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閩02行終304號
判決日期:2019-12-13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不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2019)閩0203行初20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判決查明,閆秀欠系王某妻子,王獻輝、王鵬輝系王某兒子。王某是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職工,在漳州市龍海市隆教鄉白坑村華陽電業有限公司(后石電廠)從事保潔員崗位工作,住在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后石項目部員工宿舍。王某工作地點與宿舍在沿海大通道的兩側。2018年10月11日7時36分許,王某下班后駕駛兩輪機動車,行至漳東線后石電廠路段(750KM+100M),在穿越機動車道時與莊某駕駛的閩D×××××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傷后,王某被送往福建省龍海市第一醫院搶救,于2018年10月11日11時54分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多發性損傷。事故發生后,龍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3506811201800001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9年2月28日,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廈勞仲案〔2019〕0690號調解書,確認王某與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2月28日,王鵬輝以“王某2018年10月11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為由向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仲裁調解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下班路線圖、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3月14日予以受理,于2019年3月19日向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送達舉證責任通知書。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提交了答復意見,認為王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沒有乘坐公司通勤車輛,而自行騎乘無牌無證的車輛,本人也沒有駕駛證,且事故發生地點并非在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2019年3月19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柯某進行調查詢問,柯某陳述:公司有通勤車專門負責接送員工上下班,公司要求住宿舍的員工坐通勤車上下班,部分員工為了方便會自己騎車上下班。王某是2018年9月5日進入公司漳州項目部上班的,從事保潔崗位工作,上班地點在后石電廠,住在公司宿舍。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系其無牌無證駕駛,其回公司宿舍的路線不是正常的回宿舍路線。
2019年3月19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員工饒某進行調查詢問,饒某陳述:其與王某同在后石電廠從事保潔員工作,上班時間是白班7:00-17:00,晚班17:00-7:00。2018年10月10日王某上夜班,10月11日7:00下班。公司有安排廠車從宿舍接送到后石電廠,路程約3公里。王某住在公司宿舍,平常騎二輪電動車上下班。上班是順行,下班走到后石電廠后門口穿過第一個十字路口,再走原來的路就是逆行了。公司其他住宿舍的人都是走同樣的路線。
2019年4月24日,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案涉廈門市職工工傷認定書,并于2019年5月21日郵寄送達王某親屬,2019年5月22日送達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
另查明,王某(公民身份號碼4110241961××××××××)又名張某(公民身份號碼4127231957××××××××,后張某戶口被注銷),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事發時駕駛無號牌二輪機動車。
原審法院認為,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為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其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在接到工傷申請后,依法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系其法定職責。
王鵬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審查了其提交的相關材料,經確認申請材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受理條件后,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必要的調查核實。在審查申請材料、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工傷認定并依法送達,程序合法。
本案存在以下爭議焦點:
一、事故發生時,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與王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在案證據顯示,王某又名張某,兩個名字登記的出生年月不一致,事發時按照王某登記的年齡未滿60周歲,張某登記的年齡已滿60周歲,在沒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無法判斷王某的真實年齡。但是,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廈勞仲案〔2019〕0690號調解書,確認王某與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該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此確認王某事發時與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予以認可。退一步來說,即使王某事發時年齡已滿60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蓖跄嘲l生交通事故死亡,也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二、王某違反公司規定,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雖然設有通勤車,并要求住宿的員工要乘坐通勤車,但是,每個員工對上下班采取何種交通工具有其自身的喜好和選擇,只要是合乎情理的就不應予以限制,法律對此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王某沒有乘坐公司的通勤車而是騎車上下班,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82號)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該答復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針對的是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對無證、無牌駕駛機動車是否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作的答復。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這一項從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條款中刪除,因此該答復已不適用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此外,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了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在這一項中增加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這一條件,可見,無證、無牌駕駛機動車是作為交警部門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分擔的一項考量因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中不應再作為一項因素加以考慮。
三、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否是在下班的合理路線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其下班后半小時左右,屬于合理時間范圍內。關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根據在案證據和庭審調查,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是在其日常上下班的合理路徑中,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認為王某并非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其主張不予采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王某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據此作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為工傷的認定,并無不當,應予支持。
綜上,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9010501號廈門市職工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于原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王某的真實出生日期應1957年9月4日,因此事故發生時王某超過60周歲,已達退休年齡,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其與上訴人之間系勞務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因上訴人不知道王某的真實年齡,與其達成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該調解書不能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2.事故發生時,王某的騎行路線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已經超出了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宿舍的合理路線范圍,因王某已去世,對于其當天騎車過馬路意欲去往何處,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原審第三人都是猜測,均無證據證明,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王某當時不是在上下班合理路線,系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被上訴人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稱,1.仲裁調解書已經確認王某與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張某”的戶籍信息已經注銷,無法證明其出生時間,且即便王某于事故發生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亦不影響本案工傷認定;3.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工廠和宿舍分別在事故發生地的兩側,為了便利,王某的騎行路線符合上下班的路線。
原審第三人閆秀欠、王獻輝、王鵬輝陳述稱,1.“張某”的身份證已注銷,不具有法律效力,應以“王某”身份材料為準,且王某的年齡不影響本案勞動關系的確認和工傷事實的認定;2.事發地點是王某回宿舍的必經路線,橫過馬路后才能回宿舍,其下班后半小時左右發生事故,應屬于上下班途中;3.其他意見與被上訴人一致。
各方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均隨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據本案的證據材料所認定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廈門市恒力機電設備運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林瓊弘
審判員龍輝
審判員宋希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雪玉
代書記員陳靚
判決日期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