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忠祥、羅旋等與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黔05民初209號
判決日期:2020-01-10
法院: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喻忠祥、羅旋與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喻忠祥、羅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阜庭,被告聯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秀龍,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喻忠祥、羅旋的訴訟請求是: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352782.40元;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經濟損失240000元;三、判令二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3361971.49元(以23592782.40元為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為準從2014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6月28日共三年);四、判決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其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18日,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與織金縣人民政府簽訂《織金縣新城區老牛寨安置點建設工程項目(BT模式)投融資建設合作框架協議》,隨即下設組建同一套人員班子的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和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發包。2013年3月20日,聯合公司以其下設組建的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與二原告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將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土石方挖運、填方工程、堡坎、圍墻、道路、石方工程承包給二原告組織施工,雙方在合同中均約定了該工程的項目范圍、數量、單價、合同履行方式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并于2013年6月8日簽訂《補充協議》,進一步特別約定所有工程一律按貴州省2004年定額經審計確認的價格下浮20%計算給二原告,原有合同圖紙外新增挖、填方按貴州省2004年定額及經審計調差價格下浮20%計算給二原告。合同簽訂后,二原告嚴格依據合同約定組織大量農民工和挖掘機、車輛、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同時以每天8000元的高額利息籌集了用于農民工生活費、挖掘機、車輛、施工機械設備等的油料款,組織農民工加班加點施工,向二被告履行了工程完工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后,二被告以工程審計報告未出而拖延竣工驗收并逾期付款。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承諾“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兌現合同全部工程款,補償240000元經濟損失,逾期承擔應付工程款的相應利息”。該工程項目竣工后,經相關部門依法審計,工程審計總計金額為46271245.59元,下浮20%計算應總計支付二原告工程款37016996.472元,加上工地現場簽證的工程款162976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3827190元,現仍下欠工程款23352782.40元。自業主織金縣人民政府三甲街道辦事處、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三方竣工驗收后,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按合同約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二被告百般推脫不予支付,居然于2016年10月6日不按合同約定地作出僅欠3562740.21元工程款的結算清單,妄圖侵占巨額農民工工程款,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嚴重違約,依據合同約定,二被告應當立即向二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352782.40元,并承擔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24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3361971.49元,合計總金額26954753.90元。綜上所述,二原告與第一被告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合法有效。二被告拖欠二原告工程款并導致其實際利息的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債權債務關系清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被告聯合公司和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共同答辯稱,一、我公司未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二、由于二原告所持并據此起訴我公司的所謂補充協議是偽造的,我公司不予認可。三、該補充協議的主體適格是貴州聯合建筑公司,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所蓋公章不知原告是如何蓋的。四、此協議是喻忠祥與貴州聯合建筑公司所簽,且是老牛工地,與羅旋沒有任何關系。