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唐千里等股東出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479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聯創公司”)與被告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陳耿、被告包紹林、被告黃雄、第三人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信茂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中,本院依法審查后追加第三人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院國資公司”)、案外人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和財務局(以下簡稱“中科院條財局”)參與訴訟。后因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出具《情況說明》,故本院經審查后決定其退出本案訴訟。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2016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峰、熊志新,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柏賢、張瑤,被告唐千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俊、林鈞,被告陳耿,被告包紹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俊、林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雄、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聯創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人民幣XXXXXXX.42元(以下幣種同)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從2013年9月27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至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各被告按照增資前所持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權比例支付,其中: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支付XXXXXXX.34元,被告唐千里支付XXXXXXX.43元,被告陳耿支付300240.93元,被告包紹林支付287347.15元,被告黃雄支付261559.58元;2、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6月30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作為乙方、其余四被告作為丙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作為丁方,在江西南昌就原告對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增資事宜簽署一份《增資協議》,協議對增資方式、增資定價方式、增資價格、價值評估、原告出資額、出資資金的交付、工商注冊變更登記、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價值貶損超過10%時的處理等方面進行了約定。經各方股東會及有權機關批準,《增資協議》生效,原告出資XXXXXXXX元對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后,原告成為持股51%的股東,并辦理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原告增資以后,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在進行定期審計時,認定存在資產貶損,貶值的數額為XXXXXXX.42元。根據《增資協議》第二條第3款:“各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成為丁方股東前形成的丁方全部資產(特別是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具體以經甲、乙、丙方認可的工商登記變更日丁方資產負債表為準)的價值保全由丁方經營層負責。除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折舊或攤銷外,如丁方資產出現超過10%的價值貶損(價值貶損由審計機構在進行定期審計時認定),則該等價值貶損在確認后的6個月內由乙、丙方按本次增資前所持有的丁方股權比例向丁方支付賠償”之約定,五被告有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支付賠償的義務。為解決該問題,原告與五被告于2013年9月27日召開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東會,對《關于公司資產價值貶損及補償事宜的議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決議“同意按審計機構意見核減公司資產,同時同意由唐千里負責應收賬款(發出商品)進行確認和款項催收,確認的應收賬款和變現的存貨用以沖抵確認的資產貶損額。以2014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公司對資產價值貶損額進行最終確認,并按照《增資協議》約定對最終確認的資產價值貶損額進行處理。”各方均確認該審價報告,認定在2013年8月31日前存在XXXXXXX.42元的資產價值貶損。為解決價值貶損的賠償事宜,原、被告幾方雖經多次協商,但均未達成一致。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為原告的合并報表單位,其資產價值直接影響原告的資產價值,五被告理應嚴格履行《增值協議》立即支付資產價值貶損的賠償。
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辯稱,要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理由:1、《增資協議》沒有經過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主管部門,即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和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的備案和批準,根據協議第4.2條和第6.1條的約定,備案與否法律效果約定不同存在歧義,代理人對當時合同訂立的情況不了解,但評估報告或者評估結果是增資行為的一部分,我方認為該兩條約定是對各方增資協議從法律效力評定和終止協議的雙重保障,《增資協議》效力由法院判定。2、原告提交的用以說明本案系爭資產價值貶損的審計報告不具有合理性,對應資產貶損的數額未經各方認可,不應以審計報告作為核定資產貶損的依據。
被告唐千里和被告包紹林共同辯稱,要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理由:1、《增資協議》確定了以資產評估值(評估基準日2012年8月31日資產評估值XXXXXXXX.81元)作為增資定價的依據,各方是在看到資產評估報告之后才簽訂的《增資協議》,故是增資方和原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2、《增資協議》約定價值保全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經營層負責,該價值保全應為客觀價值保全,非主觀財務處理的保全,原告用其主觀處理資產貶損作為依據,混淆價值保全的概念,評估報告對于2012年8月31日對相關資產進行核銷處理,是經過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相關決策流程,作了資產核銷,也是原告在增資以前就已經知曉且認可的。3、原告提供的審計報告未經公司決策流程,未根據公司財務規定賬務處理流程,違背了國家會計準則,擅自對前一年賬面價值進行巨額調整。因審計報告與評估報告中的資產負債表大相徑庭,若按照原告目前訴請,本案需要重新委托評估。4、兩被告對于文件未通過備案被退回的情況不清楚,但被告唐千里提出《增資協議》在2013年8月備案未通過的情況,原告高層通過電子郵件及電話的方式已經知情。且原告在2013年6月3日發布的上市公告(2013臨020號公告)中,明確鑒于評估報告結果尚需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主管機關備案,存在未取得備案或進行調整的可能,故從公告內容看,原告清楚協議需要備案。5、關于《增資協議》中第4.2條和第6.1條的約定歧義,因兩被告都是小股東,在簽訂協議時沒有發言權,但就效力而言,兩被告認為第6.1條效力更高,《增資協議》效力具體由法院判定。
