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賬戶,賬號15×××71,凍結金額75221.52元、開設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營業部賬戶,賬號82×××01,凍結金額2404697.82元。
現解除保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經自行協商,申請人同意僅凍結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銀行82×××01賬戶的金額1000000元,對該賬戶余款1404697.82元及其在工行江西省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的15×××71賬戶,于2019年11月11日申請本院解除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設在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賬戶,賬號15×××71的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二、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西恒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設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營業部賬戶,賬號82×××01,賬戶金額1404697.82元的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劉偉華
審判員鄧克明
審判員劉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干一
判決日期
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