羅旋以此參與起訴我公司,純屬毫無依據,是與喻忠祥一同捏造事實,污蔑陷害我公司,是公然的合同詐騙,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二原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將另案處理。五、2016年1月31日,喻忠祥等人在三甲街道辦事處謝鳳章主任處出示該所謂補充協議時,我公司相關人員要求查詢原件,喻忠祥等人不給查看,我公司無法辨識。盡管如此,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我公司在無法告知補充協議不予承認和不承擔責任的《告知函》。至接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喻忠祥捏造補充協議的事實。六、由于我公司無法辨識補充協議,且該協議適格主體與我公司無關,也不知道其是否存在,我公司向喻忠祥發出了不予承認的告知函,就沒有過問此事。綜上所訴,一份所謂的補充協議,我公司沒有義務應訴,沒有必要進行答辯。據此,我公司強烈要求法院追究二原告偽造合同,公然進行合同詐騙,褻瀆法律的責任,給我公司一個公道,給法律一個公道。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的證據有:
一、居民身份證、惠民村鎮銀行業務回單。證明二原告的身份情況及印證羅旋屬于合同乙方之一的事實。
二、1、《織金縣新城區老牛寨安置點建設工程項目(BT模式)投融資建設合作框架協議》;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內部承包協議》;4、《補充協議》;5、《開工通知》。證明被告聯合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與織金縣人民政府簽訂該工程項目建設合作框架協議,隨即以其組建的項目經理部與二原告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和補充協議進行施工建設,約定了其工程項目、單價、合同履行方式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時特別約定了該項目安置點槽、溝、路基土石方及其他工程一律按貴州2004定額經審計確認的價格下浮20%向喻忠祥、羅旋民工隊結算工程款的事實;稅款由甲方完成的事實;聯合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完善相應施工手續追認前述工程建設項目的事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事實。三、關于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會議,調解協議;承諾書、請求書。證明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認可喻忠祥、羅旋與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進行施工建設及履行合同完畢的事實,承諾約定逾期付款承擔相應利息并另行增加補充喻忠祥、羅旋經濟損失24萬元的事實,該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的事實,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事實。
四、1、竣工結算審核報告;2、竣工圖;3、工程量現場簽證單;4、總分類賬。證明二原告的土石方開挖工程項目已竣工經二被告驗收合格報相關單位依法審核審定金額為46271245.59元的事實,按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的約定,下浮20%計算應總計支付二原告工程款37016996.472元,加上工地現場簽證的工程款162976元,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13827190元,現仍下欠喻忠祥、羅旋工程款23352782.4元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五、結算單。證明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嚴重違約侵占巨額農民工工資而僅愿再支付3562740.21元工程款與該工程項目審計結果及合同約定均不符的事實,喻忠祥、羅旋尚有234695603.81元農民工工資、借款利息、機械設備油料等無法償付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六、企業基本信息。證明二被告的企業基本信息情況屬實。
七、施工現場照片30張。證明:涉案工程第一期全部是原告完成。
二被告質證認為,呈訴狀已經說清楚了。但是要作一下異議補充,第一組:打款依據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印證補充協議的合法。第二組:補充協議是偽造的,其他證據我們無異議,但是不能作為補充協議的證據。對第三組證據我方沒有異議,但是與補充協議沒有關系,不能作為補充協議的依據。第四組,對審核報告無異議,但是與補充協議沒有關系,不能作為補充協議的依據。另外一點是對審核的差額認為是虛假的,不認可。第五組證據結算清單是我方公司結算的,認可結算清單,但是與補充協議沒有關系,不能作為補充協議的依據。第六組我方認可,但是與補充協議沒有關系,不能作為補充協議的依據。第七組證據,只能是證明原告做過,不能證明全是原告所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
二被告提交的證據有:
一、告知函。
原告質證認為,對三性都有意見,達不到證明目的,與補充協議沒聯系,恰恰證明了二被告公司自始至終存在補充協議的事實。并且是復印件。
二、9月25日工作聯系單,2013年9月26日請求減少損失報告、復工協議、2014年5月12日報告,證明這個階段不可能與原告簽訂協議的事實。
原告質證認為,9月25日的工作聯系單,對該證據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不需要在停工期間;安置點的復工協議對該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因為是第二次停工后的復工期,也未延續到被告所說的2014年5月7號的復工期,而且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不需要在停工期間;2014年5月12日的報告,三性均有異議,系復印件,應當不予采納。2013年9月26日關于請求盡快拆遷減少損失的報告,對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自認的停工期限是4個月零13天是矛盾的,該報告沒有相關部門的簽批予以佐證,應當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所提交的四份證據均達不到其證實目的,恰好印證說明了原被告于2013年6月8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是真實的。