被告陳耿辯稱,要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理由:1、被告中科院微信所的上級主管部門沒有備案,故《增資協議》效力由法院判定,且原告在簽訂協議時對備案的必要性應當明知。2、對原告提供的審計報告不予認可。關于資產貶值金額,五被告從未認定。
被告黃雄辯稱,對原告提交的審計報告不予認可。
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述稱,本案訴訟的受益人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原、被告均對公司經營有部分了解,但具體經營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認可原告提交的審計報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提出《增值協議》沒有經過上級部門備案,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現在的經營狀況來說,原告全部撤資之后公司會面臨破產,希望原、被告可以和解。
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述稱,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于2013年5月向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報送《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增持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51%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材料,因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等原因,當月退回該所補充評估方法。2013年6月至7月,外部評估審核機構和我公司相繼對該所補充報送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問題和意見。2013年8月10日,報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審核,未獲該局審核通過,備案材料已經全部退回該所。該評估項目未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完成我院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程序,最終未予備案且不再給予備案。
經審理查明,依據工商登記信息,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更名前為中科院上海冶金研究所信茂新技術公司,由中國科學院上海冶金研究所(2001年更名為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出資組建,于1988年6月30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本150萬元,企業性質為國有企業。2000年4月12日經中國科學院廳局文件,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并確認公司凈資產為1116.53萬元。根據改制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1350萬元,其中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占注冊資本73.7%,案外人余文杰占注冊資本7.3%,案外人陸榮慶占注冊資本4%,案外人孫承龍占注冊資本3%,被告黃雄占注冊資本3%,被告陳耿占注冊資本3%,案外人陳曉文占注冊資本3%,案外人陳溥占注冊資本3%。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現有注冊資本2755.05萬元,現有登記股東為原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包紹林、被告陳耿、被告黃雄6位,法定代表人為盧革勝。
2013年4月12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到股東5人,實際到會股東5人,并形成《股東會決議》兩份,第一份決議內容如下:“由于帳齡已超過3年且無法收回,同意核銷以下壞賬:1、應收賬款398972.21元;2、預付賬款780000元;3、倉庫存貨557139.14元。以上小計XXXXXXX.35元。以上事項表決結果:同意5人,占總股數100%。”第二份決議內容如下:“同意公司此次增資計劃,注冊資本由1350萬元增至2755.05萬元。同意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以經中科院備案的公司2012年8月31日的凈資產評估結果為基準)對公司進行增資,其中1405.05萬元計入公司的注冊資本,超過部分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其他股東放棄對認繳增資所享有的優先認購權。”在兩份股東會決議的落款處,均由全體股東中科院微信所、唐千里、陳耿、包紹林、黃雄簽章確認。
2013年5月20日,上海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關于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2012年8月31日凈資產的鑒證報告》(滬勤專審字2013第20035號)。主要內容有:“……我們審計了后附的貴公司2012年8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12年1-8月利潤表。……截至2012年8月31日,貴公司資產總計XXXXXXXX.71元,負債合計為XXXXXXX.45元,所有者權益為XXXXXXXX.26元,其中:實收資本XXXXXXXX元,資本公積69000元,盈余公積XXXXXXX.50元,未分配利潤-XXXXXXX.24元。……”。
2013年5月21日,上海華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增持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51%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摘要)》及《資產評估明細表》,編號為滬華賢評報字(2012)第149號,主要內容有:“一、委托方為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為本次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被評估單位、擬增資方,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使用者;三、被評估單位為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四、評估目的為非同比例增資;五、評估基準日為2012年8月31日;六、評估對象為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范圍是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的全部資產及相關負債,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等資產及相應負債,資產評估申報表列示的賬面凈資產為XXXXXXXX.26元;七、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八、評估方法為資產基礎法、收益法;九、評估結論為被評估單位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人民幣XXXXXXXX.81元;十、評估報告有效期為本報告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至2013年8月30日止。……截至2012年8月31日,流動資產合計評估價值XXXXXXXX.64元,非流動資產合計評估價值XXXXXXXX.62元,資產總計評估價值XXXXXXXX.26元,流動負債合計評估價值XXXXXXX.45元,凈資產評估價值XXXXXXXX.81元。”
