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11執2350號
判決日期:2020-01-14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修理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蘇0211民初1023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民事判決書確認,一、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修理費18萬元。二、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18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00元,公告費690元,合計4590元,由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因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無錫盛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撤銷對本案的強制執行申請,同意本案終結執行,其表示與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就本案糾紛已于案外解決,本案執行費用2674元已由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繳納
判決結果
終結(2017)蘇0211民初217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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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楊峰
人民陪審員唐儀楓
人民陪審員華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孫克凡
書記員王溢
判決日期
20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