三、施工記錄及計算清單、控告書、付款領條,證明涉案工程不是原告一方單獨施工的事實。施工記錄,證明工程不完全如原告所說都是他們施工的,原告方所說全是他們施工屬于偽證;控告書,證明我方管理公章人員沒有和原告方簽訂協議。付款領條,證明我方付給劉登方的付款依據。
原告質證認為,第一,對施工記錄及開挖計算式的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該土石方工程已依據合同全部承包給原告方施工,沒有書面的解除合同,而證明不了被告方自行施工的事實,施工記錄是被告方單方自行制作的,沒有相關各方的簽字認可。第二,針對控告書,該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方的證明目的,該證據是被告方在訴訟后自行制作的,沒有公安機關的立案及偵查作證,對本案補充協議的真假,被告方并未提出鑒定,即視為認可該補充協議。第三,針對付款領條,對該證據三性均有異議,與本案無關,達不到被告方證明目的,該事實是劉登方挖堡坎基礎的,與本案無關系,而且劉登方是該公司的股東及副總,屬于利害關系人,其所出示證據不能被采信。
四、劉登方出庭證言,原告的舅媽是我的姑奶奶。在涉案項目之后我們都還在合作,與其他工程進行合作。補充協議不知道是誰簽訂的,我方開挖的是線外,線外是原告方不挖我們開挖的,但是審計時候線外這一部分都包含在里面的,也屬于工程范圍內。我是公司股東之一,也是公司管理者之一,開挖土方是我舅子肖勇開挖的。包含在了工程量里,在審計局里面。這部分錢付給了我。被告方提交的施工記錄是我開挖的施工記錄,相應價款和施工方式。除此之外我沒有開挖過其他方量,有沒有其他人開挖我不知道。有權對外發包項目和簽訂協議是公司人員。補充協議上面字不是我寫的。原告說補充協議是和我協商之后簽訂的,沒有這回事。印章是不是項目部蓋的不清楚,我沒有蓋過。項目部章是我保管。補充協議上的字不是我簽訂的。如果是我寫的我就要簽我的名字。我們公司名稱是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從來沒有過貴州聯合建筑公司。
被告認為,對證人意見我認為是符合邏輯的,第一,證人和原告喻忠祥屬于親戚關系及合作伙伴,長期吃住一起,在項目部長期居住一間房間,在工程結束后,喻忠祥與劉登方仍然長期合伙做生意,所以,章印怎么蓋的,字是怎么簽的只有喻忠祥自己知道。其二,該協議文不對題,足見喻忠祥擬協議時的慌亂,如此漏洞百出的協議不能作為依據;其三,該協議無我方人員簽字,足以證明是喻忠祥個人所為;其四,該協議所指條款與我司和喻忠祥簽訂協議毫無相干;其五,沒有主協議的補充協議屬于無效協議,證明喻忠祥制造假協議時邏輯混亂,無事實根據,條款相互矛盾,證明不是我司人員所為。以此,可以證明該協議是偽造的。請求對該協議來源進行追究。
原告質證認為,該證人證言不能被采信,其一,他是被告方的股東及現場負責人之一,及利益利害關系人;其二,屬于孤證;其三,證詞前后屬于模棱兩可的;其四,被告方對證人的發問是誘導性的。
被告聯合公司單獨提交的證據有:
劉登方與喻忠祥通話記錄一份及錄音光盤一張。證明:從通話錄音可以看出5萬多方沒有完成。
原告質證認為,錄音不用播放,對該證據合法性有異議,達不到二被告證明目的。理由:1、沒有錄音時間;2、劉登方是被告股東,具有利害關系;3、錄音中沒有任何一句話可以證明有5萬多石方沒有完成,恰恰證明了完成。
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質證認為,認可錄音真實性。
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單獨提交的證據有: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快遞單、告知函、錄音光盤及整理的對話內容。證明原告舉證的《補充協議》不真實。
三、計算清單、領款單。證明劉登方在該工程中開挖的土方16590.04m3,領取款項182490.44元。
四、土石方挖運合同、工程量清單。證明原告所主張的工程量中有206372.3m3土方系貴州織金瀑布置業有限公司施工。
五、協議書、現場施工簽證單,驗收記錄。證明原告所主張的工程量中有59557.5m3石方系貴州恒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審計報告中不足107萬m3。
原告質證認為,對第一組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對第二組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被告為逃避債務而單方制作的《告知函》及對劉登方和喻忠祥的控告未取得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的事實,被告剪接的錄音通話內容,二被告未申請對《補充協議》中的簽字蓋章進行鑒定,主合同《內部承包協議》以外屬于《補充協議》才能結算的“進場公路的挖方、鋪石渣,倒土場的挖方、鋪石渣,排水溝的挖方,新增教師周轉房處的填方,圖紙改變后的填方、推平、碾壓”等工程的事實,以及2013年5月18日3時《關于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會議》第3條載明劉定華說“我是正總,如果我不在工地,劉登方說了算數”。而劉登方具有特別授權代理權并掌管簽蓋公章等等,均反而佐證了《補充協議》的真實合法有效。對第三組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對第四組的三性均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本案一期工程全部屬于二原告施工完工,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第一條第8.2項(見第3頁倒數第1行至第4頁第1行)載明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6月18日,該《土石方挖運合同》的簽訂時間為上述竣工驗收時間2015年6月18日之后的2016年8月10日,故與本案無關聯性,并合同內容虛假,且其工程量清單明顯載明的系織金瀑布置業有限公司,本單位2014年12月6日之前自己“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前后數據矛盾的項目工程,工程量清單又明顯載明“工程名稱:織金旅游接待中心;建設單位:貴州織金瀑布置業有限公司;施工單位: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施工單位簽章為: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瀑布置業項目部”等等事實,均顯示了系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瀑布置業項目部承建貴州織金瀑布置業有限公司的“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項目工程,而非《土石方挖運合同》中貴州織金瀑布置業有限公司承建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平場工程”項目。