2013年5月,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向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報送《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增持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51%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材料,因僅采用一種評估方法等原因,當月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將報送材料退回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補充評估方法。
2013年6月3日,原告發布上市公告(編號為2013臨020號),涉及原告增資收購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包括:“……鑒于《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報告結果尚需上海微信所主管部門備案,存在不能取得備案或者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可能。若《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結果不能取得上海微信所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則終止執行本次增資收購行為。……”。
2013年6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乙方)、被告唐千里、陳耿、包紹林、黃雄四位自然人(丙方)、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丁方)簽訂《增資協議》,主要內容有:“1、丁方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并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50萬元。目前的股權結構為: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出資955萬元,出資比例73.70%;唐千里出資230.60萬元,出資比例17.08%;陳耿出資44萬元,出資比例3.26%;包紹林出資42萬元,出資比例3.12%;黃雄出資38.40萬元,出資比例2.84%,合計出資額1350萬元。2、甲方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并存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擬以現金方式對丁方增資。3、乙、丙方為丁方現有股東,乙、丙方一致同意甲方單方面向丁方進行增資,并放棄對該項增資的優先認購權。……一、增資主要事項1、增資方式。各方一致同意:丁方注冊資本由1350萬元增加至2755.05萬元,增加的1405.05萬元注冊資本全部由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本次增資完成后,丁方的股權結構變為: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405.05萬元,出資比例51%;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出資955萬元,出資比例36.12%;唐千里出資230.60萬元,出資比例8.37%;陳耿出資44萬元,出資比例1.60%;包紹林出資42萬元,出資比例1.52%;黃雄出資38.40萬元,出資比例1.39%,合計出資額2755.05萬元。2、本次增資相關資產價值評估。乙方委托資產評估機構上海華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資對丁方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基準日為2012年8月31日),并于2013年5月21日出具了《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增持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51%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滬華賢評報字2012第149號)。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基準日丁方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人民幣XXXXXXXX.81元。3、本次增資定價方式與增資價格。各方一致同意以資產評估值為本次增資定價依據,按照丁方評估基準日注冊資本1350萬元計算,確定本息增資價格為1.19元/注冊資本(計算方式為:增資價格=資產評估值XXXXXXXX.81元÷注冊資本XXXXXXXX元)。鑒于《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結果尚需經丁方上級主管部門備案,評估結果可能出現調整。基于此,各方一致同意:如果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不調整,則維持上述增資價格不變。如果資產評估值向下調整,則按照上述增資價格計算方式和調整后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重新計算增資價格;如果資產評估值向上調整,則另行商定本次增資價格的計算方式。如果進行調整,由各方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定。4、甲方出資額。根據上述增資價格,確定甲方對丁方增資的實際出資額為人民幣XXXXXXXX元(即1.19元/注冊資本×1405.05萬元注冊資本)。甲方出資額中的1405.05萬元計入丁方注冊資本,剩余266.9595萬元列為丁方資本公積。5、出資資金的交付。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將出資資金人民幣XXXXXXXX元一次性匯入丁方指定的以下賬戶。如果出資額出現調整,則按調整后的執行。6、驗資與工商注冊變更登記。在甲方將增資資金全部匯入丁方賬戶后2工作日內,由丁方委托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在驗資報告出具后2工作日內,由丁方負責辦理本次增資相關工商注冊變更登記,使甲方成為丁方股東。在工商登記完成后2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及工商注冊變更登記相關費用由丁方承擔。二、其他相關事項……2、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工商登記完成后,丁方履行減資(向公司回購出資)相關程序,將乙方對丁方出資額由995萬元減少至337.55萬元。丁方回購乙方出資的價格為1.19元/注冊資本。減資具體事宜由各方另行商定并簽訂相關協議后執行,由乙、丙、丁方負責具體操作,甲方協助,發生相關稅費由乙方承擔。如果該減資程序不能在本次增資工商登記完成后6個月內完成,則終止減資程序,維持乙方出資額不變。3、各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成為丁方股東前形成的丁方全部資產(特別是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等,具體以經甲、乙、丙認可的工商登記變更日丁方資產負債表為準)的價值保全由丁方經營層負責。除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折舊或攤銷外,如丁方資產出現超過10%的價值貶損(價值貶損由審計機構在進行定期審計時認定),則該等價值貶損在經確認后的6個月內由乙、丙方按本次增資前所持丁方股權比例向丁方支付賠償。三、承諾與保證。……2、乙、丁方共同承諾:盡一切努力與上級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取得與本次增資有關的批準(備案)。如最終有確認的理由證明不能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備案),則終止條款執行,各方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4、乙、丙、丁方共同承諾:在本次增資完成后,確保甲方能夠行使出資人及控股股東相關權利。……四、協議的補充、修訂與終止。……2、如出現以下事項,本協議終止:(1)本次增資事宜及資產評估結果不能獲得乙方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同意(備案)……六、其他條款。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次增資事項得到乙方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后生效。……”。落款處,由原告在甲方處加蓋公章、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在乙方處加蓋公章,被告唐千里、陳耿、包紹林、黃雄在丙方處簽名,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在丁方處加蓋公章確認。
