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可安、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從均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107民初8092號
判決日期:2020-01-13
法院: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可安與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瑞公司)、第三人黃從均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可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志華,被告格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璟俊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黃從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可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與格瑞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其進入格瑞公司承建的“東原晴天見”項目從事架工工作,雙方約定格瑞公司按照200元/天向其支付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月14日下午6:30分左右,其從事拆除外架防護工作時,因搭建的外架層板腐化,導致其踏空,從17層掉到16層外架鋼管受傷,后經診斷為腰椎突骨折;格瑞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其多次與格瑞公司協商認定工傷事宜未果,特訴至來院。
被告格瑞公司辯稱,其從未雇傭胡可安到其處工作,請求駁回胡可安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黃從均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格瑞公司與黃從均簽訂《外架勞務合同》,將其承建的“東原·時代校園廣場”
9#樓及地下室的所有腳手架、防護腳手架分項工程分包給黃從均。
庭審中,證人朱某、黃某出具證人證言,稱其均系由黃從均雇傭到“東原·時代校園廣場”5#樓工作,工資由黃從均代發;胡可安亦稱其系由黃從均介紹到工地上班,并隨黃從均干活。
另查明,胡可安向成都市龍泉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其與格瑞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8年7月19日,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外架勞務合同》、證人證言、不予受理通知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原告胡可安與被告四川格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詩昕
人民陪審員薛峰
人民陪審員陳平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傅奕
判決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