因此,對該組證據應當不予采納并予以排除。對于第四組載明是織金旅游接待中心,加蓋公章是瀑布公司項目部公章,與本案沒有關系。對第五組證據《協議書》、現場施工簽證單、驗收記錄: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本案項目工程全部屬于二原告施工竣工經驗收合格的一期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第一條第8.2項(見第3頁倒數第1行至第4頁第1行)載明的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6月18日,該《協議書》的簽訂時間為上述竣工驗收時間2015年6月18日之后的2016年8月20日,且其工程名稱載明的系“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二期”,發包人為“織金縣人民政府三甲街道辦事處”而非二被告,故完全與本案無關聯性。對工程名稱注明是二期,合同簽訂時間是本案竣工驗收結束之后。
被告聯合公司質證認為,無意見。
就涉案工程的相關事實問題,本院向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和織金縣審計局發函核實相關問題。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向本院的回函,貴州業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的回復》兩份(該回復是織金縣審計局將本院需要核實的問題轉織金縣審計局委托審計的審計公司核實后,由審計公司回復本院)。
原告質證認為,對法庭出示這兩份證據三性無異議,只是在計算方法處不是很清楚是怎么計算,由法庭進行裁定。
被告聯合公司質證認為,只能證明是我司與三甲街道辦事處的工程,并不能證明是原告方工程。
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質證認為,對該證據三性無異議。審計結算是與被告進行結算,不適于原告方,原告方不能舉證進行證明。
本院對各方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第一組,證據真實,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第二組,《織金縣新城區老牛寨安置點建設工程項目(BT模式)投融資建設合合作框架協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部承包協議》;《開工通知》,證據真實,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該份補充協議從形式上看載明甲方公司與本案不吻合,同時該份補充協議在甲方處未進行簽名,不知是否通過甲方討論或者會議通過,該份補充協議不能表明系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的意思表示,屬于無效協議,不予確認。第三組,關于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會議,調解協議,承諾書、請求書,證據真實,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第四證據真實,但欠付多少工程款,應當按照《內部承包協議》計算,再扣除已付款,《補充協議》在第二組證據中,已經論述,不予確認,故工程款不能按照補充協議計算。現場簽證單,其中有關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導致的損失的簽證單,被告已經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補償原告損失24萬元,原告也認可,故不予確認,其余零星工程的簽證予以確認。第五組、第六組,證據真實,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第七組,照片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對被告聯合公司和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共同提交的證據。第一組,系原告單方制作,不予確認。第二組,與是否會簽訂協議沒有關聯性,不予確認。第三組,能夠證明部分工程系劉登方所作,予以確認。第四組,劉登方與被告具有利害關系,不予確認。
對被告聯合公司單獨提交的證據。劉登方與喻忠祥通話記錄一份及錄音光盤一張。錄音內容不能正面反映出被告的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對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單獨提交的證據。第一組,證據真實,與待證事項相關聯,予以確認。第二組,錄音內容不能正面反映出證明目的,不予確認,告知函系單方制作,不予確認。第三組,原告無異議予以確認。第四組,竣工決算審核報告載明涉案工程在2015年6月18日已經竣工驗收,而該合同是2016年8月10日才簽訂,同時工程量清單顯示工程名稱為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三甲街道辦事處向本院回復的內容明確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與涉案工程沒有任何關系,故被告的該組證據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第五組,該合同涉及工程為二標段,三甲街道辦事處已經向本院回函明確,一標段工程不包括二標段,故被告該證據達不到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就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向本院的回函,貴州業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關于的回復》,該證據真實,與本案事實相關聯,予以確認。
