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仕杰、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履行法定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行初401號
判決日期:2020-01-15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蔡仕杰訴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蔡仕杰與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雷、孫凱特,第三人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林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蔡仕杰訴稱:原告系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村民。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上山根村委會、經濟合作社郵寄提出公開該村“安置留地和舊村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設計一共花了多少錢及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匯款記錄、發票等”村務信息的申請。上山根村委會、經濟合作社于當日簽收,但未回復。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郵寄《關于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村委會拒絕村務公開的依法行政申請書》,要求被告“1.依法責令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村委會公開安陽街道上山根村安置留地和舊村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設計一共花了多少錢及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匯款記錄、發票等;2.依法查證上山根村干部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違法行為;3.依法讓違法的村干部承擔責任,該移交紀委處理的,請盡快移交不要拖延,4.將受理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簽收,但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責令村務公開。被告拒絕履行法定職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請法院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判令被告責令上山根村委會、經濟合作社限期公開“安陽街道上山根村安置留地和舊村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設計一共花了多少錢及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匯款記錄、發票等”的村務信息。
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原告蔡仕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身份證,2.依法行政申請書及郵政掛號信封、寄收查詢單,3.村務公開申請及郵政掛號信封、寄收查詢單,4.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5.安辦發〔2018〕115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6.安辦發〔2018〕116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7.申請緊急落實騰退房的報告,8.題為“村民申請村務公開、法院依法責令政府限期履行”的新聞報道,9.(2015)灞行初字第28號行政判決書。
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辯稱:一、被告并無相關行政職責,是否作出答復均不具有可訴性。涉案糾紛因上山根村委會未對原告提出的村務公開申請作出答復而引起,原告認為該村委會存在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且怠于履行,進而要求被告作出責令公開的處理,屬于村委會應當接受村民查詢而未履行義務的情形,不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不負有對上述事項作出處理的法定職權。此外,對村干部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行為,被告亦不負有查處職責。鑒于被告并無對原告申請事項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答復與否均不具有可訴性。二、上山根村委會已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定期主動公開村務信息,其中包括原告要求獲取的設計費支付情況的信息,客觀上也無需責令其公開。原告要求被告責令公開涉案村務信息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蔡仕杰的起訴。
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安陽街道上山根建房戶代表議事簽名表”及張貼材料的拍照件,證明上山根村委會已經依法定時定期公開相關設計費的支付信息。被告在庭審當天又補充提交以下證據:1.依法行政申請書、村務公開申請書,2.掛號信封及寄收查詢單,證據1-2證明原告提出涉案公開申請。3.擬稿單,4.告知書,5.郵寄憑證、送達回證,證據3-5證明被告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告知書并寄送原告,原告于同月14日簽收。
第三人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補充稱第三人已經公開了涉案村務信息,相應款項也已支付完畢。
第三人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銀行轉賬記錄的兩份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蔡仕杰對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逾期提供的證據不予質證,但認可兩份申請書的真實性,認為其他材料可能是被告后補的;對被告提供的拍照件,認為因建房戶代表的產生程序違法,相關材料也均屬違法,也沒有公開;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認為實際上沒有公開過,即使有公開,也是不完全公開。
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對原告蔡仕杰提交的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4-9,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針對上山根村委會未對原告申請事項作出反饋的情形,安陽街道辦事處具有處理職責,同時指出原告就類似事項多次提出申請。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被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被告提供的“安陽街道上山根建房戶代表議事簽名表”及張貼材料的拍照件,未記載調取時間及證據來源,也未經提供單位蓋章,且無法反映具體的公示日期,不能證明被告在收到原告要求其責令上山根村委會公開村務信息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調查核實,本院不予采信;對被告超過法定的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本院不予接納,但被告陳述其已將原告申請事項移交安陽街道辦事處處理,并已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告知書及原告于11月14日簽收的事實,原告未明確否認,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3,可以證明其提出涉案申請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和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與本案處理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作審查認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及各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蔡仕杰系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村民。2018年6月12日,原告向上山根村委會、經濟合作社郵寄提出公開該村“安置留地和舊村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設計一共花了多少錢及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匯款記錄、發票等”村務信息的申請。上山根村委會、經濟合作社于當日簽收,但未回復。2018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郵寄《關于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村委會拒絕村務公開的依法行政申請書》,要求被告“1.依法責令上山根村經濟合作社、村委會公開安陽街道上山根村安置留地和舊村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設計一共花了多少錢及相關協議、會議記錄、匯款記錄、發票等;2.依法查證上山根村干部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違法行為;3.依法讓違法的村干部承擔責任,該移交紀委處理的,請盡快移交不要拖延,4.將受理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原告。”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簽收,于11月8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原告其申請將移交安陽街道辦事處處理。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提起本案訴訟。庭審中,被告提出上述告知書即為對原告申請事項的答復,但屬于信訪答復,不具有可訴性。經釋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已作答復(告知),要求確認該答復(告知)行為違法。另查明,上山根村委會已被瑞安市人民政府瑞政發〔2019〕65號批復撤銷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8日對原告蔡仕杰申請事項作出的答復(告知)行為;
二、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對原告蔡仕杰關于瑞安市安陽街道上山根村村務公布事項的申請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答復。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許旭東
審判員鄭宇
人民陪審員應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瞻智
代書記員陳巨創
判決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