上述《增資協議》簽訂后,2013年6月至7月期間,外部評估審核機構和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相繼對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補充報送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問題和意見。
2013年8月8日,原告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支付XXXXXXXX元,摘要注明為投資款。
2013年8月10日,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將相關材料報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審核,后未獲該局審核通過,備案材料已經全部退回被告中科院微信所。
2013年8月20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通過公司新章程,并由股東原告、被告中科院微信所、被告唐千里、被告陳耿、被告包紹林、被告黃雄簽章確認。
2013年9月4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獲得變更備案通知書,原告經工商登記成為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達51%。在上述變更登記材料中,沒有增資事宜經中科院微信所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備案的相關材料。
2013年9月27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開2013年第三次臨時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如下:“……對于資產價值貶損額的最終確認,唐千里提出審計確認的資產價值貶損存在偏差,按照公司相關業務合同仍有約1895萬元的應收賬款(發出商品)存在確認和回款的可能,核減的存貨仍存在變現的可能,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或有應收賬款應依據經債務人簽證確認的材料方可確認并入賬,或有存貨應按變現后價值確認并入賬。鑒于股東對資產價值貶損額存在異議,經討論,股東會同意先根據審計機構意見核減公司資產并進行賬務處理。同時認可唐千里意見,由唐千里主要負責對其認為可以確權回款的應收賬款(發出商品)進行確權和款項催收,將其認為存在價值回收的存貨進行變現,確認的應收賬款和變現的存貨用以沖抵確認的資產價值貶損額。以2014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對資產價值貶損額進行最終確認,并按照《增資協議》約定對最終確認的資產價值貶損額進行處理。”落款處,由股東原告、中科院微信所、唐千里、陳耿、包紹林、黃雄簽章確認。
2013年9月30日,中審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江西分所出具《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2012年度、2013年1-8月審計報告》,主要內容有:“……上海信茂新技術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流動資產合計XXXXXXXX.32元,2013年8月31日流動資產合計XXXXXXXX.80元;2012年12月31日非流動資產合計973879.19元,2013年8月31日非流動資產合計XXXXXXX.75元;2012年12月31日資產總計XXXXXXXX.51元,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XXXXXXXX.55元;2012年12月31日負債合計XXXXXXX.05元,2013年8月31日負債合計XXXXXXX元;2012年12月31日所有者權益合計XXXXXXX.46元,2013年8月31日所有者權益合計XXXXXXXX.55元;2012年12月31日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總計XXXXXXXX.51元,2013年8月31日負債所有者權益總計XXXXXXXX.55元。……”。
2013年12月5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形成決議如下:“……經討論,按照公司董事長盧革勝要求,公司財務和副董事長唐千里就業務合同、應收賬款及資產進行重新確認,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接佐證材料,最終就公司資產及財務數據形成書面報告。在此基礎上,按照2013年11月5日嘉興會議達成共識,書面報告提交中國科學院上海微系統與信息技術研究所財務處段周生處長和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陳國鋒共同審核確認。如果各方就書面報告達成一致,則各方協商處理。如果達不成一致,則聘請股東認可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重新進行審計。對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的公司資產權屬及價值必須形成明確結論。以上決議事項須履行工商變更程序、報公司控股股東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的,請公司盡快辦理。”落款處,由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加蓋公章確認,參會董事盧革勝、唐千里、趙彬、陳秋榮、肖永明簽名確認。
審理中,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向本院提交《情況說明》,載明:“我局并非股東出資糾紛案的當事人,與國科控股依照職權履行相關國有資產評估備案職責。日前,國科控股已應貴院要求提供了一份《關于上海信茂技術公司增資擴股評估報告備案的情況說明》,已將相關情況敘述清楚,我局對此無異議”。
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分別明確如下事實:1、原告明確若法院最終對《增資協議》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評價,原告將另案訴訟要求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退還增資款,對不能收回的增資款將要求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2、被告中科院微信所明確即使法院對于《增資協議》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評價,被告中科院微信所可以接受,公司資產可以依法處理,對于股權事項保留另案起訴追究法律后果的權利。3、被告唐千里和被告包紹林共同明確即使法院對于《增資協議》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評價,考慮到本案是原告向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增資,并非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故原告將增資款轉入第三人上海信茂公司,公司資產是客觀存在的,原告經營虧損,責任不應由小股東承擔。4、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第三人中科院國資公司在2015年6月8日出具《情況說明》之前沒有就備案情況形成正式書面材料,案外人中科院條財局在2016年8月17日出具《情況說明》之前沒有就備案情況形成正式書面材料
判決結果
對原告江西聯創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268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龔婕
人民陪審員周嬋娟
人民陪審員王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徐紅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