本院結合各方陳述,基于審查認定的證據,查明以下事實:
聯合公司承建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一標段,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負責實施。
2013年3月20日,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組建的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經理部(甲方)與二原告(乙方)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將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一標段的土石方挖運、填方工程、堡坎、圍墻、道路、石方工程發包給二原告組織施工。雙方約定,土方挖、運、填每m311元,含1公里的運費。如超出1公里,每超出一公里按圖紙測量方量所超出的部分補償1元每m3給乙方。甲方按不含稅單價11元每m3的價格,根據乙方挖、運、填土方的測量方量計算工程總價款。如在開挖中遇到的石方,甲方按04定額下浮30%計算支付給乙方。堡坎、圍墻、道路工程按審計價下浮20%(不含稅計價支付工程價款給乙方)。工程量根據審計圖紙經審計認定為準。付款辦法:乙方完成挖運填土方總量二分之一時,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款400萬元,平基工程完工后20日內甲方再支付工程款500萬元給乙方。土石方、堡坎、圍墻、道路完工60內全部付清給乙方。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一標段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除劉登方開挖了16590.04m3土方,被告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按11元每m3的價格支付了劉登方182490.44元外,其余部分由原告組織完成施工。另,施工期間,被告就原告實施的其他零星工程簽訂了簽證單,顯示金額共計:75898元。
2014年12月9日,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的項目部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給原告帶來了經濟損失,經公司研究決定,到2014年12月31日前,給原告補償24萬元經濟損失,結算時一并結算,此款不計入合同價款。
2015年6月18日,整個一標段工程竣工。2016年9月23日,貴州業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經織金縣審計局委托,對織金縣三甲鄉老牛寨安置點項目一標段的工程價款進行審計,并最終形成《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該審核報告經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和聯合公司簽字確認。該審核報告載明計價依據為《貴州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04版)、《貴州省市政工程計價定額》(2004版)以及相關配套文件,主要材料價格根據該項目施工同期造價信息及詢價單、簽價單。該審核報告載明土石方開挖工程部分審定金額為46271245.59元。
另,截至法庭辯論結束,二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13827190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申請工程量鑒定,鑒定期間,二被告自動撤回了工程量鑒定申請。為查明工程相關事實,本院向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及織金縣審計局去函核實以下問題:
向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核實的問題為:一、你單位是否與貴州恒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就工程名稱為“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二期”工程簽訂過合同(如施工合同)?如簽訂過,合同名稱是什么?前述“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二期”工程與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是什么關系?《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是否包含有前述“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二期”工程中的土石方部分?如包含有,則包含的土方、石方的量以及對應的工程價款是多少?二、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是否分為一期、二期,還是分為一標段、二標段?兩者有無聯系,如有聯系有什么聯系?三、就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你單位除發包給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承建外,是否還發包給其他單位承建?四、《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是否包含有一標段以外的工程的土石方開挖部分?如包含有,包含的是哪一工程以及對應的工程價款和工程量是多少?五、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工程與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是否有關聯?如有關聯,《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是否包含有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的土石方開挖工程?如包含有,對應的工程價款及工程量是多少?六、《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中的土方、石方量分別是多少?分別對應的結算價款是多少?
向織金縣審計局核實的問題為:一、《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是否包含有一標段以外的工程的土石方開挖部分?如包含有,包含的是哪一工程以及對應的工程價款和工程量是多少?二、《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中的土方、石方量分別是多少?分別對應的結算價款是多少?
織金縣三甲街道辦事處回函回復:一、織金縣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分為一期、二期(也稱一標段、二標段)。二、織金縣人民政府三甲街道辦事處在2016年8月20日與貴州恒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織金縣三甲街道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二期。該工程屬于織金縣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的延續項目。三、一期、二期均有跟蹤審計單位、監理單位,雖是兩個關聯項目,但工程量及資金是獨立核算的,沒有混在一起。所以,《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不包含二期項目工程中的土石方部分。四、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一期工程只發包給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沒有發包給其他單位承建。五、《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結算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不包含一標段以外的工程土石方開挖。六、“織金縣旅游接待中心工程”與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沒有任何關聯。七、《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中的土方、石方量是根據貴陽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2012年11月份提供的圖紙及現場簽證單為計算依據,總挖方工程量1070893m3,其中土方開挖工程量為754770立方米,石方開挖工程量316123m3(松砂石開挖工程量220400m3,堅石開挖工程量95723m3)。土方挖運直接工程費合計8402076.74元,石方挖運直接工程費合計17458706.49元。
織金縣審計局將本院核實的問題轉其委托的對涉案工程進行審計的審計公司貴州業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核實,該公司核實后書面回復本院:土石方開挖工程未包含有一標段以外的工程土石方開挖部分。二、《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建設項目第一標段竣工結算審核報告》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中的土方、石方量是根據:《織金縣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土石方方格網(總圖)》;《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工程石方方格網圖》;《三甲老牛寨安置點工程土方方格網圖》。總挖方量為1070893m3,其中土方開挖工程量754770m3,石方開挖工程量316123m3(松砂石開挖工程量220400m3,堅石開挖工程量95723m3)。土方挖運合計14803266.36元(其中直接工程費8402076.74元,措施項目費1408505.65元,間接費2762515.57元,利潤167679.25元,人工費調整263022.54元,機械費調整1311320.99元,稅金488145.62元)。石方挖運合計30378117元(其中直接工程費17458706.49元,措施項目費2918368.66元,間接費5723824.24元,利潤347424.84元,人工費調整153798.7元,機械費調整2774259.43元,稅金1001734.64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喻忠祥、羅旋工程款16396273.021元及利息,利息計算為:以16396273.021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2017年6月28日止,利隨本清,年利率最高不超過4.5%,利息總計最高不超過3361971.49元。
二、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喻忠祥、羅旋經濟損失24萬元。
三、前述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的債務,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承擔。
四、駁回原告喻忠祥、羅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573元由原告自行承擔56573元,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共同承擔1100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織金分公司、貴州省建筑工程聯合公司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可
審判員陳紅梅
審判員徐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鄭勤文
判決日期
2020-01-10